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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蛴搿短ㄍ宸?纱允椤?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52:05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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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蛴搿短ㄍ宸?纱允椤?br>
作者:宋飞

谢怀?颍?919—2003).男,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与梅仲协、江平三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湖北省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
谢怀?蛳壬?缭谥醒?贝?桶?糜⑽难?埃?虺杉ㄓ乓欤?既氡逼降那寤?笱Щ?迪怠?937年,因无法在日军占领的北平安心读书,家国之忧和个人自尊一同驱使他走近象征抗日力量的重庆。于是他退出北平的清华大学机械系,1938年转而进入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当时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的新生在入学之后的第二年分系,系主任的梅仲协教授鞭策学生学习德文和日文,据谢怀?蛳壬?约航樯埽旱笔薄把?暗挛木褪潜场兜鹿?穹ǖ洹诽跷模?挛暮椭形囊黄鸨场薄?942年毕业。在中央政治学校毕业(1942年)不久,他曾辗转步行到延安,在那里生活了一个月。一方面,他在延安感受到革命精神,另一方面,他对那些“统一思想”的标语感到困惑,他难以理解人的思想如何能“统一”,于是,悄然离去。在1942年,一个人冒着生命危险,悄悄从重庆走到延安,又悄悄从延安回到重庆,惟有理想主义者会有此举措。
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司法官考试)合格,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当时他是最年轻的推事。按照当时的规矩,讨论案子时,由最年轻的推事先发表意见,越资深的越靠后发表意见,以免资深的先发表意见后会影响资浅的,使其不敢独立发表意见,这样作法很能锻炼年轻法官,使之很快成长。而我们现今往往是官大的先说,资深的先说,年轻人往往会唯唯诺诺,不敢发表独立的不同意见。作为法官,他从不盛气凌人,从不偏袒一方,从不固执己见,从不草率结案。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5年8月日寇投降,10月,他喜见台湾光复,当时国民政府要去台湾接收地方法院,就要从重庆地方法院抽一些年轻人,他就主动报了名,参加了培训,不久便由国民政府派往台湾。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当时台湾实行的还是日本法律,有一些反日志士被抓进监狱还未宣判,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他们接收法院后就以中华民国台湾高等法院的名义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和台湾回归祖国后以中国台湾高等法院发布的第一份判决书,是他签发的,感到无比自豪。这是他毕生为之自豪的经历。1947年2月,台湾爆发“二二八事件”,他不满当局对民众的残酷镇压,离台赴沪,同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不久,弃政从教,于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在1945—1949年期间,中国的法统传承发生了一个奇特的走向:随着日本在台湾的统治结束,中华民国的法统从大陆延伸到台湾;随着国民政府在大陆全盘崩溃,中华民国的法统又退出大陆而局限于台湾一省。上海解放后,谢怀?虿辉俳炭巍V谢?嗣窆埠凸?闪⒌氖焙颍??魑?桓龈章???甑摹熬煞ㄈ嗽薄保??诚苍玫夭饺肓恕靶律缁帷保?嵝糯哟搜в兴?茫?ü??昶涫薄H欢???痪镁鸵馐兜剑鹤约何薹ā坝胧本憬?薄P换?虻囊饩秤肽翘醮┰搅耸??曛谢?拿鞯穆桌碇?邮侨诤显谝黄鸬模褐?斗肿右?≈冶ü??≈乙环矫媸恰熬瞎?〈幔?蓝?笠选保?硪环矫媸恰爸?薏谎裕?晕薏痪 薄2恍业氖牵?谒?歉瞿甏??肮憧?月贰币丫?晌?恢帧耙?叱龆础钡挠丈蹦甭浴S?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从1950年代开始,衡量“新社会”知识分子政治正确的准绳就已显露端倪:言语是否“紧跟”、思想是否“保持一致”,这成为在政治上划分先进与后进、朋友和敌人、左派和右派的分水岭。那些不能自我检索言论的人,也就“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注定成为整肃对象。正如他后来谈到自己是如何摆脱旧法思想时所说:“我的学习方法是遵照领导上的号召,先就新的规定研究,就具体的问题去体会新法的精神,然后转头来站在新的方面去看旧的理论。在一次民法讨论中,我们讨论一件汽车案件,我就绝不去想那些“理论”(例如所有权、善意的保护等)只是想这个问题要如何决定才好。后来民法测验,试判一件煤矿租赁案件,我也绝不去想那些“理论”(例如契约之解释、契约之终止等)也只想对这个案件要如何决定才好。结果这两次我都没有犯大的错误。由此我体会到,在自己没有力量对旧的一些理论为彻底的批判之前,最好不要去高谈批判,最好不要去钻那些理论,而只应该就具体的问题,站在新的立场,依照新的政策去求具体的解决。如果仍旧要去钻那些“理论”,结果就会让自己钻了进去,爬不出来,仍旧陷在那里面了。以前我总不放弃那些理论,以为那些理论不会变的,是因为自己离不了那些理论,恐怕离了它,没法办事。现在我丢开它,可以解决问题,并且可以解决得更好些。”(原载《中国新法学研究院院刊》,1951年3月31日出版)。思想改造结束后,他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1年至1958年,谢怀?蛉沃醒胝?ǜ刹垦?=淘薄U舛问奔渌??级碛镅?埃?菟?担?0年代初,他去琉璃厂旧书店买了一本俄文的“联共(布)党史”,一本词典和一本语法书,对照“联共(布)党史”的中文翻译本,一段一段背,一本书精读之后,也就熟悉了一门语言。不久,谢老就开始翻译《俄罗斯民法典》。民法从欧陆国家传输到亚洲各国,在继受、翻译、解释过程中变异层出不穷,搞清一个民法概念的来龙去脉,语言障碍首当其冲,而他正是凭借终生不辍的努力,跨越了一般学人望而生畏的语言障碍。1957年他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同年,他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因此被错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是发配到天津的清河农场,后又转到北京各劳改农场。
1960年,中国进入大饥荒年代,在这一时期急剧上涨的“非正常死亡”的水流中,有一股就是来自那些在农场接受劳动改造的“右派”。回忆当时的情形,他说:“我开始浮肿,从足踝上行,渐至大腿。有人说,水肿到腹部,就无可医救了。”“人们感到恐惧,但是,并不知道‘浮肿’与饥荒有什么关系。此时,一个医生‘右派’私下告诉别人,在苏联实行粮食定量配给制度之后,也出现过大量‘浮肿’病例;营养不良导致血液的蛋白含量降低,体液渗透到皮下,眼见之形为水肿。不久,这位医生被人告发,递解到严酷苦寒的东北镜湖泊农场……。我瘦小,消耗少,这也许是我能够幸免的原因。”走出大饥荒年代之后,谢老又于1966年被流放到新疆劳动,在那里度过了12年。到1979年2月右派头衔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任副研究员、研究员,于1988年退休.到这段时间为止,他已发表了许多作品。如与他人合著的《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译著《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以及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
