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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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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属各海事局:
2012年春运将于1月8日开始,2月16日结束,为期40天。为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确保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运工作
春运工作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做好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落实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是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认真组织,科学谋划,为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答卷,为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当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求日益增长,2012年春运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迎来更加繁重的运输保障任务。经分析预测,2012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客运量将达28.45亿人次,日均7110万人次,同比增长9.5%;全国水路客运量将达4350万人次,同比增长3%。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的原则,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运输组织、安全监管、应急保障、市场监督、值守与信息报送等制度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出行放心、舒心。一是建立健全春运工作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深入春运工作一线,加强对春运运输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二是深入总结春运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道路水路春运应急预案,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三是要加强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春运期间,要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保障春运信息和联络畅通,及时处理公众咨询投诉。要保持求助应急车辆、船舶、飞机处于良好状态,靠前安排待命值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长江干线航运的春运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将保障安全稳定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关于节日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春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力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一是确保营运车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督促企业对参与春运的车船及消防设施全面开展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维修,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车船参与春运。道路客运企业要配备三角木、防滑链等应急安全设备。对参与营运的车船不符合安全条件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二是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驾驶技能,特别是冬季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企业要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杜绝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驾驶、超速驾驶行为。三是加强客运站、客运码头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客运站要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职责,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严格开展危险品检查,严禁车辆超载运行。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卧铺客车的安全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具备条件的,可继续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客运码头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工作措施,严禁危险品上船。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道路客运企业要保证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性能良好、正常投入使用,对车辆行驶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加强事后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卫星定位装置监控信息,依法实施联合监管。五是深入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快畅通短信、电话投诉渠道,完善车内公示信息内容,便于旅客了解、监督。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充分掌握安全告知事项和相关要求,做好对旅客的安全宣传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督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向投诉人反馈,加大投诉信息公布力度,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六是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海事部门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四客一危”船舶的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和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港航公安部门要做好站、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七是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力度。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船、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行业稳定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动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发现和化解行业矛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行业非法聚集行为和责任人。春运期间,要避免出台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政策措施。
