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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2010-03-10)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15:00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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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2010-03-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刘晓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洪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程永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崔天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永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傅莹(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李保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何亚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张业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保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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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4〕 17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业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评标记分形式、程序和方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记分。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其中商务标为全体评委公开评分;技术标为各评委封闭式单独评分。
  二、评标原则
  (一)工程报价的确定
  说明:1、经审定的标底价A
  2、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
  B=(B1+B2+……+Bn)/n
  3、B1,B2,……Bn分别为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   价
  4、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在审定的4标底价的+ %~
  - %(含+ %、- %)以内的为有效报价,
  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不参加评标基础价的计算。
  5、评标基础价C
  二次平均值法确定评标基础价:经审定的标底价A与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B1、B2……Bn的算术平均值B的平均值为评标基础价C,即:C=(A+B)/2。
  (二)对投标企业结合投标报价、质量、业绩、信誉、施工组织等进行评价。
  (三)项目的施工难点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明确。
(四)投标报价的百分数和评标记分应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五)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向业主招标工作小组推荐1至3名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于当场或十五日内,按规定推荐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并在开标预备会上随机抽取产生,由监标委员会在开标预备会上予以确定。
  四、评标记分项目及百分分配
  评标记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报价50分,施工组织设计22分,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28分。
五、评标记分项目具体内容及评分要求
  (一)工程报价满分50分,基础分35分
  投标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范围内得基础分。评标记分情况表及相关表格附后。
  (二)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22分
  1、针对本项工程的施工难点采取的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的得2分;
  2、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要求的得1分;
  3、总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的得1分;
  4、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机械配置齐全、满足工程需要的得1分;
  5、项目经理近两年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得1分;
  6、质量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8、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0.3分;
  9、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材料员、资料员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4分;
  10、主要技术工人(钢筋工、混凝土工、电工、架子工、木工、砌筑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水暖工、起重工、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11、施工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满分28分,基础分3分
  1、质量安全业绩满分18分
  (1)、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质量要求的得基础分3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参与的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4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3分;被评为盟(市)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2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投标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的业绩(以原件为证)获得国家表彰的加4分;获得省、自治区表彰的加3分;获得盟(市)级表彰的加2分。
  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在各级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受检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的得2分;受检工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工程扣3分。
  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投标企业近两年获得的工程质量荣誉奖励(以原件为证)中,国家级荣誉加4分;省、自治区级荣誉加3分;盟(市)级荣誉加2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上一年度工程备案率达100%的,得1分(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并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企业信誉:满分10分
  (1)、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投标前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企业获得国家ISO质量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3)、投标企业上一年度获得文明工地荣誉(以原件为证)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都加分。省、自治区级:企业和项目经理各加3分;盟(市)级:企业和项目经理各加2分。
  (4)、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评为合格(以原件为证)的,给项目经理加分。省、自治区级:加2分;盟(市)级:加1分。
  (5)、上一年度该项目经理参与的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原件为证)的,每起扣5分。
  六、技术标统一按A4纸打印,字体均为宋体三号字。封面制作均为A4白纸,仅打印"技术标"三个宋体加黑一号字。技术标中不允许做任何标记,否则以废标处理。
  七、当全部出现废标时,重新招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
  八、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75号

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砂开采管理,深化河砂开采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河砂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河砂开采市场秩序,依据《水法》、《防洪法》、《拍卖法》、《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采砂管理与收费办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及审批权限内拍卖河砂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河砂开采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市河砂开采权拍卖办公室负责对河砂开采权拍卖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作为河砂开采权出让人,与竞拍买受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河砂开采权拍卖工作。
第五条 河砂开采权拍卖,由出让人市水务主管部门作为《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人进行河砂开采权拍卖。
第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拍卖河砂开采权的标段进行河砂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进行河砂开采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拍卖文件,拟定拍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拍卖。
第七条 拍卖河砂开采权的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河砂开采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底价等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砂管理费由竞得人另外缴纳。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在公开拍卖日二十日前在市级以上报纸、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竞拍人按照拍卖公告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能参加竞拍。
第十条 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委托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市财政局交纳开采权出让金和砂石资源费。买受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可折抵开采权出让金。
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生效。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有权从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竞买不成的,拍卖会结束后7日内,委托人应当将其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依法使用。
第十二条 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河砂权拍卖活动的,出让人可以依法取消其竞买资格,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河砂开采权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河砂开采权。
第十三条 《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河砂开采权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采期限届满,河砂开采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河砂开采权。
第十四条 在拍卖河砂开采权活动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