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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4:35:45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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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土地、规划、监察、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国家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直接审计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大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跟踪审计。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审计技术,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由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其他投资建设项目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从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后,审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须经审计或者财政审核才能办理竣工结算。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审计或者财政审核结束后清算。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向审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审核,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请审计的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1个月内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并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处理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职业行为,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委托的审计任务,同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提请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政府投入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在投资审计中发现,“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都不同程度存在建设手续不完备、论证不充分、设计深度不够、预概算过粗、超投资、超规模、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工程决算不实、长期不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等问题,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在不断发生,导致了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预防建设领域犯罪,已成为市委、人大、政府关心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3年4月省政府公布了《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办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提出了明确任务。但由于我市审计机关力量有限,工作手段落后,审计覆盖面小,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当前投资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审计手段,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势在必行。2004年市政府在财政资金很紧张的情况下,安排250万元建设“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该系统今年初投入试运行,最近已通过技术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该系统的建成使用,可以将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纳入计算机监控和审计,实现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安排审计,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监督手段落后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覆盖面,为国家节约大量建设资金,还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成果的运用层次,实现资源共享,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建设诚信社会,防止建设领域经济犯罪,保护干部都具有积极作用。该系统的使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必须建立保障措施,结合贯彻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范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制定《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同时还借鉴了南京、杭州、苏州等地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而制定。

(二)制定过程

2005年初,市政府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3月市审计局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2005年4月书面征求了十个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建投公司、金阳公司等10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规定》送审,并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规定》中明确“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竣工决算是对已完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核算。竣工决算审计就是确定建设投资完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预概算执行、建设成本、投资效果、新增固定资产办理交付使用以及建设管理情况,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是审计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推广使用“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问题

《规定》中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

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该系统的运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必须从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规定的软件定期提供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各种规费缴纳及办证情况、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工程进度及设计变更资料、征地拆迁资料、财务核算资料、五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大量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已完工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于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机关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通过考察择优依法选择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以加快建设项目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和转固工作。因此,《规定》中原则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四)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的问题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计入待摊投资,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关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以及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评审收费的通知》,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投资渠道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建设成本。为了保证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规定》中明确了审计费用应当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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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纪律,认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纪律,认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央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为了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确保中央、国务院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现对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纠风专项
治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增设的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咨询自愿的原则和物价管理机关审定的收费标准,坚决纠正强行垄断咨询服务,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正之风。咨询服务机构要公开办事制度,接受外部监督并实行内部制约机制,要凭自身的服务水平、工作质量和效能来赢得服
务对象的信誉;坚持自愿原则,决不允许靠垄断行为搞创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纠正服务垄断、乱收费问题作为目前的重点专项治理项目,认真研究,立即检查纠正,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项工作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厉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以权谋私问题。查处的重点是:利用一线重要“窗口”岗位工作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腐败行为,以及接受礼券、红包和干股,到服务管理对象企业报销个人开支费用等变相贿赂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要采
取坚决措施,加强检查和防范,对违纪者要从严查处。凡经查确有违纪事实者,除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均可酌情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要结合机构改革、精减人员工作,对不适合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予以清理。
三、为了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准兴办金融、期货以及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凡已开办经济实体的,要立即按规定脱钩,不准以兴办经济实体为名,作为创收、搞计划外资金来源的渠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党纪政纪,严肃纪律。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搞好以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并将落实进展情况及时报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
明察暗访等形式的检查。



1993年7月17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3日2时50分,史永平驾驶号牌为蒙F18597重型货车,由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蓝天压燃厂装载钢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彰武服务区时,在服务区内掉头后由服务区入口逆向驶入长深高速至306公里200米处,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驾驶员赵志远驾驶的号牌为津AB2626大客车正面相撞起火,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烧毁报废。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一是辽宁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封道方案要求,未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社会车辆在施工路段违法掉头的重大安全隐患。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不到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和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巡查中发现的施工路段存在的违法掉头问题查处不力。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未发现肇事大货车超载的问题。二是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车辆承包人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对客运站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客运站车辆出站严重超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河东区运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失察,在明知客运站不具备一级资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认可该客运站具备一级资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和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事故客运卧铺车辆出站严重超员及在东丽支队辖区固定路段经常停车揽客等问题。三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2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了很大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货运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伤亡事故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超限超载检查站点要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强对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严把进站关、出站关,确保出站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超员、不超载。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新安全工作手段和方法,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充分借鉴相关省份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安全统筹行业互助,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事故的善后赔付能力。

(四)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施工合同规定,规范施工作业,配备有资质的安全员,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安全监管机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现场布控和交通疏导,加强巡查,及时通报情况,防止通行车辆因在施工现场随意穿越隔离设施、违法掉头、停车等造成事故。

(五)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车的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客车驾驶人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抄告一起。

附件: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史永平。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逆向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赵志远。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员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何鹏飞,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一标段一工区负责人,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张傲宁,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陈佰荣,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董伟业,中共党员,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总监办第一监理驻地办主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苏志强,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春雷,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指挥,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白雪飞,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路政稽查科科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赵鑫,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副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李振明,中共党员,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执勤民警,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孟庆龙,中共党员,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王凤洲,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郝居广,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党委委员,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李鹏程,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车辆出站门检服务员,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4.曹连仲,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副站长,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朱振勇,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站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徐庆,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吕广信,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8.赵俊起,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敬,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监督处处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曹书毅,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肖福祥,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刘金全,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驻客运站驻站员,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3.王五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刘立新,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秩序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杜若,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安长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民警,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高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教导员,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8.崔书伟,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陈为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