三、科学开展运输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需求的调查、分析与预测,针对客流特点,做好运力准备,科学组织运输,保障道路水路春运高效有序。一是全面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调研。科学分析春运旅客出行需求,并了解主要客流方向上铁路、民航运力安排情况,合理制定运输方案,分配车船运力。二是加强运输过程实时监控调度。要及时掌握客流变化情况,调整班次密度,缩短旅客候车时间,避免出现旅客滞留现象。三是做好运输衔接工作。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加强城市公交、道路、水路与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努力实现旅客零距离换乘。要加大对车站、机场、码头和大型活动场所的城市公交运力投入,满足旅客出行需求。四是保障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缩短营运线路和减少运行班次;要根据农村节日活动的特点,加大对农村节日活动的运力投入,保障节日期间农民群众顺利出行。五是要积极组织包车直达运输。运输企业要深入企业、厂矿、学校等重点旅客集散点,了解运输需求,为农民工、学生销售团体票,组织包车直达运输,减少旅客中转换乘。六是保证班轮正班、正点运行。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障客串优先靠泊、过渡和过闸。
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客运管理工作继续执行《进出广东春运证》制度(证件式样见附件1),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制度要求,严格企业资质管理,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并鼓励包车通过客运站回程配客。春运期间,客运包车异地回程载客的,可不向客源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加强应急处置
2012年春节时间较早,节前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叠加,容易出现运输客流高峰,且春运正值寒冬,冰冻雨雪、大雾、海上大风等天气可能对春运造成不利影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总结应急运输工作经验,完备应急预案,落实各项措施,妥善应对客流高峰和恶劣天气影响,全力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输高效、安全。一是认真组织应急运输。各地要严格执行部《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根据运输需要,部负责按规定启动跨省运输应急预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启动省内运输应急预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不得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下发。要保障应急运输任务承担者的利益,及时给予合理补偿。春运期间,如需抽调非营运车辆参与省内中短途客运的,应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员应接受运输安全、技能和客运业务培训,提前熟悉运行线路路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式样见附件2)运行。二是保障公路、水路畅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提早组织开展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巡查、维护,合理安排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要加强除雪、除冰设备、物资配备,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要加强公路收费站管理,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提高车辆通行效率,避免出现因公路收费导致车辆排长队和交通拥堵现象。航道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维护航道、航标、船闸等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路畅通。救助部门要加强值守,及时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信息交换机制,全面做好公路交通气象预报以及公路路况出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前进行部署。四是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继续严格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政策。五是保障电煤、成品油及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重点做好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道路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要优化车船运力配置,加快车船周转,优先保障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
五、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指导客运企业、客运站为旅客提供温馨优质服务。一是严格落实服务标准。运输企业要落实各项客运服务标准,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客运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港航企业要对照《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 16890-2008),切实给旅客提供优质、规范化服务。要以春运服务为契机,加强企业服务文化建设,树立客运服务品牌,促进企业交流学习,共同提升服务质量。二是加大服务力度。客运站要在客流高峰期增派服务人员,引导旅客购票、乘车(船),解答旅客咨询,为有困难旅客提供帮助,维护好客运站秩序;要增开售票窗口、提早预售票时限、延长售票时间,方便旅客购票。三是加强信息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利用运政信息服务平台和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发布中长途班线班次、加班车、应急运输情况等信息查询和售票服务,客运站要利用电子信息屏、公告栏、广播、闭路电视等途径发布信息,合理引导旅客出行。四是提高应急运输服务水平。恶劣天气条件下,客运站要为候车旅客开放候车室,客运站和客运企业要为候车旅客提供必要的防寒物资、食品、应急药品,确保旅客不受冻、不挨饿。客运站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主动为旅客介绍出行信息,并为旅客提供退票等服务。五是加强志愿者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并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春运志愿者服务,更好的服务旅客出行。
部将继续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开展春运农民工平安返乡(岗)安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与工会组织合作,认真组织好竞赛活动。
