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民工犯罪特点及对策分析/黄祖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31:02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工犯罪特点及对策分析

黄祖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大量涌向城镇,形成了一股民工潮,由于民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平时劳动强度大,待遇低,生活居住环境差,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各种因素的结合体使得民工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
  民工犯罪原因及特点分析:
  1、犯罪主体素质普遍偏低。在荔浦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涉案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基本都是小学到初中这个文化水平,其中初中文化以下的占绝大多数比例。
  2、犯罪主体地域性特点明显。如在广东等沿海地区打工形成了很多的诸如广西帮、湖南帮的松散的民工组织,其结合在一起,容易引发各种刑事案件。这些来自外地的打工族,由于传统风俗相近、血缘、亲缘关系和当地的艰苦条件,很容易在工作中形成小团体,一人起意,众人响应。
  3、犯罪手段简单。民工为求财而犯罪的占大多数比例,以盗窃、抢劫、抢夺等直接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居多,并且手段较为简单,就是对受害人直接暴力相施,一般不讲究计划、方法,也不计犯罪成本。
  4、犯罪数量呈季节性变化明显。如春节前后是民工犯罪的高发期,每年的春节前民工返乡高潮期间。在外辛苦打工一年的民工们总想在回家时能风光一点,但一年下来打工所得并不多,甚至有的因为老板拖欠工资等原因而两手空空,连回家过年的路费都成问题,于是一些民工便萌生犯罪意图,导致了这个时间段成为民工犯罪高发期。
  5、犯罪年龄层次分明。因为到城市打工的多为青壮年,因此民工犯罪涉案人员中青壮年比例较高,18到35岁这个年龄段占了绝大多数。因此加强这个年龄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势在必行。
民工犯罪对策分析:
  面对日益严峻的民工犯罪态势,必须研究出更好的对策,防止民工犯罪态势进一步恶化,影响整个社会的治安,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完善保护民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好民工的权益。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民工的劳动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民工付出大量劳动后利益却得不到保障。究其原因,除了个别用人单位、包工头不讲信用外,较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对民工的劳动保护立法不完善,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立法入手,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对民工权益的保护范围、方式、程序地相关立法,对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予以坚决的制裁和处罚。同时还应应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民工犯罪率。
  2、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民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将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为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等,逐步实现民工和城市职工待遇平等化,保障民工基本生活,即使失业或者暂时找不到工作也可以不为生活发愁。这样对减少民工团体犯罪有很大帮助。
  3、规范民工管理,建立健全民工社会权益服务体系。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对民工的管理和引导,设立外来民工管理的常设机构,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构建外来人口信息化管理的基本网络,为民工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使民工管理走上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道路。同时建立民工权益服务体系,建立住宿、工作、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帮助民工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尽力解决他们的居住、生活、子女入托、上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积极整治拖欠工资行为,及时处理有关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工纠纷。对民工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民工的劳动能力。为一时难以找到工作的外地民工实施最低生活标准的救济,确保外地民工渡过找工作的最困难时期,避免外地民工为了最基本的生活费而走上犯罪道路。
  4、加强文化教育工作,大力提升民工素质。要加强对民工的教育,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教育活动,以教育促管理、促服务。建立民工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长其才干。对民工进行城市习惯和文化教育,让外来民工、外来文化融入城市生活、城市文明。
5、加大对民工的法律援助,保障民工权利。法律救济是权利保护的最终选择,没有权利的救济,基本人权的保障往往会落空。民工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贯彻好“司法为民”的宗旨,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涉及民工权益案件实行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为外来民工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使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帮助民工及时实现利益,减少犯罪率。
解决好民工的生产、生活问题,可以有效防止农民工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确保国家的繁荣和昌盛,民工犯罪问题一个值得我们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深思的问题。


