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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5:25:40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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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航道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航养费是国家按照“以航养航、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征收,用于航道养护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由交通部门管理的航道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免征者外,均应缴纳航养费。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航养费征收工作。
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航务管理分局是航养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征收、稽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征费,对航养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三)协调处理收费纠纷,依法接受委托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四)负责费源、船舶台帐、票证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
(五)对航养费征收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征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
(三)执行缉私、财税稽查、渔政管理任务的船舶;
(四)城乡固定渡口的非营业性客渡船舶;
(五)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船舶。
免征航养费的船舶,每年应向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免缴证》;在改变用途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按规定缴纳航养费。
第六条 航养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按费率计征。对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每航次实际营运收入总额的6%计征。
(二)按费额计征。对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以及难以确定实际营运收入的营业性运输船舶、非机动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90元计征,机动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2.65元或每月每千瓦6.50元的标准择大者计征。
(三)对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按每航次每公里每立方米0.005元计征。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征。
外国籍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籍船舶比照国内船舶收费标准计征;以外币结算的,汇率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随着水上运输市场价格的变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必要时可会同省交通厅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本省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按照下列办法征收航养费: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由客货起运地按每航次计征;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征收,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间缴纳下月度航养费;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由起运地征收。
(二)固定在外省施工作业1个月以上的船舶,向所在省缴纳航养费,1个月以下的由船籍港所在地征收。
外省运输船舶在本省境内起运客货,由起运地按每航次征收;固定在本省境内作业1个月以上的外省船舶由作业地按其载重吨或千瓦择大者计征。省际间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外省过境的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不缴纳航养费。
第八条 船舶因进厂大、中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停航的,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持船舶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到船籍港所在地征收机构办理报停手续,经核实后,停征报停期间的航养费。报停船舶恢复启用时,在当月15日前恢复启用的按全月计征,在当月16日后恢复启用的按半月计征

第九条 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已按规定缴纳当航次或当月航养费,并持有航养费有效缴讫凭证的,各征收机构不得重征。
第十条 征收机构收取航养费时,应向缴费者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航养费收据,核发《缴讫证》。征收机构不开具收据和核发《缴讫证》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有权拒缴。
征收机构核发《免缴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缴讫证》、《免缴证》由省交通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刷,并套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专用章。票据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机构应统一向省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征费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按章收费。
第十三条 各航务管理分局应将每月收取的航养费按月足额上解到省征收机构航养费收入专户,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
征收的航养费由征收机构统一管理,按照“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用于航道的养护和管理。年终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航养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维护航道的测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除障碍、整治建筑物维修等养护工程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设施一般水毁修复费,航道工程船舶及器具设备保养修理费,段、站(台)房屋修建费,养护工程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购置费,航道改善工
程费;
(二)养护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费,管理用房及职工住房修建费,养护的科研、宣传教育费,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购置费,航道普查费,航道维护管理费,征收业务费;
(三)养护其他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抚恤费等。
第十五条 航养费用于养护工程的比例,不低于航养费总支出的80%,其中优先保证养护工程的需要。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应根据全省航道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航道养护工程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航养费的收支计划,本着“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征收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经省交通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应按月逐级报送航养费财务收支报表汇总报省交通厅。省征收机构还应按期编制年度航养费决算,报省交通厅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征收机构应建立航养费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内部审核制度,对所辖范围的航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征收机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拖欠航养费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应缴航养费外,并可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航养费额5‰的滞纳金;
(二)假报运输性质、涂改、转借航养费凭证的,按规定追缴其航养费;
(三)漏缴、逃缴航养费的,按规定追缴其应缴航养费,自漏、逃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航养费额5‰的滞纳金。
对前款第(二)、(三)项行为,征收机构并可依法接受委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妨碍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构违反本细则,乱收费、乱罚款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取的滞纳金和航养费存款利息纳入航养费收入一并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航养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缴纳航养费有异议或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征收机构的决定缴费或履行处罚决定,然后再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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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凡系行政许可类公文(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凡系标有秘密等级以上的公文;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群体利益的公文;请示、报告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不予以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虽属于不主动公开,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经区分处理,认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的,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行政机关公文管理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发文拟稿单(参考格式见附件)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公文管理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公文管理机构认为草拟部门(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的,应当由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公文管理机构应当将发文拟稿单登记备案,并及时将复制件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过本级政府及本行政机关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文附件重新印制发文拟稿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拟稿单。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的组织领导,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行政机关发文拟稿单参考格式













附件:

行政机关发文拟稿单参考格式



(单位名称)          



签发:
拟办意见:

会签:
拟稿:

核稿:

公 开 属 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正在处理□

影响执法□  内部信息□  其他□

标题:

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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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代字)〔  〕  号
年  月  日
份数: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挂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是指市、区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不包含顺德区)按各自事权范围接受委托在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竞买人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网上挂牌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和转让交易。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管理,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建设进行指导;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探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符合上述参加各对应交易活动条件的,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第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均以最高报价并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挂牌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申请)。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挂牌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一个标的(符合规定可捆绑出让的多宗地或矿业权视为一个标的)。申请竞买多个标的的,可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和密码,但应按照此前程序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申请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按照此前程序参与网上挂牌竞买活动。

  联合竞买申请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实施的网上挂牌竞买活动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按要求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时间的前2天。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保密底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内,在监察部门监督并查验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保密底价交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内有1次或1次以上有效报价的,系统将在挂牌截止时启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机构规定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1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有资格参加对应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网上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到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宗地或矿业权的定金,签订交易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竞得人须在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前交纳交易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交易机构有权拒发《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管理。该系统提供给各区交易机构使用,各区交易机构不得再对该系统进行重复建设。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各区交易机构根据各自权限,在使用时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规范运行。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网上挂牌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程序修改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均须详细记录、存档,以备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结束后,交易机构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系统用户密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 (一) 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暂停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报告公安等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机构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于竞价环节时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挂牌时间顺延,挂牌暂停前的报价有效。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暂停、中止期间,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重大问题,报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由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确定有关事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终止的,即视为活动结束,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机构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具体条款详见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

  第四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款,按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一条 除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恶意破坏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核实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将网上挂牌交易中违反国发10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佛山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并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四条 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试行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