六、加强运输市场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执法力量,积极开展春运期间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持运输价格稳定。一是规范运输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客运站、客运码头、配客点等地的监督、巡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站外揽客、倒客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客运经营者的不规范行为。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要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行为。要加大打击“黑出租”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三是配合价格部门加强运价监管工作。要加强运价政策宣传,道路班车客运价格采取政府指导价的,要在客运站公示基准价及上下浮动范围或上限价格及下浮幅度;采取市场调节价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与价格部门配合加强运价监控,保持运价稳定。要配合价格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运价政策,严格查处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港航公安要严厉打击倒票贩票行为,维护水路运输秩序。四是认真处理旅客投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公布春运投诉电话,及时了解和调查处理旅客反映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客。五是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明确执法原则和尺度,严格执法纪律,坚持文明执法,注重调查取证,展示良好队伍形象。
七、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争取公众关注、理解、支持。一是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交通运输部门春运的工作措施和做法,及时通报,让旅客了解春运政策、获取出行信息。要通过发放安全出行手册、利用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旅客出行安全常识的宣传,使旅客自觉乘坐正规客车,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监督驾驶员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于媒体报道反映的运输安全与服务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三是加强宣传信息报送。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天9:00前要将前一天的春运工作情况,包括春运特点和工作亮点形成书面材料,报部道路运输司和水运局,以便部统一组织向中央新闻媒体报送。部将对各省(区、市)新闻宣传材料报送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及时、准确、规范报送数据和信息。一是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的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信息分别通过春运、黄金周道路运输信息报送系统(http://218.247.138.181:7001/,可经部政府办公网站www.mot.gov.cn中道路运输司子站登陆)和水路旅客运输信息网上报送系统(http://slky.mot.gov.cn)报送部道路运输司、水运局。春运期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济运行动态检测机制,“百城百站”每天上午9:00前报送前一天0:00至24:00的道路旅客运输动态信息。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执行。二是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3号)要求,及时向部公路局报送路况信息。三是严格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四是按规定报送安全事故信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按《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运发〔2010〕720号)的规定执行;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部应急办值班室(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五是及时总结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春运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工作措施等作书面总结,于春运结束后一周内报部。六是保证信息交换畅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递。请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假日值班安排表和春运值班电话于2011年12月26日前报部道路运输司。
部道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传真为:(010)65292722,(010)65292534(春节黄金周期间);部水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sys637@mot.gov.cn,传真为:(010)65292638。
附件1: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12/P020111219587448901114.doc
附件2: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12年春运证明式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12/P0201112195874489363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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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5年1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的生产经营技术组织条件下,根据确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对劳动力进行合理配置后无生产岗位可安排的职工。
第三条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充分发挥本企业的特长和优势,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开办第三产业,因地制宜开拓市场,参与竞争。
第五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或生产性经济实体,主办企业可将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有资格的机构评估,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以投资、租用、借用、出售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八条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发「199
4」316号文)执行。
第九第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安置和调剂富余职工提供劳动力供需信息,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应积极组织富余职工劳务输出,原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劳务收入归己。
