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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李宝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9:30:51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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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

李宝明


一、 观念障碍与技术性难题
系统法学是将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学思想、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统,任何法的现象都是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可以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有观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已经面临急需解决的技术性问题,既不仅要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统技术学、应用学和科技成果来定量表述法律现象,构造法学研究、法制建设的新图景。法学研究引进系统科学的技术性难题,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统一合流的普遍性问题,这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某些由来已久的“鸿沟”。这种鸿沟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研究对象的差别,自然科学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自然现象或较为简单的机能系统作为研究对象,而社会科学则主要以人和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的巨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第二,两者理论体系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理论在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别。
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区别对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存在上述观点所说的“鸿沟”。由于系统科学主要来源于自然科学,而法学又属于社会科学,上述观点无疑隐含着认为系统科学和法学也存在“鸿沟”的观点。这个隐含着的观点无疑构成将系统法学引进到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障碍。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认识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加深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认识的问题。
提出量子论的普朗克(M.Planck)认为,“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实际存在着由物理学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的链条,这是一个任何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 “系统”、“信息”、“概念”与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具有最广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们不只是概括物质世界或思维中某一领域或某一比较狭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切现象和一切过程所共有的东西,解释这些现象和过程的一般规律。“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中心的系统科学,用整体论的、严谨精细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填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冲破因专业划分过细而形成的学科间的屏障。”根据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认为,那种认为法学研究中,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作出明确的区分,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化出一条界限的观点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系统科学与法学不是同一层次的知识体系,法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系统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因此,那种认为由于系统科学与法学存在研究对象的差别而构成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技术性难题的观点,实质上是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一种错误理解。
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相比于系统科学,目前的各种法学理论在理论的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离的,有“鸿沟”的。在某种意义上,系统法学正是为了使传统的法学理论在这几方面有所改观而兴起的。如何使系统法学具有某种程度的可预言性、可重复性和清晰性,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技术性难题,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启示。经济学和社会学与法学一样同属于社会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与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在直观的形式上和实质的内容上具有很强的“亲和性”,这使得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容易地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并建立相应的法学理论。系统法学研究中,也应当参考这种思路。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也就是一种系统法学理论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知识结构与研究方向
一个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对系统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而其对系统科学有怎样的认识和理解,又决定着其如何将系统科学移植到法学,决定着其怎样研究系统法学。系统科学,首先是我国系统科学界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于系统科学的具体内容和理论框架,我国系统科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系统科学中包含了很多复杂的数学原理和公式,法学学者是很难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许有个别法学学者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如果对系统法学不感兴趣,对系统法学研究也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法学研究,法学学者也不必对这些数学知识要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要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有正确的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就可以进行富有成果的系统法学研究。至于什么属于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统科学学科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系统法学研究中,我们既应当尊重目前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的“共识”,也很有必要从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形成我们自己的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的理解与认识。任何学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识结构背景下产生一些法学理论观点的,这些观点是先于他们的完整的法学理论而在头脑中就形成了的。这些观点可能是研究者们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论或观点的激发而形成的灵感。这些观点一旦确定,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必然受到相应的影响和指引,或者说受到相应的束缚和制约。在那一层次、那一角度形成这些观点,就在相应的层次上、角度上展开思维。比如,将法的现象视为阶级现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阶级分析法学。系统法学也同样对法形成了一个基本观点或定义,既法或法律是系统。系统是个抽象的概念,同时也是容易理解的和接受的概念。因此,这种定义或这种思想,对法学研究的制约最小,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如果我们在法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两方面到达相当精通的程度,我们的系统法学就可以在“法哲学”方向、“实证法学”方向和“社会法学”方向取得均衡的丰富的发展,使得系统法学成为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理论体系,我们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运用,我们的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会呈现出一种相当美妙的景象,可上,可下,可“软”,可“硬”,可大、可中、可小,可定性描述,可定量描述,可局部描述,可整体描述。目前,在系统法学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我国法学界整体上知识结构有所缺憾的时候,我国法学界系统法学的研究应当侧重于作为系统法学基础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在我看来,也就是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已有的非属于系统法学倡导者的学者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研究成果,应当属于系统法学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这些研究成果,相比一些倡导系统法学的学者的“定量分析”、“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显然要具有更高的法学理论层次和法律实践应用价值。这说明,系统法学研究,必须首先重视某种“法哲学”和“实证法学”方向的研究。系统法学长期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理论地位和价值,没有受到我国法学界的相当重视,我认为,那些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在“法哲学”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上深入下去并取得一定成果,而是过多地侧重“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这类问题,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系统法学倡导者们所进行的很多系统法学研究,由于大量充斥“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内容,并运用一些数学模型来表述这些内容,这构成了我国整个法学界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技术性障碍,实际上也降低了系统法学的理论层次,削弱了系统法学应当呈现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思辨性,容易使我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误解为只能研究一些细致末节的法的现象,甚至只是故弄玄虚。我认为,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基本概念解释和说明法的现象,与应用系统工程方法解决或预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是应当区分考虑的。
三、谁会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作为一种事实情况,一个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没有极特殊的情况,是不会继续另一种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的,也不会去从事一种专业技术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而后又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其中很少有人具有相当的自然科学的知识,不少人还不能说对哲学以及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理解。我国确实有一些人受过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后来又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或者从事了法律职业,这些人从事系统法学研究时非常适宜的。不过这一少部分人很少会有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动力,这又与我国学术研究的评价和激励体制有关。系统法学研究是一件很辛苦的创造性工作,是一件相当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的事情,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即使同时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结构,也不一定在这一过程中做到实质性突破。”如果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对传统的阶级分析法学进行改造和完善,对西方法学流派进行探讨,甚至是基本没有思想的抄袭,都能获得一定的学术名声、职称和经济利益,那么一部分有潜力的研究者当然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去辛苦地冒险地研究起初看起来注定是有些陌生和粗糙的系统法学。系统法学兴起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都很“贫困”,科学和科学技术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强调按照科学和客观规律办事,那段时期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可以说是“百废待兴”。在这些背景下,系统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在“法治/法制系统工程”方面,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今天,系统法学研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我们不得不说与我国法学界的总体上的知识结构和法学研究的评价体制有相当关系。
一个受过自然科学领域高等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观察与分析,就会发现法学研究本身、法律推理、人类设计的法律制度、法的实际运行、法律制度的演变等许多法的现象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原理,这些法的现象都可以进行系统科学的解释。他会认为一些法的现象可以成为系统科学的很好的素材和例证。逻辑上如此,事实上也是如此,几十年来,很多杰出的科学家从数学、物理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方面大大丰富和发展了系统科学,他们的很多关于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都论及了法和法律,只不过他们基本上是点到而止,一代而过,没有展开论述。当然,系统科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也无需法学的参与和贡献。法学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所有学科的学者都开放,绝不仅仅是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们的领地,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法学研究作出了巨大的重要的贡献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是常有的。如果我国法学界长期忽视和漠视系统法学,那么有一天,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搞出了一个系统法学研究成果,也是很正常的。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参考文献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
《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许国志主编,2000年9月第1版。
《系统科学论著选(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系统科学研究会编。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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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09号)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代表市、县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市、县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按照每矿不少于2名配备。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县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经市煤炭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监督员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每月末向县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及贯彻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上缴情况,配合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按时足额交纳安全监管费。
(五)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职工强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
(六)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七)指导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权力:
(一)参加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事故分析,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二)及时向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报告煤矿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煤矿隐瞒事故情况。
(三)在检查中,针对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县煤炭主管部门,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上述情况。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煤炭主管部门,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上述情况。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上述情况。
(六)煤矿安全监督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以隐患通知书的形式下达煤矿,一式三份,由矿长签收,煤矿、煤炭主管部门、本人各持一份,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对拒不处理安全隐患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矿长任职资格,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情况。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为专职,县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员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煤炭局负责其任职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煤矿企业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县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员日常管理及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督员与煤矿职工一起参加考勤,每月参加班前会不少于2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除正常休息时间外,工作时间吃住在煤矿,做到全天候24小时驻矿。
(二)煤矿安全监督员实行县域内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具体时间由煤炭主管部门适时而定。
(三)聘任期内的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县按有关规定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续聘的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煤矿安全监督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督查之便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县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督员的监督约束制度,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检举。
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县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煤矿专职督查员培训、奖惩、辞退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督查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隐瞒煤矿安全事故的。
(六)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七)对被督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 8月5 日起施行。


