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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8:15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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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三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有偿置换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09〕196号)文件精神,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土地指标的置换,提升土地价值,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积极支持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制定本办法。
  节余指标流转
  第二条节余指标:指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新拆旧整理复垦后,新增加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该指标可以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土地综合整治实现。
  节余指标流转原则上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节余指标丰富的县(市)、区亦可在市域范围内流转。
  第三条节余指标权属: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拆除复垦并达到验收标准的,节余指标归该社区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流转所得净收益返回该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区拆旧区由各级政府投入拆除复垦并达到验收标准的,节余指标归各级政府所有,其流转所得收益统一上缴本级财政,优先用于所辖区域内新型农村拆旧区拆除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节余指标流转方式:(一)作价出资(入股),指通过将节余指标置换到产业集聚区或城镇周边,用于非公益经营性项目,指标所有者可以按照流转费用标准作价出资(入股),参与项目建设,以保障长期收益。(二)指标有偿调剂,指标所有者按照流转费用标准将指标有偿调剂给实际使用者,用于产业集聚区或城镇周边项目建设。
  流转费用标准:按照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三项费用”之和计算。
  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征收管理
  第六条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可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七条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九条对各县(市)、区规划范围内分别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设立专账,单独核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增值收益,扣除成本和上缴省级收入和规定计提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全部安排用于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区范围内(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除外)新型农村社区土地增值收益上缴市本级的,由市财政扣除上缴省级收入和规定计提项目资金后,将剩余部分拨付有关区财政,全部用于相关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收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应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工程建设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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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
  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
  第一条
  关于协定第五条:
  取消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
  第二条
  关于协定第十一条:
  一、取消第三款并用如下规定代替: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一)在中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何地方当局;
  2.中国人民银行;
  3. 国家开发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进出口银行;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
  8.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第三款第(一)项2-7目所列实体或基金应为中国政府完全拥有并且不从事商业活动。
  (二)在新加坡:
  1.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
  3.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4. 法定机构;以及
  5.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新加坡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第三款第(二)项2-4目所列实体应依照新加坡议会法案规定设立或完全由新加坡政府拥有,并且不从事商业活动。”
  二、因2007年9月18日前签订的任何贷款合同而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至2011年1月1日前在该国免予征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一)在中国: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 中国银行总行。
  (二)在新加坡:
  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  
  第三条
  关于协定第二十二条:
  取消第一款(二)项中“百分之十”的规定,用“百分之二十”代替。  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已经完成该第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该第二议定书自收到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  
  本议定书于2009年8月24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国内税务局局长
  王 力 李金富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二、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注重解决难点问题。

  (一)完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加快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为基础,制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县级以上城镇以及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村庄,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三)加强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规范已有成果。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六)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成立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由成员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县)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覆盖到本行政区内全部集体土地。

  (二)周密部署安排。各省要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人员培训,落实责任制,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

  建立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请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6月底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报办公室,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

  (三)切实保障经费。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四)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五)宣传动员群众。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召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宣传典型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典型。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