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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杜茂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5:59:15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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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杜茂德 高长玉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颁布实施,这一行政法规对于查处与取缔非法经营,保护合法公平竞争,增强工商行政执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该行政法规实践中,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应该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一、 注意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界定。

在以往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无照经营一般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五种违法行为都属于该办法所调整的无照经营行为。

一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是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注意无照经营的处罚适度。

如果单纯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看,该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十分严厉。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档次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在执行这部行政法规时,必须对法规的通篇规定进行考虑,不能一叶障目,失之偏颇。该法规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这一规定实际上就将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经营行为排除在严管重罚的范围之外。对于这类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处理时,应当给与引导和规范,在处罚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不能搞重罚扩大化。

三、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突出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必须排除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也即必须遵循“刑罚优先”原则。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鼓励执法人员搞“刑罚扩大”,并不是所有无照经营行为都能构成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必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其社会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食盐,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非法经营食盐罪。

(一)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因此,我们在调查与认定某一无照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一定要严格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行为,要因势利导,使其向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一定要准确把握无照经营所涉及罪名的犯罪构成,正确识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既不要盲目扩大打击面,陷人于罪;又不要以罚代刑,让犯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四、注意工商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职权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包揽一切无照行为的查处。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而从事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可见,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不是工商部门一家的专利。因此,工商部门在调查处理有些无照经营行为时,应当搞清楚该行为是否已经由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如果有,就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者将案件依法移交。

五、注意与其它法律法规的管辖竞合。

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之前,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有多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未经核准登记而从事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未经核准登记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经营的,适用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未经核准登记而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的,分别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据《煤炭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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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运字〔2013〕81号)要求,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甩挂运输项目进行了审查,确定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41个项目为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见附件1)。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起至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审定的《企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创新运营模式,加大试点投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试点期内,尽快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见附件2),确保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各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要按照《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的要求,建立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试点项目跟踪督导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3〕41号)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运行信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对试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的通知》(厅运字〔2013〕144号)要求,做好已经完工项目的审查验收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
2.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附件1: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8/P020130806303063465832.doc

附件2: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8/P020130806303063582326.doc