第十条 富余职工可直接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参与社会就业竞争,也可由企业输送给其他用人单位。允许用人单位对录用的富余职工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试工,试工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原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及其他各种待遇
。试工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流动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40周岁以上的女性、45周岁以上的男性富余职工,原企业可给予录用单位一定资助,金额由双方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在能够安排定员富余职工的岗位上使用本企业外的劳动力,已经使用的应进行清退,空出岗位安排富余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连续放假超过15日的,应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放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重庆市劳动局当年公布的本市失业救济平均水平
。放假期间女职工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因生产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可通知职工回单位上班。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单位报到者,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在离岗休养期间,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现行企业退休职工待遇发给生活费,其工龄连续计算不享受企业调资升级,待本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
第十五条 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政策性安置人员原单位工作年限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训练,也可委托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协助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批准,可从行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支持。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或实行有限期放假的富余职工,在休养或放假期间,企业和个人应按《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职工行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和《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意见》(重府发「1994」4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富余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借用单位向职工原单位支付,并由原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拓宽富余职工社会安置渠道,优先安排符合用工条件的写作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6日
提单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倪学伟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收受或者装船,并由承运人据以在目的港交付所运货物的凭证。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货物卖买、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一。提单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它一产生起,就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对外交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演变,科技发展,世风恶化,使提单日益面临严重挑战和危机。对几百年来的提单运行机制进行必要的变革,已引起国际社会和航运组织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些初步的探讨,抛砖引玉,并就教于同行前辈和学人。

一、提单在整肃国际航运秩序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
提单是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实行和完善起来的。在欧洲中世纪之前,海上运输已初具规模,地中海地区更有着较为繁荣的海上贸易,但是,这时的船舶所有人和所载货物的所有人往往是同一个人,船货合一,货主随船同行,航海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贸易而非为了运输。所以,这一时期的海上运输不需要任何单证,只需将这种货运情况载入相应的船舶文件,并作为文件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即可。中世纪之初,工商业进一步发展,促使货主与船主逐渐分离,货主不再与船同行,贸易商和运输商被生产力的发展而划分为各自独立的阵营,进行自己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此时,就需要开一张单证作为货主将货物交给船方后的收据,这种单证通常被认为是提单的起源,或称为提单的雏形。
从提单的雏形产生开始,提单就在整肃国际航运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无疑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和习惯作法,产生不同程度的法律冲突和纠纷,给航运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提单在抵消这些不利因素方面发挥了作用,使各国之间混乱的航运秩序逐渐趋于统一,使国际航运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和谐的发展与壮大。提单在整肃国际航运秩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单规定了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各关系人都受提单条款的约束和调整,国际航运由混沌无序状态逐步过渡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状态。一般而言,提单是承、托双方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在提单的背面条款中都载有合同的主要条款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关系人,如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来说,由于不知晓合同的内容,提单实际上起着运输合同的作用。
