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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8:33  浏览:9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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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会[2001]17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应计提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二)债务重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非货币性交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还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额。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六、股份有限公司如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除基本经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暂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0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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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2001年会交流论文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作者:姜晓亮 中华律网 www.attorney.net.cn

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 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也逐渐被人重视。

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是因特网上地址的名称, 又称网址。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点)"来分隔。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最后一个点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例如域名attorney.net.cn中cn是顶级域名;最后一个点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以此类推。例如,域名attorney.net.cn中attorney是三级域名。

域名作为与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域名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转让域名等权利。由于域名的经济价值,才发生抢注、囤注域名以及销售、购买、出借、质押、许可等域名交易现象。笔者认为,域名是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特征为:
◆ 无形性
域名的载体是有形的(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但它本身是无形的,通过数字和文字来标识其互联网上的地址,以方便人们的记忆。没有域名和域名系统,就没有互联网。网络空间是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由于域名可为所有人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 排他性
每个域名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网际地址。域名虽在网络上代表着所有者,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作用,但是它的排他性要比商标强烈得多。相同或相似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可由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域名则绝对排他,只能代表一个用户。
◆ 认可性
由于互联网是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后才可确权。在域名申请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注册。注册明确了域名权人、使用期、网络服务商等内容。
◆ 地域性
域名的地域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物理地域不同,是特殊的空间地域,只以网络为限,具有国际性。

本文网址: http://www.com-law.net/tantao/yumingquan
2.域名权和商标权的关系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域名将成为单位的电子商标,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域名和商标之间还是存在着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两者的适用不同
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务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而创立的,是网络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的识别标志。

(2)两者的构成不同
商标是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构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而域名由字母或数字等构成,域名的唯一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只要其中的某一级域名不同就不属于同一域名,域名的同一级中的字母或数字等不同,也不属于同一域名。

(3) 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
根据国际通行的商标和服务分类体系,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

(4)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已注册的域名,只要缴纳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使用该域名,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5)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

(6)两者获得途径不同
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与比较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 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因此,商标所有权不等于域名所有权,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标权人不能将自己的商标权延伸到世界范围的网络上,而不以任何"商品种类"为限,对域名权人与之商标文字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主张先占权。反之将严重影响注册域名的稳定性,损害社会公正与互联网的效率。然而,域名相对来说是唯一的,而在商品或服务的各个类别之间或各国之间出现相同的文字商标是很正常的事,从而造成许多网络用户使用的域名常常与是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域名的排他性即与商标权分类制度的差别造成域名权与商标权必然会发生冲突。

3. 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解决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握广告宣传正确的导向,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视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坚持广播电视广告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禁非广告经营部门进行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三、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五、广播电视广告应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的区分。
由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以宣传其产品或服务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栏目,应标明为“广告栏目”。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七、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九、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不得贬低、丑化和否定祖国传统文化。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十、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维护民族团结,不得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十一、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出现可能引发儿童不良习惯、不文明举止及不良行为的内容,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十二、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
十三、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妇女,不得歧视、侮辱妇女,使用不健康、不正常妇女形象。
十四、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十五、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播放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商业电视广告中不得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画面。
十六、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科学,不得有迷信的内容,不得宣传伪科学。
十七、不得以故意引起听众和观众误解的形式播放广播电视广告。
十八、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播放治疗痔疮、脚气等不适宜的广告。
十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至21∶00)不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广告宣传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播出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19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