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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54:46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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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0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于2012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发挥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是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隔离、保护区域。其具体范围由《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生态绿心地区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统筹处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绿心地区的林业建设和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有关工作。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的范畴;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要求,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专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空间管制

第七条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是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制定的生态绿心地区的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应当与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草案由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拟定。

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拟订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时,应当征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省人民政府在通过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后,除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确需修改的外,不得进行修改。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片区规划,经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生态绿心地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各区具体范围依照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生态绿心地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具体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统一规定。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逐步退出现有工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生态绿心地区控制建设区和生态绿心地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土地基准地价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应当将生态条件作为依据之一。

对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除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和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二)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占用、开垦湿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评估等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四)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许可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绿心地区控制建设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实施后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逐年逐级签订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状。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林木、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十九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全面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绿心地区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逐步进行林相调整、林分改造,加快生态修复提质,提升生态绿心地区生态服务功能。

第二十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内除林相调整、抚育更新外不得采伐林木。因林相调整、抚育更新需要采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进行砍伐作业。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在森林防火期,生态绿心地区的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生态绿心地区城乡土地利用的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对在生态绿心地区内已经设立的采矿权,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保护生态绿心地区的水资源。

生态绿心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实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侵占、填堵(埋)河道、湖泊和水库。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河道内采砂。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经营水上餐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实施生态绿心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污染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生态绿心地区养殖业结构进行调整;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的有机农药和无公害防治技术;引导科学施肥,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绿心地区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或者就地回用。

第二十六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葬坟不得破坏林地和生态环境,不得用水泥、石材等修建永久性墓冢。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生态绿心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居民参与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

对破坏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绿心地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及时制定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生态效益补偿费;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资金。

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提质和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民生保障、移民安置、乡镇财力补助以及企业搬迁的适当补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绿心地区的扶持,优先安排生态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工程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发展花卉苗木等生态种植产业,支持在限制开发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产业,提高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综合效益和居民收入水平。

第三十二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绿心地区居民就业培训的力度,促进适龄劳动力充分就业。

第三十三条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绿心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逐步建立生态绿心地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绿心地区乡村清洁能源建设,推广使用沼气以及其他新能源;省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情况。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实施督察制度,建立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实施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绿心地区保护职责的监督检查。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政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政务信息报送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违反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在生态绿心地区采伐林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批准填堵(埋)河道、湖泊、水库,批准河道采砂,批准经营水上餐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保护职责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许可在生态绿心地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或者经营活动的,由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生态绿心地区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建设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河道内采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经营水上餐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对拒不停止营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生态绿心地区其他违反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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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6]16号

  在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高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要深刻认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适当控制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素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明确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要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倡导选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就业状况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行业、企业和农村,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凸显以及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的专业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共同努力,形成国家、地方(省级)、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推动专业建设与发展。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建设。逐步构建专业认证体系,与劳动、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密切合作,使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 的人数达到80%以上。

  四、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

  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启动1000门工学结合的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地方和学校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教材建设,重点建设好3000种左右国家规划教材,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训教材,并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

  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引导建立企业接收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的本质是教育通过企业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六、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要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在重点专业领域选择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进行支持与建设,形成一批教育改革力度大、装备水平高、优质资源共享的高水平高等职业教育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七、注重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改革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加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改革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要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同时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区服务。逐步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重视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加强骨干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批优秀教学团队、表彰一批在高职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八、加强教学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高等职业院校要强化质量意识,尤其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重视过程监控,吸收用人单位参与教学质量评价,逐步完善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5年一轮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体系,在评估过程中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双证书”获取率与获取质量、职业素质养成、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落实情况以及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九、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保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将实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建设100所示范性院校,引领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强化办学特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主动服务社会,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院校办学,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宣传,增强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了解,提高社会认可度。要高度重视高等职业院校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建立轮训制度,引导学校领导更新理念,拓宽视野,增强战略思维和科学决策能力,要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高等职业院校党政领导班子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把学校的发展重心放到内涵建设、提高质量上来,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特别是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招生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维护稳定,保障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2001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
2002\#3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
金。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