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75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纠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纠正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为西部大开发和咸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为我 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咸阳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立勇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三原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纠风办主任吴养民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晓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穆正烈,市纠风办副主任康建设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由穆正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康建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纠风工作责任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负责对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和县区市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级纠风工作牵头部门也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 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 确保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 .
三、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划分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各县区市政府的县区市长、市直各纠风牵头部门(系统)的主要领导,为本县区市、本部门(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系统)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县区市分管县区市长、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纠风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县区市直属部门、市直纠风牵头部门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切实把纠风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全局工作中通盘考虑,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协调解决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风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抓好推行纠风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四、认真落实纠风责任制工作的各项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和《实施办法》,切实承担起下列领导责任:
1 、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下简称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2 、贯彻落实省、市委、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不正之风及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4 、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五、加强报告考核工作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签订《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组成检查组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区市政府纠风办、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在当年 7 月 10 日和次年元月 10 日前,分别就半年和全年开展纠风工作情况写出报告,会同年度纠风统计表一并上报市纠风办。
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层次考核、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考核由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每年年中进行一次检查,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年底考核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要对被考核单位全年的纠风责任制工作形成考核材料,并严格按照打分结果,确定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格次。除定期检查和考核外,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不打招呼的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 , 加强平时考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问题较严重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县区市纠风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纠风工作责任制追究与奖励
(一)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2 、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3 、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直至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辞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免职。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 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6 、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追究纪律责任。
具有上述六项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的,经年终对主要指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分管纠风工作的领导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建议对其分管领导人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直至免职。
省政府和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任追究意见,县区市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要坚决执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追究意见要报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不落实追究意见或落实不力的,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要追究有关县区市和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奖励
1 、对每年评出的优秀县区市和市级部门(系统) , 由市政府授予“纠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
2 、属垂直管理行业的,由市纠风办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