不过最有名的当属他退休之后的一些著作,其中的代表就是《台湾法律丛书》。经历了30多年的变故,谢怀?蛉衔??偃缰泄?舐皆诮夥藕笾匦?穹ǚǖ浠?拇?常?敲矗??傻耐?市越???舐胶吞ㄍ宓木嗬耄?唤瞿艽俳?桨锻骋唬??沂俏从瓿耒眩?孪冉饩鐾骋恢?蟮姆?墒视梦侍狻4有焕贤砟甑闹?鲋校?颐且?伎吹搅艘桓龃笾谢?拿穹?蜗耄核孀胖泄?那渴⒑屯骋唬?舐健⑻ㄍ濉⑾愀邸?拿诺乃椒ㄗ钪斩蓟崆魍?橐唬?诨?诖笠煌车拿穹ǖ渲?小R虼怂??988年开始带领一些年轻的学者进行研究,主编了《台湾法律丛书》共10本,合著有其中的两本:《台湾民法总论》和《台湾亲属与继承法》。这一套丛书系统地介绍了台湾的民商法律,并且就相关法律领域里两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对全书不但仔细筹划,而且对内容也均一一仔细审阅,甚至整章节自己重新撰写。先生培养的研究生,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骨干甚至带头人。
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3年5月3日于北京安贞医院逝世。享年84岁。临终前,他还在病榻旁边完成《德国民法总论》(德国卡尔•拉伦茨著)一书的校对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报》2003-05-05
2、谢怀?颍罕弦?0年,原载:东岳法律评论 2004年11月29日
3、法学名家——谢怀?蚪淌冢??兀悍ㄑаЭ蒲?捌档?br> 4、信春鹰:中国的立法制度及其挑战,原载:重庆网络党校干部现代化远程教育网
5、谢怀?蛳壬??剑??兀褐泄?ㄔ和?br> 6、江平、方流芳等老师:回忆谢怀?蛳壬???兀禾煅姆?陕厶撤?扇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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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刘丽新 刘微鹏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利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充满动力和更具活力。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特点,还有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需要运用法治等手段,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和谐。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它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行为,调整市场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在一个平等、自愿、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中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所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法治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政府管理和谐的社会。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行政权力的产生又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治的原则,体现人民的意志,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
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监督。在行使职权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一旦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他们可以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三、协调私权利的冲突,实现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社会关系除了表现为亲属、朋友等具有人身性的关系外,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各种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地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动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由于人们利益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形成许多不和谐因素。这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引导、适用、执行来消除产生的矛盾、冲突,实现人与人相处的和谐。
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建立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严格地遵守法律,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促成人与人和睦相处,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四、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和谐
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且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这同样需要借助于法治的力量。
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法律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生态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规范体系与价值理念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首先,要开展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制,统筹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其次,依法严格保护环境和生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环境治理,推进资源开发和节约,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开放办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开放办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99〕52号,以下简称《投诉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诉人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内容不须或未提请仲裁和提起法律诉讼;
(二)诉求属于《投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投诉范围;
(三)有明确的被诉人;
