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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9:07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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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85]教外局际字2866号

  近来,陆续收到各校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有些报告写得较好,消化了会议内容,客观地反映了有关学科的最新动态,有情况,有收获,有体会和建议,有参考价值。但也有不少总结报告写得过于简单,内容空泛;有的只写了一些流水账;有的内容不集中,重点不突出;有的报告仅寄来复印稿或手抄稿而且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等。望各校要求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学者认真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主要是国际上本学科的动向、趋势、水平的介绍及评价,以及会后参观、访问的观感、建议,供国内同行参考。

  《国际学术动态》是原教育部委托华中工学院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主要刊载我委及高等院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进行专业考察人员所写的总结、心得体会及有关文章;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及有关文章;考察访问的情况报告及有关机构和人物的介绍等。请各校认真组织稿件,并把好质量关,使《国际学术动态》办得更好,成为高等院校交流最新学术动态的园地。

  为了提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效益,使每一位与会学者都能及时与同行进行有效的交流,请你校指导出席会议的同志认真写好出国总结,对质量不高的总结报告,应退回本人修改补充后,再寄我局和《国际学术动态》编辑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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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深人发〔2005〕87号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 2005 〕 1 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 , 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客 观、公正 ,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深办发〔2005〕1号文有关选拔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每届评审时,由市人事局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按专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形成专家推荐意见报市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专家推荐意见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评审组的成员一般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挑选,特殊情况的,可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业内认可的专家中挑选。
   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 人(含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前,由市人事局组织评审组成员学习有关规定,通报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第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结构、分布、申报人数和选拔数量,给各评审组分别下达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推荐人选控制指标。
   第九条 评审组先从申报人选中评选推荐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再从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已取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申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组在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人选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并按照各评审组的控制指标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下同) , 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评审组投票表决前,由召集人从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唱票员、一名计票 员 、一名监票员。投票表决后,召集人和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分别在投票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对所有申报人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的,按得票数排出名次,得票数多的作为该专业评审组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且得票数相等的,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仍相等,则由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评议表决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后,再按控制指标数评审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评议表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的投票方式按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和当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数量,对评审组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组中的普通一员,在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市人事局应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取消其评审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项目借款单位(建设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组建,第一批贷款指标已经下达。为了保证我行准确、及时、全面、方便地掌握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报表制度的精神,结合我行对建设项目发放贷款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将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我行编制的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开统01表),业经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1994)168号文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94年5月开始,连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H201表)一起按月据实填报,于月后四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我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和有关专业局。来不及邮寄的,可先采用电话、传真或电报等方式报我行综合计划局。报表随后寄到,以免影响贷款发放和项目建设。1994年统计年报工作将另行布置。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开统01表)和实施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填报单位: 199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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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计 | 开行软贷款| 收回再贷 | 专项基金 | 开行硬贷款
|项目代号|项目名称|----------------------|------------|------------|------------|------------
| | |年计划|到位|实际支用|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
|--------|--------|------|----|--------|------|----|------|----|------|----|------|----
| 甲 | 乙 | 1 |2 | 3 | 4 | 5 | 6 |7 | 8 |9 |1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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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统计负责人(签章):
表 号:国开统01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制表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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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利用外资|其他利用外资| 自筹投资 | 商业贷款 | 其它投资 | |
|------------|------------|------------|------------|------------|备 注|
|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 |
|------|----|------|----|------|----|------|----|------|----|------|
|12 |13|14 |15|16 |17|18 |19|20 |21| 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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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实 施 方 案
一、调查目的: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统计范围: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中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上项目。
三、报送时间:月后四日前。
四、报送方式:采用建设项目直接报送方式,报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主管局各一份。用邮寄方式不能按时报到国家开发银行的,请先用电话、传真或电报按“国开统01表”和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的“H201表”表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然后再邮寄正式报表。综合计划局统计处电话号码为:8472990、8437275,均为传真机号码,电报挂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邮政编码:100046。
综合计划局把各项目法人的统计资料汇总后,分送行领导及办公厅、政法局、资金局、财会局和各专业局(公司)。并同时报送国家统计局。
五、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关于“项目代号”的说明
项目代号采用10位数字编码,由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需要统一确定,各种报表统一使用。
× × × × × × × ×××
局码 贷款项目类别码 省(市、区)码 顺序码
(1)局码
煤炭石油局 1 农业局 6
电力局 2 林业森工局 7
交通局 3 技改局 8
原材料局 4 开发投资公司 9
机电轻纺局 5
(2)贷款项目类别码
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 01
独立核算的洗煤厂 02
石油 03
华能精煤公司 04
水电 05
火电 06
电站送出工程 07
水利 08
华能集团公司 09
核电 10
节能 11
电气化铁路配套 12
新建铁路 13
铁路(不含新建铁路) 14
港口 15
收费公路、桥梁 16
公路(不含收费公路、桥梁) 17
民航 18
钢铁(不含独立矿山) 19
钢铁独立矿山 20
有色(不含独立矿山) 2
有色独立矿山 2
黄金 2
化工(不含独立矿山) 2
化工独立矿山 2
石化 2
建材 2
非金属矿 2
新材料 2
核工业总公司 3
卫生 3
机械 3
电子(不含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 3
汽车 3
轻工 3
纺织 3
机电出口专项 3
纺织出口专项 3
航空工业总公司 3
航天工业总公司 40
兵器工业总公司 41
船舶工业总公司 42
电子工业部 43
国防专项 44
农业 45
气象 46
新疆建设兵团 47
林业、森工 48
环保 49
地震 50
科学院 51
技改 52
大型的城市供水项目 53
大型的城市煤气项目 54
大型集成电路 55
军用电子 56
(3)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码及顺序码
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码执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编码,如有跨省(市、区)项目,省(市、区)码用项目法人所在省(市、区)码代表,在备注栏中填写所跨省(市、区)名称。顺序码以专业局(公司)为单位,顺序编排。
2.关于“项目名称”的填写。
项目法人按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项目名称填列(尚未明确法人的暂由建设单位填列,下同)。
大中型项目中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名称前加“*”号。
3.资金到位:是指报告期内进入项目法人在经办银行所设帐户的各种来源(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设资金(已使用、未使用的均包括在内)。
4.实际支用:指到位资金中实际支用数。
5.开行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1994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划转开发银行项目中的经营基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的方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
6.开行硬贷款和利用外资: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1994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划给开发银行项目中的商业银行贷款,划转开发银行后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方式借入)的运用,开发银行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亦属硬贷款性质,但在“开行利用外资”中统计。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7.收回再贷:即基建基金贷款和拨改贷收回再贷。
8.专项基金:即国家开发银行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路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
9.其它利用外资:即除“开行利用外资”以外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商业贷款,以及部门、地方、企业统借自还和自借自还外资安排的基建、技改投资。
10.自筹投资:即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财务关系划转中央管理的下放企业)用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地方用机动财力、预算外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自有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投资。
11.商业贷款:指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基建、技改贷款投资。
12.其它投资:指未列入上述8种投资来源的基建、技改投资。
“H201表”中有关统计指标的解释按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的规定为准,工程形象进度在备注栏中说明。该表中项目代码免填。
13.“国开统01表”的计算平衡关系为:
1栏=4栏+6栏+8栏+10栏+12栏+14栏+16栏+18栏+20栏
2栏=5栏+7栏+9栏+11栏+13栏+15栏+17栏+19栏+21栏
14.本报表的金额指标以万元为单位,一律不取小数(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