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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公示《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44:33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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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公示《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公示《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打造旅游演出品牌,促进旅游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2010年7月,文化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24号)。几个月来,各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推选,截至9月底,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收到全国199家旅游演出单位的申报材料,经过几轮专家评审,共评选出35个旅游演出项目入选《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
  现将入选项目公示如下,公示期至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0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入选项目有异议,可将书面意见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联系电话:010-59881882)或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010- 65201643)。特此公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入选项目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30/001e3741a2cc0e0e844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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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3月22日十届1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区中心区江河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区中心区(含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划分范围和计征标准如下:
  (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如下征收标准计征:
  1.制造业,采掘业,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
  2.来料加工企业按加工费收入额的1‰计征。
  3.查账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对于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不便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30元计征。
  (二)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额的1‰计征,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额的1‰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额的1‰计征。
  (三)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供电企业(不含输变电工程)按售电收入额的1‰计征。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0.5‰计征。
  (五)外贸企业(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 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一)堤围防护费的缴交地点与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缴纳地点相同,缴费人向缴纳流转税所在的地方税务部门缴交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缴纳流转税的企业,其汇总部分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的堤围防护费由汇总单位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堤围防护费申报缴交的期限与流转税申报缴交的期限相同。缴费人在申报缴纳流转税时,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
  (三)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代征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堤围防护费全面足额征收。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属省立项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收支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进度拨付。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参照税款入库的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月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通过预算支出按规定适当安排征收手续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九条 缴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缴交堤围防护费。对不按期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部门除责令其在三十日内补交款项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原《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菏政发〔2003〕2号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我市治理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的工作力度,充分动员和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是指有关公路交通的“三乱”行为;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营者等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强装、强卸、违规索取装卸费行为。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行为,可直接向市和各县(区)纠风办举报。
  举报者可署名、匿名、化名,但需自编密码,市、县(区)纠风办将予以认真登记。举报可采取书面、电话或直接到市县(区)纠风办举报,可提供发票或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证据。
  第四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一经查实,并给予违纪人员党、政纪处分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证据确凿、违规违纪事实清楚,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起决定作用,构成严重违纪违规,违纪违规人员受到处理,社会影响大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对反映的情况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者进行处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重大案件的举报,对直接提供确凿证据的举报人,可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是党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记功、内部通报、公开登报等形式表彰。对需要采取通报或登报形式表彰的,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物质奖励,由市县(区)纠风办提出奖励意见,经政府批准后,凭市县(区)纠风办通知单,由市县(区)财政局予以兑现。所有的奖励在案件查处终结的2个月内兑现到个人。对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首先举报者。
  第八条 奖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单列帐户,市纠风办受理的由市奖励,县(区)纠风办受理的由县(区)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市县(区)纠风办将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如对举报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条 对举报案件涉及违规、违纪的举报人,可根据其立功表现,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奖励办法的范围。第十二条 实行治理“三乱”责任追究制度,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市县区纠风办公开举报电话
  
  菏泽市:5310110
  牡丹区:5535110
  曹 县:3211771
  定陶县:2252110
  成武县:8622272
  单 县:4661725
  巨野县:8220707
  郓城县:6999117
  鄄城县:2408572
  东明县:72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