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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15:05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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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1]27号


海关总署: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一)。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并适当调整滑准公式。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26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4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27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42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3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34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5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0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和贸易实际,对我国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见附表七),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经转换和调整后,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注:附表一、二、三、六、八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附表:一、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419881.pdf
  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739072.pdf
  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856477.pdf
  四、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六、出口商品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2114862.pdf
  七、2011-2012税则转版对应表    

  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22443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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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由我市法律方面专家学者、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和执业律师等组成。法律顾问团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受聘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有关信访案件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机关提交的有关信访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咨询,参与审查市“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

4、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办、室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7、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全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参与研究新时期加强地方人大涉法工作的途径、方法。

2、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与法律顾问团的经常联系,并及时提供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情况。

3、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研究分析会,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根据需要,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

5、根据需要,就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参加专项调研、调查。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文件资料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4、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项职责无关的事务。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

6、在担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期间不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