在现代意义的提单产生之前,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明确,以致出现了依照普通法(Common Law)原则,承运人负绝对责任,其赔偿金额几乎可使任何一个船东破产的情况,后来又出现了大量的免责条款,产生了“承运人除收取运费外,似无其他责任可言”的奇怪现象,严重威胁着国际航运的正常进行,大有舍航运而采陆运之势,国际航运混乱不堪。为了在船、货方之间合理分担损失责任,在提单条款中逐渐增加了彼此都能接受的免责条款,诸如依照当时航运科技发展水平,在提单中列载了非完全过失责任制的赔偿方法,使航海过失免责、管船过失免责和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与私谋的火灾免责等赔偿制度成为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独特赔偿制度,与传统的民法(Civil Law)赔偿原则相区别,在国际航运中确立非完全过失责任制的赔偿原则,大大促进了航运业的发展。货方基于当时的现实情况,也乐于接受这些新兴而独特的赔偿原则,从而使船、货双方达成一种默契,共同建立和促进国际航运在有序前提下的正常发展。
(二)提单作为货物收据 (Receipt of Goods)对托运人是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而对善意的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来说,则是绝对证据。由于货主不再与船舶同行,承运人有必要向托运人提供一个表明其已收到货物的收据性质的文件,在此文件上载明所收货物的表面状况,并保证在目的港交货时向收货人交付与文件所载货物表面状况相符的货物。对于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来说,没有机会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只能完全凭信提单所载情况行事。在国际航运史上,曾出现过在目的港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况与提单所载不符,而承运人辩称在启运港收货时货物表面状况即如此,收货人几经周折却索赔不着,只好自己承担损失了事。承运人完美地推卸了责任,省去了一笔小小的赔偿费,但却由此而产生了一个负效应——收货人和提单受让人再不信任提单所载事项,从而严重危及提单的流转性。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为了国际航运的生存和发展,提单逐渐具有了这样的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提单是初步证据,反证有效;在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之间,提单是绝对证据,反证无效。很明显,提单的这一性质有效地保护了善意的第三者,能使真正的责任方承担其所应负的责任。
(三)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在整肃国际航运秩序方面有着尤其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兴衰依赖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各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反过来说,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各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兴盛,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循环制约关系。在国内市场日益饱和,资金相对过剩的情况下,或者在国内缺少技术和资金的情况下,各国都明智地将注意力转向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由此客观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繁荣,也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长足发展。据统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货物是以海上运输的方式承运的,这固然与海上运输安全、便宜、运输量大等特点有关,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海上运输中的提单与陆运单、空运单相比具有一个特殊的优点,即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是一种有价证券。提单的这种性质使提单的转让和买卖同货物的转让和买卖一样,当事人要对货物作出处理,只需对提单作出处理即可,国际贸易不再是直接的货物买卖,而是一种单证买卖(Documentary Sale),这是贸易繁荣的条件之一。英国《1855年提单法案》(Billl Of Lading Act 1855)最早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提单的这种可转让性,开了提单的流转性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先河。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承运人交货程序得以简化,谁持有提单就可以向谁交货,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请求交货,承运人对凭提单交货所产生的错交不负责任。承运人对交货程序的简化和凭单交货的错交责任的免除,大大减轻了承运人的压力,加速了船舶周转,使船方对货方的交货责任更趋向于简单化和明朗化,从而使国际航运秩序大大好转。
(四)提单的结汇功能(Negotiating Function of B/L)在国际航运乃至国际贸易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国际贸易以其数额巨大,各国货币政策不一而使付款方式发生了改变,以钱易货被单证买卖替代,使不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的付款成为实际可行和较为安全。国际商会(ICC)1974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到银行结汇收款时,卖方要办妥三种单证:商业发票(Invoice)、保险单(Policy)和货运单据(包括海运提单 B/L)。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装船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载明的最后期限,否则,银行可以拒绝结汇(Negotiation)。提单在结汇方面表现出的功能,促使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外表状态良好的货物,并在信用证载明的期限内装船,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提单的信誉和作为物权凭证的可流转性。只要真正按照结汇方面对提单的严格要求行事,无疑可以极大减少承托方、船货方以及其他有关各方涉及提单事由的法律纷争,使各方专心于本职营业活动,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或仲裁。

二、时代演变带给提单的种种挑战和危机
提单的发展也同客观世界每一事物的发展一样,总是具有进步的一面,同时也具有消极的一面。随着时代的发展,提单的这种优越性和局限性更日益明晰地表现出来,成为贸易、航运和法学界人士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提单在整肃国际航运秩序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现阶段的国际航运秩序也仍然需要用提单的调节作用来加以维护。但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及在远洋船舶上的应用,出于人类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在某部分人中的沦丧等原因,提单的地位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或者说提单在某些时候已成为发展国际经贸、维护正常航运秩序的桎梏和障碍,提单正面临严重危机和时代的挑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提单面临的危机和挑战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提单的基本功能,如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结汇作用等而产生出来的,这是否预示着提单的前途和命运还有待于学者的研究与航运实践的继续检验。