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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11:35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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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令〔2001〕第6号

(2001.07.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
(三)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五)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第八条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
2、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4、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6、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五)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该分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
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
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
(一)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
(二)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
(四)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第十一条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业务品种申请;
(二)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拟增加业务的定义;
2、拟增加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开办该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
(三)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对银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申请增加适用审批制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
银行根据第十条增加适用备案制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行。
第十三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三章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
第十七条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第十八条银行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
第十九条银行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
第二十条银行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
(四)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五)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
(六)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第二十九条对境内银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的,或境外机构申请在境内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对适用本办法的银行机构通过其他公用信息网或专用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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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立外埠劳务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建立外埠劳务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实现外省市农村劳动力向本市有序流动,依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基地,是指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为本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的外埠县(市)级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及劳动力输出地区。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务基地的管理应坚持统一标准,平等竞争,择优认定,分散管理,就近与扶贫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务基地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且能对劳动力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二)有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的规章制度;
(三)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能够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对需输出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四)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能及时向本市传递需输出劳动力的信息。
第七条 劳务基地认定程序。
(一)本市用人单位与输出地县(市)级劳动部门协商后分别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提出申请;本市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向市劳动局申请;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区、县劳动局汇总后报市劳动局。
(二)市劳动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劳动部门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认定劳务基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劳务基地证书》。并向全市用人单位统一公布。
第八条 劳务基地享有的权利。
(一)了解北京市对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索取北京市发布的劳动力需求信息;
(三)对输出的劳动力,按规定或协议收取有关费用;
(四)参加劳务基地建设工作的经验交流,工作研究会及有关活动。
第九条 劳务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合格的劳动力;
(二)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定期分类汇总,及时向华北网络中心传递信息;
(三)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对输出的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四)协助北京用人单位搞好劳动力的招收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本市用人单位与外省(自治区)劳务基地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必须签订劳务合同,经本市劳动部门鉴证后正式生效。劳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输送人员数量;
(二)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结算标准和方法;
(四)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因工或非因工伤亡的待遇;
(五)双方尚需约定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市用人单位与外省(自治区)劳务基地签订劳务合同正式生效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市、区(县)劳动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外来劳动力市场,为用人单位和外埠劳务基地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服务;
(二)招用外来劳动力需求信息;
(三)协助双方进行劳务洽谈和劳务输出;
(四)为各省(自治区)在京设立的劳务管理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信息设备及有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市对劳务基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对不履行义务或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劳务基地资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1996年7月2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0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以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加强安全监管

(一)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点对象,并实施集中打击。对近年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归纳分类,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点对象。工矿商贸领域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违章现象。交通运输领域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和酒后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

(二)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网点。防范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一些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国小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下的规划目标。强化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取缔非法运输和经营单位的营运、营业资格。

(三)健全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职责,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四)在执法行动中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执法,实施跟踪执法、跟踪监管,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那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通过媒体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反面典型。

(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选择适当时机和重要时段,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和专项督查检查。

二、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着力落实预防为主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快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尽快形成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体系。把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生产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以及企业行为、人的行为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把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等结合起来,引导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

(七)深入推进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煤矿安全整治。紧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加强监测监控,落实先抽后采技术措施,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双百工程”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八)继续下大功夫治理非煤矿山。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再整合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用好国家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2010年全国危、险、病尾矿库要再减少1000处以上。

(九)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结合制定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推动各地加快治理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化工装置自动化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等严重隐患。

(十)深入治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对烟花爆竹企业的“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提升改造,深化违规使用氯酸钾治理工作。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

(十一)抓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继续开展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等行为。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将道路运输动态监管试点扩大到20个省(区、市),监控范围由长途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扩展到全部客运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十三)继续推动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铁路、民航、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都要针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向深入。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推动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广泛深入人心。

(十五)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区县、平安农机、平安渔业、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安全生产科技周、应急预案演练周、安康杯、安全示范岗等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厂矿、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

(十六)积极推动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总结有关地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和城乡安全社区建设试点经验,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发挥示范企业和社区的作用,积极探索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十七)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强力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继续实施煤矿万名班组长等安全培训工程;加强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十八)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会同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评选表彰一批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队和谐的全国安全管理先进班组和优秀班组长。

(十九)培养安全专业技术人才。推动采取对口单招、校企联合等方式,进一步扩大矿业、化工等院校主体专业招生规模。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储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以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二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订工作。继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推动地方安全生产立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十一)进一步明晰安全监管机构职责。继续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二十二)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继续实行并完善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加强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通报奖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普遍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

(二十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四)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做好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加快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二十五)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通过积极争取,把安全生产继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布局,明确奋斗目标、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进展。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政策研究。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等,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的研究。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五、以强化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应急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为手段,切实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七)继续落实“十一五”安全科技规划。对列入《“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的60项重点科研攻关、100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8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6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要继续推进,力求实效。

(二十八)强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结合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和行政许可,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煤矿在推广瓦斯抽采利用、防突、监测监控技术的同时,抓紧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和人员定位等技术;在非煤矿山强制推行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尾矿库在线监控和干式堆排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工艺;在化工企业推行联锁自控技术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在烟花爆竹行业推行机械化生产和新型安全火药原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政策,及时发布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名录。

(二十九)加快安全技术中心、实验基地及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非煤矿山安全科研实验基地建设,启动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职业安全健康等科研实验基地项目前期工作。运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做好中介机构的资质评定及动态测评工作,注重把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及时清理那些不负责任、服务水平与资质不符的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行为。

(三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力争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启动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建设,加快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医疗救护基地项目的立项进程,推进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项目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十二)加快“金安”工程建设。做好一期工程验收和二期工程启动工作;抓紧制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加大对安全执法技术装备的投入,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安全监管。

(三十三)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继续推进实施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国债资金对安全技改的支持力度,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

六、以创建为民、务实、清廉的安监机构和开展“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全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监管监察人员的履职能力

(三十四)开展“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激励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以先进模范为榜样,勤奋敬业、真抓实干,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地方安全发展排忧解难,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三十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坚持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现行体制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增强许可、审批、执法、事故查处、培训发证、中介监管等工作的权力制约。

(三十七)深入开展创建“五型机关”活动。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实效型、服务型、和谐型、廉洁型“五型机关”活动。要围绕中心任务,将创建活动主题化、载体化、项目化,不断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切实增强活动实效。

七、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八)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利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矿山救护国际比赛以及各种年会、展览会等平台,扩大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科研机构等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三十九)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行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方面的作用。

(四十)加强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益。继续做好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