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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周兰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27:59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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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诞生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被西方学者称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宪政的基础,对世界宪政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保障人权的宪法。历来法律界对它有着很高的评价,读过《自由大宪章》,站在宪政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具有着以下的重要意义。
一、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精神

法律高于王权,就是以法为至尊,即不仅所有的臣民,而且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也要受制于法。传统的“王权至尊”、“君王所喜即为律”之类的信条和学说被取代。“英国自威廉征服以后,王权一直在发展。特别是经过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王权更为加强,贵族的权势受到贬抑。当时,王权高于法律,没有国王的令状,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自由大宪章》的签署改变了这一情况。宪章具体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对于贵族最关心的重点:采邑的继承方式、继承税额以及监护权,宪章的第二、三、四、五条对此一一作了明确规定。继承税一仍其旧,不得多取,行使监护权不得侵剥受监护者之产业,不得额外索税,等等。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国王不能向没有对自己负有军役义务的自由人强要监护权。第十二条确定,除惯例所承认的三项费用之外,国王不可随意征收任何免役金和贡金;第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国王不得要求骑士和其他自由保有地者服额外之役。这些定性定量的限制,约束了对国王的行动。同时,自由大宪章还对国王过去侵害贵族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例如,宪章条款申明,国王非经同级贵族之裁决而夺去贵族的上地、财产和特许权等,应即归还(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宪章还特别强调,国王没有自行处罚贵族之权;非经同级贵族陪审并依国法裁决,不得侵害贵族的人身和财产(第二十一、三十九条)。这样,就彻底否定了君主擅权,依其好恶侵剥臣民的权利。对于国王任用官员的条件,在宪章中也有规定—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并愿意守法。宪章的这些条款,从政治、经济、财政、司法各个方面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可以说,这是以契约的形式申明法律高于君主并以具体条文约束君权的第一个明确的文件。

二、开创了自由人权保护的先河

因为《自由大宪章》是贵族阶层保障自身权利奋斗的成果,所以它规定了教会、自由民的广泛权利。首先,自由大宪章确认了教会和臣民享有自由权,其自由不受侵犯;城市也具有自由权利和保持自身的风俗。其次,宪章阐述了臣民的财产权不容侵犯。具体规定了继承权、债权及对债务人的保障,对侵害财产的行为作了限制。再次,为保障前述权利得以实现,宪章确认自由民享有受审及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此外,自由自由大宪章特别强调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相关的规定至少有十条之多。诸如:“妇女在其夫死亡后,不得难为他并许他立即取回其嫁妆与遗产”,“寡妇自愿孀居时,不得强迫其改嫁”;“为保护儿童的利益,规定了继承和监护,无遗嘱遗产的处理,即使亡故者欠有债务仍酌留相当的遗产与其妻室及子女”。自由大宪章是历史上第一份规定臣民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件,他开启人权保护之端,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

三、确立了权力有限的观念

自由大宪章全篇都流露出限制君权的精神。起草自由大宪章的贵族领袖们已意识到:政权必须高于某个人的独裁统治,习惯与法律的地位必须在国王之上。宪章中多次以“朕不得”、 “朕仅得”等字眼对王权进行限制,仅“朕不得”一词就出现13次。这种限制有:一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规定国王在法定情形外征税应取得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允许任何贵族嗣后征收任何贡金”。二是禁止国王强收、任意扣押臣民财产。规定国王及其执行吏不得强扣债务人财产抵债,国王扣留重罪已决犯土地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三是限制国王任官权。规定“除具有法律知识并愿意遵守法律外,朕不得以任何人为法官、监军保安官、郡长或执行吏”。四是规定可以用武力强制国王改正违法行为。《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是法律对于专制的胜利,它奠基了权力有限的观念,法律高于权力和国王;它启迪了有限政府的思想。所谓有限政府就是政府权力、职能、规模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正因为政府在法律之下所以政府权力才是有限的。

四、促进了议会制度的确立

重大事项须经议会表决,早在13世纪英国就产生了议会制度,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而《自由大宪章》对英国议会的产生起了重要推动作用。首先,《自由大宪章》为英国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合法基础。英国议会最早可追溯到由主教、伯爵等显贵组成的大会议,但它仅是国王的一个咨询机构,一切重大决策主要取决于国王的意志。《自由大宪章》颠覆了这个大会议的性质。宪章14条规定,除了按例征收的税赋外,国王们“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以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及显要男爵,指明时间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该条规定仍被认为是议会拥有财政权的法律依据。其次,自由大宪章也为议会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即国王必须守法,否则臣民们有权强迫他服从。根据《自由大宪章》第61条英国国民可以用武力迫使国王守法,英国历史上国民多次对违法的国王动武,在削弱了王权的同时加强了大会议的权力。最后,自由大宪章对城市自治的确认和对自由民权利的保护也为议会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动力。骑士、市民们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支持和参与了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阶层去参加国会,市民、骑士阶层在议会的积极活动促进了议会的完善并使国家权力配置逐渐趋于合理。