提单面临的挑战和危机虽然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无提单提货对提单的挑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六十年代以来,科学技术高度发展,雷达导航、电子导航等新技术、新设备以很快的速度被广泛应用于航海领域,使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海速度大大提高。海运集装箱的大范围使用,门对门(Door to Door)或库场——库场(Yard to Yard)的集装箱运输方式的日益盛行,加之高速船舶越来越普遍和世界各大港口装卸码头操作设备现代化,货物在中途很少有转让的情况发生等,使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需的时间大大缩短。而传统的提单流转程序常常不能满足国际海运发展的时间要求,这在相邻国家间的国际海上运输更是如此,造成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因未得到提单而不能提货的现象,使得船舶因等待交货而滞期或将货物堆放码头仓库,增加不必要的滞期费或仓库使费开支。国际航运界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是,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或由银行提供担保后,收货人从船舶代理处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向承运人提货。这种变通办法事实上取代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用,“见单交货”的规定也成了一句空话。
承运人接受保函或银行担保交货并非就万无一失。现代国际贸易以单证买卖为主,提单本身代表所记载的货物,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托运人在启运港取得提单后,可以通过背书 (Endorsement)方式将提单转让给原定的收货人,也可以转让给原定收货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且被背书的人还可以通过再背书将提单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转让。承运人在目的港接受保函或银行担保交货后,有可能会遇到提单持有人,即真正的收货人要求交货,此时尽管有保函或银行担保来推卸错交货的责任,但终究会陷入本可避免的索赔仲裁或诉讼中,还可能导致提单持有者申请扣押船舶的后果,影响正常营运活动的进行。
还有一种类似于无提单交货的情况是凭副本提单交货。承运人签发提单时一般都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二份或三份,然后根据需要签发副本提单若干份。副本提单没有法律效力。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因为种种原因要接受副本提单提货时,除了要对方提供保函或银行担保外,还要格外注意对提货人的资信调查,以防被诈。在航运界发生过这样的实例:国际销售合同的买方哄骗船长,只凭副本提单提货,之后将正本提单背书后卖掉,受蒙骗的正本提单的购买者又向承运人要求交货,结果当然是无货可提而诉诸法律。
(二)仿冒提单向银行结汇或在目的港向承运人要求交货。
提单被誉为“打开海上浮动仓库的钥匙”和“与蒙娜丽莎肖像同值”的单证,它是物权凭证,代表所载货物本身,因此,世界上梦想发财的人,总是绞尽脑汁发提单财。仿冒提单者通常是将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或以少充多的货物载入假造的提单中,并伪造商业发票,在保险公司进行无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投保取得保险单,之后凭这三种单证向银行结汇,取得货款后隐姓埋名、逃之夭夭。在目的港伪造提单提货者,是钻了提单流转速度比船舶航行速度慢的空子,利用货到而提单未到之机,仿冒提单提货。当然,在目的港仿冒提单提货比在启运港仿冒提单结汇要困难得多,因为目的港的船舶代理一般都熟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式样,对收货人的情况也较为了解(除非提单中途背书转让)。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在目的港仿冒提单提货的可能性,承运人对此依然应小心提防。
仿冒提单结汇或提货取得成功的原因有三:(1)提单本身是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和物权凭证,对有发财欲的人来说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且提单式样简单,也易于伪造;(2)在提单流程各环节上的业务人员思想松懈,警惕性不高,加之某些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差,缺乏明辩真伪提单的能力;(3)国际航运体系缺少严密的检测制约措施。
(三)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造成提单信誉的危机。
国际商会(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8条规定,对于提单上加添表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除非信用证(L/C)明确规定可接受者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这表明在信用证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不能得到银行结汇,销售方无法用不清洁提单取得货款。不清洁提单是由于托运人将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不良,如箱子损坏、渗漏、钩损、雨水湿损等,这种不良状况被记载于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上,托运人用这种收据向承运人换取提单时,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被转批于提单而造成的。不清洁提单不具有向银行结汇的功能,从而丧失了一般意义上的提单性质,致使国际贸易上的一个基本环节——付款环节无法完成。鉴于此矛盾,在国际航运上普遍的作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借以消除提单上关于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内容的批注,取得清洁提单,并承诺由于货物外表状况不良而可能引起的损害赔偿由托运人负责。
很明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外表的事实真相,实际上是承托双方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是国际货物买卖成交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货物外表有瑕疵,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可要求赔偿。由于保函的使用,不清洁提单因保函而被改变为清洁提单,使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丧失了直观的证据(即不清洁提单)来证明自己拒绝收货和要求赔偿的合法性。如果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要行使拒绝收货权或要求赔偿权,就还须在目的港申请对货物外表状况进行检查,造成人力,物力和费用的额外开销。因此,无论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还是从维护正常的国际航运秩序、减少船货方纷争出发,各国法律都严格禁止使用保函。美国法律规定,在海事或海损纠纷案中,如果承托双方间有保函的话,承运人要负担全部损失的赔偿,丧失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权。这种制裁可谓极其严厉,船东保赔协会(P&I Club)规定,对承运人因接受保函而造成的损失,协会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在世界范围内,保函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再从保函不能载于合同之中,它仅仅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私下协议而存在,否则即失去保函的意义这一点出发,也可以看出保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文件。
