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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17:25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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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按照“统一条款、统一投保、统一费率、统一管理、统一保险服务”的原则,现将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签约时间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在2012年1月18日前,集中组织辖区养老机构统一完成2012年度保险服务合同续签工作。

  二、保费缴费时间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要督促已签署合同的养老机构,及时将机构自负部分保险费支付保险公司,市、区县资助养老机构的保费待本级财政拨款下达后,统一划拨至相关签约保险公司。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综合责任保险与日常业务相结合

  要强化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服务管理制度,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应列入年度验审内容,并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责任事故问责制度。为完善养老机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续签合同时各养老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入住老人清单(电子版),2012年市级资助资金补贴将依据清单数据按实拨付。

  (二)养老机构运行状态与社会公开相结合

  要对养老机构投保后发生事故的报案率、理赔额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率,及时组织分析研究 提出改进措施。今后,对事故频发、隐患严重、管理混乱的养老机构,要通过公共媒体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告;对考核连续位列后位的养老机构,要减少或停止政府投保补贴。

  (三)规范保费使用与养老机构诚信建设相结合

  要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养老机构树立行业诚信意识,事故报案必须及时、信息提供必须准确,证据文本必须完整,要朱主动配合做好现场勘验和理赔工作,坚决杜绝在投保和索赔中弄虚作假、截留赔款的现象。

  (四)风险控制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

  要加强养老机构风险控制,重视岗位培训,规范用工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行风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等第三方评估作用,在完善数据分析汇总基础之上,研究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加强规避风险专题培训、完善理赔工作网络。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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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
教社政〔2002〕6号



  为了充分肯定人文社会科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巨大作用,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广大高校研究人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勇于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服务,我部在对原《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高校研究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奖项分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类,按一级学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或荣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领导、主管司局负责人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评奖工作方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审议学科评审会议结果;决定特等奖和荣誉奖;审议提出异议的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等。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从通讯评审结果中筛选优秀成果,评定优秀成果的奖励等级。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整个评奖过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评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奖工作方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学科评审专家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调查有异议的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好评奖活动的其他各项组织工作等。

  第七条 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界定的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第八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咨询报告、译著、考古发掘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软件、音像制品等。

  第九条 获奖成果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优秀成果,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优秀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简便高效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规定截止日期内集中向评奖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奖办公室不单独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评奖办公室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一定程序组织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并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自拟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设置为期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奖办公室提出。评奖办公室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由奖励委员会组织颁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奖励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作认真负责的初审,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评奖办公室在每届评奖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39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交纳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 农林特产税征收的项目为:
(一)水产养殖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产品的收入;
(二)水果收入,包括苹果、梨、葡萄、红枣、红果及其他水果的收入;
(三)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及打瓜子等产品的收入;
(四)原木收入;
(五)核桃、花椒、花卉收入;
(六)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包括苗木、中药材、桑等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 农林持产计税收入,按当年实际产量,以当地收购部门的中等收购价格(或产地批发价格)计算。当年实际产量不好确定的产品,可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计算。
第五条 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省统一比例税率:
(一)淡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产品收入为百分之八;
(二)水果收入百分之十,其中苹果收入百分之十二;
(三)果用瓜收入百分之八;
(四)原木收入百分之七;
(五)核挑、花椒、花卉收入百分之八;
(六)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百分之五。
第六条 各种农林特产品应随同正税征收百分之十的地方附加,附加收入全部留归县级财政。
第七条 农林特产税的免征范围是:
(一)新开发荒坡、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将产(不包括果用瓜类)生产的,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一至三年;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从事科学实验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
(三)学校勤工俭学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
(四)村民个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收入。
农村贫困地区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除前二款规定的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暂缓征税。
第八条 农林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征收,对国家收购的大宗农林特产品,财政部门可委托收购部门代征。
第九条 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列入县级预算,作为固定收入,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粮食和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抗税、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夏征期起施行。一九八九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