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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7:31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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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198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及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各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控制信贷规模、调整资金结构、深化金融改革、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方针,准确地监测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为改善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需要统一各家银行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数字归并口径。现对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统一银行存、贷款统计数字的归并口径
近几年,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逐步健全过程中,信贷计划仍是控制货币、信贷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各家银行业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些业务数字是否列入存款总额或贷款总额,有些贷款是否纳入计划考核范围,未能及时明确,影响了对信贷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利于加强货币、信贷的调控。经研究,现对有关存款、贷款项目的归属明确如下:
1.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专项贷款,专业银行统计报表上作为代理业务,仍单独分项目反映,并逐级汇总上报,但不计入专业银行的存款或贷款总额。人民银行在编制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时,要计入人民银行的存款、贷款内。
2.为便于各家、各级银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保持统一口径,制定了供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使用的统计项目归属表随文印发(见附件),对有关具体项目的归属,都作了明确规定,作为检查计划时归并统计数字的规范标准,请各行认真执行。
主要项目的归属,按以下原则处理:
(1)发行金融债券不计入存款总额,特种贷款计入贷款总额,仍设统计项目单独反映。
(2)凡银行代理财政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计入财政存款;凡经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代理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投资公司发行的基本建设债券和以自筹投资购置的重点企业债券等)、股票,应及时划转企业存款帐户,未划转的余额归入债券类项目,不计入存款总额。专业银行认购财政债券,单设会计科目、统计项目反映,不计入贷款总额。
(3)银行与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计入存款、贷款,分别归属同业往来收、付方项目内核算。工商银行信用社存款、贷款中包含了一部分城市信用社存款或贷款,因数字不大,且未单设会计科目,故仍统计在农村存款或贷款内,列入存款、贷款总额。农村信用社缴存农业银行准备金、在农业银行存款,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分别统计在农村存款、农业贷款内。
专业银行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其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存、贷款余额分别计入存款、贷款总额。
(4)专业银行办理的委托存款、贷款,单独设统计项目双方反映,在编制检查计划执行表时,委托存款、贷款轧差,净值归属信托类存款。
(5)银行发放的特区固定资产贷款,分别技术改造贷款和基建贷款,计入固定资产贷款总额。黄金生产设备贷款、经济开发贷款、农村经济开发贷款计入固定资产贷款总额,归属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内。
(6)建设银行代理财政的业务,实行上存下支,通过调拨资金帐户核算。为了如实反映建设银行财政性存款资金的情况,省人民银行分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表时,将建设银行代理中央的业务数字收付方轧差后的净值反映在资金来源方“其他”项目。归属表中,建行财政性存款的归并项目只作为省分行使用,各省分行可根据当地情况,对地市、县支行的归属作具体规定。
(7)建设银行凡用财政资金发放的贷款,与财政拨付基金相抵后计入财政存款;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均计入贷款总额。
二、关于资金切块地区统计问题
上海、深圳实行资金切块管理,为便于监测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切块地区统计采取以下报送办法:
1.上海、深圳市专业银行分行信贷统计报表实行双向上报,即上报专业银行总行的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深圳市各家银行分行同时还要抄报广东省分行。
2.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向其总行报送信贷统计数字时,不包括深圳分行的数字,为掌握和观察全省的货币、信贷情况,省分行可编制包括深圳的全省汇总表。由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计算机传输软件调整工作量大,为不影响这项工作进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上报总行信贷统计数字时,包括深圳分行。
3.上海、深圳市人民银行分行除向总行报送本身的数字外,还需按总行规定的表式于月后6日内报送汇总各家银行数字的综合信贷项目月报(表式见附件二9.10)。
三、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表的归属,从5月份起执行。为便于考核今年计划实施情况,请各家银行分行对1987年12月、1988年1、2、3 月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按新口径作一次调整,不上报总行,只作为各分行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使用。
四、交通银行信贷计划单独考核,人民银行分行编制地区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时不含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的数字,但交通银行分支机构仍需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统计数字。
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口径,对于控制货币、信贷,实现今年金融工作任务,是十分重要的。各级分行要重视这项工作,按照统一的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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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林护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民(宗)委(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民宗局:
虎、豹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虎、豹保护管理,多年来,我国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虎人工繁育、强化执法效力、遏制非法贸易、提高公众意识,付出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切实承担了与国际社会共同保护虎、豹的国际义务,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从全世界虎保护形势来看,部分国家野外虎种群保护正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引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组织和许多国家对野外虎命运的担忧。上述情况为一些别有用心的国际组织所利用,将矛头指向我国一些地区群众穿戴虎皮、豹皮的民族传统。还有少数极端组织,于2006年私自到我国部分地区进行调查后,利用调查所获的片面数据、照片、录像等大肆渲染,将部分国家野外虎、豹被大量盗猎归因于我国存在虎皮、豹皮走私入境和非法经营利用,诋毁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立场和政策,制造政治事端。受上述组织的蛊惑,有关虎、豹保护事务的国际论争日益激烈,并呈现向国际经贸、政治领域扩展的趋势。
对上述情况,我国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做了大量解释、说明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事态。但要进一步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使形势朝于我有利的方向发展,我国确有必要采取措施,将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与走私等非法来源的区别开来,进一步规范管理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遏制虎皮、豹皮及其制品走私入境、非法经营利用等现象。考虑到在我国一些地方有穿戴虎皮、豹皮服饰的民族传统,陈列、展示、穿戴长期保存的虎皮、豹皮传统服饰是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与非法出售走私等非法来源的服装、服饰有本质的不同,为统筹兼顾民族传统、群众合法权益、地方合法经济文化活动和虎、豹保护国际事务多方面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利用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长期保存、繁殖所获等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登记。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林业、民族工作部门要尽快组织联合调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告知保存有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申报其现有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并核实其来源。对确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合法繁殖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获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可按合法来源登记;对查实系非法所获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难以查实来源的,在上述物品所有人书面承诺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可先按其申报情况掌握。上述调查、核实和登记工作完成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二、对所有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一律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和定点加工、销售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经核实和登记为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所有人,可经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对其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和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经批准加载“专用标识”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其所有人可凭标识按行政许可适用的范围出售。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一律不得出售,也不得在公众场合陈列、展示。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告诫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
在推进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强正面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林业管理部门,从维护民族传统和合法经济活动的角度,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民族地区群众的理解,支持国家规范管理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政策和措施。广泛宣传不要购买未加载“专用标识”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也不要在公众场合或盛大民族活动中穿戴未加载“专用标识”的服饰,并自觉参与到打击非法走私、经营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行动中来,为推进有关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执法监管,统一对外口径。