但是,保函在当今航运界客观而大量地存在也是一个不容置辩的事实。一方面是各国法律对保函欺诈性质的规定,另一方面提供保函又是世界范围的一种通例,在业务上几乎未见到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就足以证明了这一事实。一批货物从内地经长途运输到港口装船,发现有部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将这些外表状况不良的货物重新运回内地显然不妥,按计划装船又不能取得清洁提单(Clean B/L)到银行结汇,这的确是令人窘迫的。此时若托运人提供保函,取得清洁提单而顺利结汇,就会使提单的真实性荡然无存,提单的信誉因此会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这么说,由于提单在结汇过程中占居重要地位,就使保函这种如此矛盾的现象乘虚而入,严重威胁着提单的真实性和提单的生存价值。
(四)倒签提单是危及提单信誉的又一种重要形式。
所谓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早于实际装船时间的提单。填发倒签提单的目的是为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结汇时间内,使提单上的装船时间符合信用证上的装船时间的规定,以便托运人能够在银行顺利结汇。按规定和各国航运习惯,提单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而根据买卖合同,销售方应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工作,否则,买方可以无条件撤销信用证或提出赔偿要求。在航运实务中,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装船完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销售方为了拿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提单结汇,往往会在提供保函后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毫无疑问,这是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同样性质的问题,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共谋的欺诈。
(五)预借提单是危及提单信誉的再一种形式。
预借提单(Advance B/L)与倒签提单的情形较为相似,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在货物装船之前或装船完毕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Shipped B /L)。仅从预借提单的定义看,其虚伪性、欺诈性就已经昭然若揭了。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近年来国内对预借提单作出正式法律否定的著名案例。该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作为买方,于1985年3月29日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进口日产东芝牌RAC-30JE型窗式空调机3000台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F福州,按照合同,卖方应于1985年6月30日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第一批货顺利交结后,卖方于1985年7月22日、23日向被告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办理第二批货的托运手续,被告在办理封箱、通关手续后,于7月25日向托运人签发了WO15CO95号联运提单。作为被告的承运人在该提单“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署的时间和地点)栏内填写了“日本东京1985年7月25日”,又在“THIS IS SHIPPED ON BOARD B/L WHEN VALIDATED”(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栏内填写了“1985年7月25日”。很明显,被告签发的这一提单符合《l924年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也符合日本1957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第六、七条的规定,是已装船提单,银行据此予以结汇,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在被告签发提单后,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拖至8月20日才装船启运, 8月28日运抵福州。该案判决的结果是被告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败诉,承担由于签发预借提单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原告以第二批货为标的与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货物迟延不能履行而造成的违约金费用。
从本案可以看出,承运人由于自身疏忽,或由于受托运人请求而在货物装船之前或装船完毕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所谓的预借提单,风险极大,有可能导致一连串的赔偿责任。常见的托运人请求签发预借提单的原因是:货物在装船之时或装船完毕之时,信用证上的装船时间和交单结汇时间均已过期,托运人为了赶在这两个时间过期之前交单结汇而向承运人提供保函,预先“借用”提单。显然,在这种预先“借用”提单的情形下,提单作为货物收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六)租船合同下提单面临的挑战。
在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下进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也应由船长或实际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对不同的关系人有不同的作用,譬如,若托运人就是船舶租赁人,则提单对托运人而言仅仅是货物收据,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受租船合同调整;而在光船租船情况下,则由提单调整租船人与托运人的关系,租船合同则调整船东与租船人的关系。
提单在租船合同下面临的挑战主要是由于租船人的欺诈而产生的。租船人以纯属虚构的诱人条件使船东与之签订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支付首期租金后将船舶租出,然后租船人以二船东的身份再将船舶以程租(Voyage Charter)方式租出,并要求程租合同下的托运人预付所租航程的运费,由船长向托运人签发已付运费提单(Pre-paid Freight B/L)。租船人收取预付运费后逃之夭夭,并不履行在程租合同下作为承运人的义务。而此时托运人已将提单结汇寄往收货人,收货人所持的提单是绝对证据,有法律依据要求船主交货,否则可以扣押船舶进行诉讼。对于船主来说,只收到首期租金难以完成整个航程,若要避免船舶被扣押的结果而鼎力完成,势必要支付按期租船合同应由租船人承担的燃油费、港口费、装卸费等,这对船主来说也是不合情理的。罪魁当然是实施欺诈行为的租船人,但也说明在租船合同下提单的签发也有其缺陷和不足,亦即是提单的危机和挑战。