(四)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如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机构应当建议投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投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调查权”,是指投诉机构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对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调查、查阅资料、询问或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权力。
第四条 《投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转办督查权”,是指投诉机构在向同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转办投诉事项时,为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投诉承办单位进行督促、催办和检查的权力。
第五条 《投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协调权”,是指投诉机构在办理投诉事项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协商有关单位处理投诉的权力。
第六条 《投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行政处分建议权”,是指投诉机构对被诉人或受诉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投诉机构的协调决定拖延不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具有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被诉人或受诉单位虽然在工作中不违法违纪,但确因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事,使外商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机构可建议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投诉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的“受理投诉单位”(简称受诉单位)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办事机构、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受诉单位负责本部门或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诉。
第八条 全区外商投诉网络由各级投诉机构和受诉单位构成。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办、侨办、开放办、台办、外经贸厅、建设厅、科技厅、人事厅、劳动厅、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地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法制局、环保
局、邮政局、电信局、旅游局、边贸局、林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国内贸易局、轻工业局、纺织工业局,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有限公司,人民银行南宁外汇管理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自治区首批受诉单位。各受诉单位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姓名、通讯地址和
投诉电话号码由自治区投诉机构汇总统一对外公布。
第九条 投诉机构工作程序:
(一)投诉受理。投诉机构接到投诉书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作出转办、承办、转报处理。投诉人以口头形式投诉的,投诉机构要先登记备案,并要求投诉人补交正式投诉书,收到投诉书后才正式受理。
(二)投诉转办。对属于单一受诉单位或投诉机构办理的投诉,由投诉机构转请受诉单位或下级投诉机构办理;对涉及数个受诉单位的投诉,由投诉机构指定一个受诉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办理。
(三)投诉机构承办。涉及跨部门、跨行政区的投诉及党委、政府指定投诉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由各级投诉机构直接办理。
(四)投诉转报。凡属涉及上一级部门、单位或超出本行政辖区的投诉事项,由原受理单位转报上一级投诉机构或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投诉人。
(五)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处理完结后,投诉机构要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对经查实与事实不符的投诉,投诉机构要向投诉人讲清事实,动员其收回投诉;对投诉人的无理要求,投诉机构要婉言拒绝,并对其进行政策教育。
(六)结案。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在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且投诉人无意见后结案存档,办理结果报上一级投诉机构备案。党委、政府交办的投诉事项及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条 受诉单位工作程序:
(一)投诉受理。受诉单位受理投诉人直接投诉和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受诉单位接到投诉书后要及时登记、办理。投诉人以口头形式的投诉,要先登记备案,并要求投诉人递交投诉书,接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
(二)投诉办理。受诉单位在接受投诉后,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投诉人,抄送同级投诉机构备案。
(三)投诉转报。受诉单位接到下列投诉事项后,要及时转报同级投诉机构:
1、投诉事项不属于受诉单位职责范围的;
2、投诉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
3、投诉事项涉及上一级部门、单位的。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需撤回投诉的,应向受理投诉单位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第十二条 投诉机构或受诉单位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投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投诉机构或受诉单位认定的事实、理由;
(四)调解协议结果;
(五)投诉机构或受诉单位、投诉人和被诉人的签字或盖章;
(六)作出调解协议书的日期。
第十三条 投诉机构工作纪律:
(一)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业务;
(二)热情接待投诉人,态度和蔼,耐心听取投诉人投诉,作好笔录;
(三)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廉洁高效,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完投诉事项;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以权谋私,不接受投诉人的钱物和宴请。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