我们必须看到,《自由大宪章》是英格兰贵族与帝国君主斗争的产物,其最终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多的维护上层贵族阶层的利益。然而,这样一部《自由大宪章》其表现出来的对权力限制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理念,仍然折射出现代宪政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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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有关煤炭企业: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8〕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加快煤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和《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
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及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增强紧迫感,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加大实施再就业工程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二、要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各煤炭企业要继续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按月报送国家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
三、为了解、掌握中共中央10号文件及国有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国有煤炭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指导,国家煤炭工业局将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贸(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下发后,各地正在抓紧贯彻落实,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最近召开的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务院
领导同志进一步提出:“从7月份起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8月份行业统筹整体移交地方管理;9月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每一位下岗职工领到基本生活费”。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1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保证上述三项任务的按期完成,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增强紧迫感
中央10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经贸委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逐项落实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明确责任。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充分领会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
志讲话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头等大事,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抽调专职人员抓紧贯彻落实。
二、抓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
在贯彻中央10号文件中,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当前,要集中精力督促、指导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组建、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确保在8月份,个别难度较大的地方不超
过9月份,完成下岗职工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任务。
要指导企业认真学习中央10号文件,认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建立中心的有关政策。不仅要把中心尽快建立起来,而且要使中心规范运行,保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下岗职工都要进中心。要调控好职工下岗的节奏,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
关系,掌握好改革的力度。
要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挥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职能。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都要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要帮助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与劳动力市场、街道和社区做好再就业的衔接工作,形成再就业服务网络,使中心的下岗职工“
稳进快出”。
三、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运行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加强对中心运行的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由企业(含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建立的,对企业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中心的组织机构要健全,规章制度要完善,专职人员要落实。要选派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中心管理工作。企业领导班子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制定下岗分流计划和方案,严格按照下岗程序操作。要及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下岗计划和方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三)下岗职工进入中心,首先要与中心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仍未再就业的,中心要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同时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四)要明确中心的资金来源,理顺资金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中心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按规定由政府或企业承担,不得从拨付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中支出。
(五)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就业指导,积极与劳动力市场和街道社区建立横向联系,形成条块结合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
按照中央确定的“三三制”原则,企业要千方百计地筹集、落实应承担的经费。确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除当地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外,对无故拖欠中心经费的企业,经贸委要及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积极协调、督促中心落实政府财政、社会应承担的经费。对于确实无力承担费用的特困企业,经贸委要帮助落实由同级财政负责保底的资金。中央和省属企业参加地市失业保险,并能够按时交缴保险费的,当地要负责筹集社会应承担的经费。出现问题时,当
地经贸委要与有关部门主动协调,帮助落实。
五、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与再就业计划要同步实施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和纺织行业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要继续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地经贸委在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时,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把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结构结合起来,兼并破产计划与职工再就业计划要同时编制,同时上报,同步审核,同步实施。再就业计划不完善的,兼并破产
计划不受理、不审批,再就业计划落实不好的,银行不予核销呆坏账。
六、制订政策措施,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各地经贸委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政策,并协调中心与社区的联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渠道。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现有条件,兴办各类小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
密集型产业,发展服务业和其他第三产业,支持发展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各地经贸委要在减少行政性收费、争取银行贷款、利用企业现有场地设施等方面为下岗职工创造必要的再就业条件。
七、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转变下岗职工就业观念
当前,各地经贸委要指导企业把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放在转变职工就业观念上来。企业党组织要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理解,国家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历史时期,这种调整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困难,但是符合广大职工的长期利益。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在关
心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自己一定要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这种调整,适应正在形成的市场就业新机制。企业要执行国家规定,不要安排双职工同时下岗,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对特困下岗职工,企业要采取特殊政
策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企业领导,特别是困难企业领导要廉洁自律,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八、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主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做好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工作。发现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不落实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国家局,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方案和统一部署,认真做好
移交工作。在移交过程中,有关国家局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工作上的困难,调配熟悉这项工作的人员,对移交工作负责到底,不能因移交影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
各地经贸委在贯彻中央10号文件中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为了保证中央10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国家经贸委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检查。各地经贸委和委管国家局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贯彻中央10号文件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1998年9月22日
本案债权人是否同意了债务转移

案情:

1996年1月9日,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以该款是替朋友史某所借为由拒不偿还,史某则表示李某所借5万元由其偿还。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中断该债权的诉讼实效,应李某的要求,在银行的办公室为史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1996年1月9日李某在贵行贷款5万元,实属本人所贷,其贷款本息全部由我负责归还。”史某在声明上签了字,当时信贷部主任也在场。该行信贷部保留了该声明。之后,李某、史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该行以债务转移未经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为由,仍以李某为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未发生转移,李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理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一切职务活动,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在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代表法人。本案由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写了一份由史某偿还债务的声明,但最后仅仅有史某的签名,没有加盖银行单位的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而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声明的行为没有经过法人的授权,不代表法人的意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银行未认可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该转移行为应属无效,李某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此外,李某与史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可视为其内部的关系,史某可以代李某承担还款的责任,但这只是实际的债务承担,也不能排除李某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已发生转移,史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理由是:法人的对外职务活动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其他工作人员在法人授权情况下可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本案的关键是看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债务转移的声明及保留该声明是否属于法人的授权范围的职务活动。第一,本案李某是与银行所属的信贷部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由信贷部向李某发放的贷款,即银行已授权信贷部代表银行发放贷款,为此,银行催收贷款以及执笔声明和保留声明的行为李某完全可凭其方式与借款的方式相同的理由而相信是经过银行的授权的职务行为。第二,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债务转移声明,而且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在行为之前银行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作出该行为,假如确实不属授权的职务范围,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拒绝该行为,而不能以行为之后没有经过授权而否认其效力。第三,银行一直保留该份声明而未作出任何异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上述分析可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执笔债务转移声明及保留该声明的行为可视为银行同意债务转移,为此可确认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经过了债权人银行方的同意,转移行为有效,本案债务应由史某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