在当前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下,进一步规范管理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是统筹兼顾民族传统、群众合法权益、地方合法经济活动和虎、豹保护国际事务多方面的需要。各级林业、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稳妥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并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调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和及时报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在民族地区,要防止因群众不理解而发生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同时,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打击行动,指派专人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严格管理制度,防止出现监管不力等情况导致对我国保护野生动物声誉和形象的损害。在对内和对外宣传工作中,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因特殊情况确需说明情况的,应正面宣传我国加强虎、豹保护和打击非法走私、经营利用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立场和作出的巨大努力,并说明穿戴虎皮、豹皮服饰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民族传统之一,解释陈列、展示、穿戴长期保存的虎皮、豹皮传统服饰与非法出售走私活动有本质的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强调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采取进一步规范管理措施,是我国对世界虎、豹保护负责任的又一具体体现,从而更广泛地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继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民族传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统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统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加强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劳动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第三条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养老保险统筹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地编制和报送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保险统
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财政部、劳动部、审计署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级统筹机构(指总行、省行、地(市)行三级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机构)。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六条 统筹机构的财会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管理费、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统筹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接交手续。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八条 各级统筹机构要严格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单位和职工征缴养老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交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各项养老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现有价证券利息收入;
(五)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收入;
(六)调入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级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下同)的规定比例提取,并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列支。
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职工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待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参加统筹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总行规定的比例(标准),按月向所在统筹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下同)。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和总行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支付。各级统筹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1.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金;
2.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
3.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
4.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5.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伤残保健金;
6.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7.经总行统筹机构核定的其他津补贴。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调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
(五)提取管理费。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统筹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参加统筹的单位与统筹机构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收全付、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按月及时缴拨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总行统筹机构与省级分行统筹机构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差额缴拨;半年划拨,年终决算,余额上缴。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余额分成。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统筹机构要在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存在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储蓄存款利息计息,所得利息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和兑付。
第十七条 职工调动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按总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由总行、省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统筹机构负责实施统筹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运营按财政部、劳动部(94)财社字第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

第七章 管 理 费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级统筹机构、人员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省分行统筹机构按上年管理费决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实际,制定本年度预算。经总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核定管理费数额后,由总行向各省分行下达管理费分配指标,各省分行统一掌握使用。管理费用于养老保险业务必须的专业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凭证帐
簿印制费、设备购置费和聘用人员费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筹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现金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件》的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准挪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 现金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防止差错。各级统筹机构资金财产发生多缺时,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银行各种结算制度,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要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要及时核对、清理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专户的存款余额,除留有必要的备用金外,其余基金应及时办理定期储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的审批手续,实行钱帐分管的原则。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支票,设置专用登记簿登记,并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保守保险箱密码秘密。签发支票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凡与现金有直接关联的帐册(总帐、管理费支出明细帐等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第二十八条 统筹机构购买有价证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买的有价证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券相符。
第二十九条 统筹机构财会部门要建立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备查簿。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九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统筹机构要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基金积累和保障情况,基金的收入、支出、调剂、增值、管理情况,基金的损失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报送上级统筹部门,并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财务检查制度。财务检查、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上级统筹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各项违纪金额,应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省分行统筹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总行的财务制度和预算表式,在上年决算的基础上,根据本系统离退休费用增减因素,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表一式二份报总行,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经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分季向上一级统筹部门编报养老保险基金执行情况表。结算为累计数字。四季度报表为年终决算表。各省级分行应于每季终了后20天内将季度结算表一式二份报总行统筹机构,年终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
将基金季度结(决)算表一式二份报总行统筹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统筹机构编制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报上级统筹机构审批核销。年度决算的编制,必须按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分清各项收支渠道,实事求是编报。各单位编报的基金结(决)算表应与本单位的财务和劳资报表的有关数字相一致。要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数据
准确,帐表相符,并附有决算的详细说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统筹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省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19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