三、解决提单危机和挑战的对策与实践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一系列的其他原因,提单在当代航运体系中日益呈现出与其基本功能相悖的缺陷;在提单面临挑战和危机的同时,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也都受到连锁影响,波及各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国际航运组织对此问题异常重视,试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替代或重振提单功用,恢复国际航运的最佳秩序。在航运实务中也在探索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弥补不足。
考察提单面临的挑战和危机的原因,根本的一条就是在于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提单欺诈者就是以此为依托进行各式各样的提单瞒骗而获得成功的。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中,由于运输工具速度快,所需时间短,因而空运单、陆运单都不能转让和流通,也不代表所列载的货物本身。正因为如此,在空运和陆运中几乎不会发生仿冒空运单和陆运单进行欺诈的案件。参照空运单、陆运单的这种特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针对运输周期日益缩短的现实,逐渐采用相异于提单性质的海运单(Sea-way Bill)来规范各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各国试行海运单替代提单的情况看,效果是令人鼓舞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对海运单也作了积极的反应:经过反复酝酿,于1983年制定了《关于并入海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的统一规则草案》,并将在1990年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上进一步讨论修改。此外,联合国贸发会航运委员会在1988年的第十三届会议上也着重讨论了海运单问题,并要求大会秘书处继续密切注意海运单的发展,随时将发展情况通报会议成员国。
海运单(Sea-way Bill)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和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一般来说,当一批货物的目的港明确,收货人为特定的某一人而不需要中途将货物转让时,托运人就可以请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通常承运人只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交由托运人保管,以示承运人收到货物,托运合同成立。在海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必须详细注明收货人的名称、住址和其他能够辩明收货人身份的事项,除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提货,从而避免了因提单项下收货人不明确而可能产生的仿冒、欺诈行径和凭提单错交货的可能。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属于不可买卖的单证,不具有流通性和有价证券的性质。签发海运提单的提货程序通常是:船公司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的一星期向海运单注明的具体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签署这一到货通知后退还船务代理,船务代理根据签署过的到货通知向收货人签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凭此提货单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显然,在这种提货程序下,只要按照海运单注明的收货人详细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就可以保证将货物顺利地交给真正的收货人。
海运单与提单相比,具有三个方面的优越性:(1)在风险方面,由于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或买卖,收货人始终不会变更,因而即使海运单丢失或被盗,拾得者或盗窃者也不能凭海运单提货,所以海运单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在采用提单时通行的做法是见单交货,如果提单丢失或被盗至使货物被冒领,承运人对此并不承担责任,这对提单所有人或收货人来说,风险很大。另外,海运单的收货人明确,这就杜绝了伪造运单骗领货物的可能,而仿冒提单在航运业中则是屡见不鲜的。(2)在交货方面,海运单不必也不可能在目的港出示,收货人只需凭船务代理根据到货通知签发的提货单提货即可。在凭提单交货时,有可能由于提单未到而造成滞期费等开支,若由银行担保交货,又会支付担保金利息等费用。(3)在单据交接的程序方面,由于海运单由托运人保管而不必向收货方交接,因此其他单据,如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货完毕之后立即发送有关当事人,加速了单据的运转。而在签发提单时托运人必须向收货人发送正本提单,而提单又是在货物装船后根据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缮制签发的,因而必须等待正本提单签发后才能连同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发送有关当事人,这样就延缓了单据的运转速度。
总之,海运单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不可转让性,可以避免和减少单据流通环节上产生的海运欺诈,避免无提单交货和仿冒提单交货的弊端,是国际航运克服提单缺陷的有益尝试。应该说记名提单(Straight B/L)和其他的不可转让提单也与海运单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可以避免海事欺诈的发生,只是在记名提单和其他不可转让的提单下提货时,仍需向承运人出示提单,不象在海运提单下提货那样简便。目前部分地采用海运单的国家有西德、比利时、巴西、加拿大、荷兰、瑞典、爱尔兰、日本、法国、西班牙、苏联等,可见海运单有相当的生命力和实用价值。
除了签发海运单的情况外,承运人还可以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非流通收货单(Nonnegotiable Receipt)。非流通收货单最关键的一点是它的非流通性,这与海运单的性质是一致的,目的是杜绝提单流通中可能产生的仿冒、欺诈,保证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各关系人中顺利交接。
当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形多种多样,托运人有时为了贸易的需要,仍然要求承运人签发可以流通的提单,以便于货物在运输途中进行转让和处理。签发提单时有可能遇到的最令人头痛的问题之一是保函的效力问题。在不清洁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中,都会出现托运人提供保函的现象。保函固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在当今运力过剩、货载不足的情形下,盲目拒绝接受保函会使到手的货载得而复失,造成船舶空载或滞期损失。因此,有条件、有选择地接受保函倒不失为一个争取货载,增加船队竞争力的方法和手段。对我国航运界来说,是否接受保函似应考虑以下因素:(1)保函的可兑现程度;(2)可能发生索赔的金额大小;(3)提供保函者的信誉和经济实力;(4)货物外表的损坏状况和货物的价值;(5)在倒签提单中倒签期限的长短;(6)在预借提单中预借期限的长短;(7)货物是否属于应节货或可能跌价亏本的货。简言之,接受保函应该小心谨慎,切忌顾此失彼,为招揽货载而付出更多的赔偿费用。
在解决提单所面临的挑战和危机时,还应该尽可能争取国际海运组织的干预和各国政府的大力资助。提单涉及的关系人和利益方众多,仅靠航运界和航运民间组织的力量很难奏效,必须要有广泛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力量介入,才能从总体上杜绝提单欺诈等犯罪行径的发生,将航运业重新纳入良好的运行轨道。此外,还应加强对各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造就一批精业务、懂技术的队伍。从“人”这个根本的问题上消除时代造成的提单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