作者:荔浦县人民法院 黄祖建
2010.1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联邦航空局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备忘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 美国运输部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联邦航空局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6年3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14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运输部联邦航空局(以下简称联邦航空局)代表美国政府,为促进和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具有共同的目的。为此,中国民航局和联邦航空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民用航空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以下民用航空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一、空中交通管制、导航和航空器运行;
  二、适航(设计、制造、质量控制和维修)标准;
  三、机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
  四、航空安全及航空保安;
  五、人员资格标准和培训;
  六、双方同意的民用航空的其他技术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就共同感兴趣的航空技术问题交换情报和资料并适当建立信息交流渠道;
  二、派民用航空科技人员和代表团互访,参加对方工作;
  三、联合举办各种民用航空研讨会;
  四、专门为探讨和开发工作以及有关研究提供具体的民用航空设备和系统,以供租用;
  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工业、学术、专业和其他组织进行联系以提供中国民航局或联邦航空局暂时没有的民用航空专门技术;
  六、为培训或为提供其他民用航空技术援助做出专门安排;
  七、双方相互熟悉对方的组织机构、各种规章、方法和程序;
  八、双方同意的民用航空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如无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提供方标明级别的资料向第三方泄漏,但此项协议授权从事活动的承包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为协调合作活动,各方应指定一个机构或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各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员通过通信进行联系,互相协商以确定合作活动及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代表们可就有关问题进行会晤。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活动,包括有关的经费安排,应作为本协议备忘录的附件。附件将由双方指定的代表书面议定。

  第七条
  一、本协议备忘录自最后一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自最后一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二、任何一方如愿提前终止此项协议或任何有关附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此项协议或有关附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第六十天终止。如双方同意,此项协议的任何一个附件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此项协议或其他附件的规定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
  三、此项协议或其他附件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予修改或延长。对业经提供之服务,或对此项协议或其附件的其他条款的任何修改,双方应该以适当的书面方式正式议定,并简要说明修改的性质。
  中国民航局和联邦航空局授权各自的代表签署本协议备忘录,以示同意本协议备忘录的条款。
  本协议备忘录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民用航空局              运输部联邦航空局
    胡逸洲                 恩  金
   (签字)                (签字)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根据本条例,建立以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领导对贯彻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要及时布置,定期检查,并且列为对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考核、评比、奖惩的条件。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
第四条 贯彻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保卫组织,配备好保卫干部。不建立保卫组织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保卫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和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治保组织和民兵组织应积极参加当地公安部门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和健全门卫、值班制度。大型厂矿和重要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巡逻制度。要制订值勤人员的守则,明确职责,严格纪律,保证制度的执行。
第八条 严格对现金、票证、物资、重要仪器和珍贵文物的管理,配好管理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严格收发、出纳、交接手续,切实保管好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九条 严格对武器、弹药的管理。武器、弹药必须登记造册,分室存放,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严格使用手续,不得擅自拿用。防止丢失和被盗。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的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与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规定。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对电源、火源和危险品仓库、重要物资仓库,要确定专人管理,划定禁火区域,设立消防设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规,对干部、职工、学生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组织,制订保密守则,定期进行保密检查,防止泄密失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外事活动纪律,经常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关于严禁制造和私藏凶器的规定。对于非法制造、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火枪、匕首和其他凶器的,必须报告单位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及时收缴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殴斗、偷窃、赌博及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由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会、共青团、劳动、人事、保卫部门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破案,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积极改善防火灾、防盗窃安全设施。各单位对要害部位的安全设施要经常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于不重视安全设施,不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奖惩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奖励、记功:
(1)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做到全年无案件、无职工犯罪、无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
(2)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对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3)努力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在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抢救,英勇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违反本条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盗窃、火灾、爆炸、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奖惩,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经济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其罚款收入统一上交财政部门;由本单位执行的,其罚款收入列入本单位“其他收入”项目。
奖励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项内列支,企业单位在企业劳动竞赛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企事业、农村的供销社、信用社也要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3年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