附件1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
序号 省份 项目名称
1 北京 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北京汇海永丰物流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 河北 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 山西 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 内蒙古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 辽宁 辽宁渤海-盛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锦州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锦州渤海物流中心)
7 吉林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 黑龙江 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 佳木斯浦东-北方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佳木斯浦东货运枢纽有限公司、佳木斯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0 上海 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1 江苏 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12 淮安市翔和翎物流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淮安市翔和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澳翔物流有限公司)
13 浙江 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4 安徽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5 马鞍山市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6 福建 晋江陆地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泉州晋江陆地港港务有限公司、环宇物流(福建)有限公司)
17 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8 江西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9 山东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0 聊城铁力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聊城市铁力货运有限公司、冠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1 河南 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2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3 湖北 武汉乐道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4 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5 湖南 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6 常德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7 广东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8 珠海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珠海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9 广州市德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0 广西 南宁“无水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广西桂华物流有限公司)
31 海南 海南马村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洋浦东源物流有限公司)
32 重庆 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西部城市综合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3 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欣联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4 云南 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5 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6 陕西 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7 甘肃 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8 青海 格尔木昆仑物流运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9 宁夏 宁夏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0 新疆 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1 新疆兵团 第五师赛里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附件2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
序号 省份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站场建设 车辆购置 信息系统建设内容 拟开通试点线路条数(条)
站场建设内容 投资额(万元) 新增牵引车(辆) 新增半挂车(辆)
1 北京 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33 改扩建北京汇海永丰甩挂运输场站 5,013 40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 天津 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223 新建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7,020 6 75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3 河北 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305 改扩建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5,095 43 9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4 山西 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34 新建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枢纽中心 4,694 60 12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5 内蒙古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411 新建久通物流赤峰金融物流港甩挂站场 8,241 22 2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6 辽宁 辽宁渤海—盛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923 扩建辽宁锦州渤海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3491 60 10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7 吉林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67 改扩建长春亚奇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8,673 20 4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8 黑龙江 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36 新建安瑞佳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2,268 64 15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9 佳木斯浦东-北方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622 改扩建浦东货运枢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912 49 10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0 上海 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46 改扩建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作业站场 4,616 44 104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1 江苏 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896 新建无锡空港工业园甩挂运输站场 5,748 46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7
12 淮安市翔和翎物流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79 新建淮安翔和翎甩挂运输站场 4,896 50 12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13 浙江 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74 新建宁波金洋甩挂运输站场 1,650 100 15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4 安徽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311 新建铜陵有色铜冠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3,075 45 6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5 马鞍山市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105 改扩建马鞍山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仓储服务中心二期工程 2,803 30 6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8
16 福建 晋江陆地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447 改扩建晋江陆地港甩挂运输站场 4,272 75 175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17 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87 新建福建德峰甩挂运输站场 4,289 80 13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18 江西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232 新建高安市鸿海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7,696 25 3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9 山东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60 新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933 59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0 聊城铁力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821 改扩建聊城铁力货运甩挂中心 4,951 10 6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1 河南 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957 新建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6,324 30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2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423 新建安运现代物流园甩挂运输站场 4,673 50 10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3 湖北 武汉乐道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09 新建乐道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8,897 15 2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4 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196 新建合运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6,020 48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5 湖南 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45 新建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5,896 41 109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6 常德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189 新建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2,552 57 15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7 广东 深圳市华鹏飞甩挂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910 — — 69 10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8 珠海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729 改建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站场 2269 18 5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9 广州市德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140 — — 53 14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30 广西 南宁“无水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78 新建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甩挂运输场站 5,038 38 7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1 海南 海南马村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0,819 改扩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马村站场 5,422 56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2 重庆 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西部城市综合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864 新建重庆嘉锋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5,939 30 6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3 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欣联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692 新建宜宾欣联物流园 8,222 23 3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34 云南 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370 扩建昆明市王家营甩挂运输站 1,290 30 6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35 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860 新建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4,661 31 84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36 陕西 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063 新建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433 26 7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7 甘肃 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11 新建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6,101 34 9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38 青海 格尔木昆仑物流运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746 改扩建达布逊甩挂站场 2,386 53 9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39 宁夏 宁夏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49 新建宁东甩挂运输站场 4,896 70 12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40 新疆 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112 新建喀什中亚南亚国际物流中心 2,647 39 7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41 新疆兵团 第五师赛里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120 新建第五师阿拉山口华宇物流园区甩挂运输站场 1,997 30 5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付汇的监督管理,防止外汇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从境外进口商品(包括与所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有价样品等),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货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
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三条 进口单位信用证、托收等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时同步核销;预付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逐笔核销。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对进口单位发放“进口付汇核销单”,并负责对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进口付汇核销具体手续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外汇指定银行发放,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据以办理付汇核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进口单位应当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第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时,应当核对进口付汇核销单上所填项目,确认与有效凭证或外汇管理部门批件相符后,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日期栏”内加盖银行戳记。
第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应当将经确认的核销单第一联留存以备核查,第二联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核销手续。
第八条 进口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货物运抵境内,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退进口单位以备核销。
第九条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单位应当自货物向海关报关后一个月之内,持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依据留存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核对进口单位提交的单证无误后,确认该项付汇核销,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退进口单位。
第十一条 付汇后,合同因故不能履行的,进口单位应当及时将外汇调回境内,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付汇后,部分到货、部分退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及时将剩余外汇调回境内。进口单位应当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及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其它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由代理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月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表(格式附后)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填注的货到日期跟踪核销。因正常原因逾期未核销的,进口单位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书面理由;对无故逾期未核销及违反进口付汇核销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及时催办并报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
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拖延和放松进口付汇核销工作。
第十七条 外汇管理部门对信用证、托收等项下进口付汇核销事后不定期抽查,对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事后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执行。




199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