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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58:25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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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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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确保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在认真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同时,要加大高考改革的力度,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今年进行高考科目改革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高校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试点成功。非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也要为今后的改革工作做相应的准备。
计算机网上录取试行办法将由我部高校学生司另行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我部高校学生司批准不得变更。
因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仍实行面向全国招生,其较1998年度国家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优先安排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不得较1998年度减少。
四、今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批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新高职”),其招生对象主要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录取工作须安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专科录取之后单列一个批次进行。新高职
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的少量应届毕业生须按原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参加由省级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的考试、考核和录取。
五、1999年具有2%招生计划调节权的高等学校(具体名单见教发〔1999〕1号文件附件八),其2%招生计划调节数应集中在录取期间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使用,原则上只用于该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计划数120%调档内的考生。
六、今年在全国对全部保送生进行综合能力测试。保送生招收办法按《关于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8〕81号)执行。
七、巩固招生并轨改革成果,防止出现变相“双轨”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划定录取批次时,应将同一学校同一层次(本科或专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完成,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录取。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规定的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
好定向招生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利用定向招生形式向学生收取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
八、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高等学校不得提出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标准并以此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且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九、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于今年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98年修订)会有所调整,1999年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十、进一步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事件。除查处有关责任人外,因此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学,对已入学的坚决予以清退。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可公布在当地招生的各高校录取考生的总人数及平均分等。
十一、加强录取场所的管理,除招生部门、纪检(监察)和录取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高校,要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考生报名、考试成绩汇总、录取工作安排、录取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录取结果等情况及时上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十三、录取工作必须在9月上旬结束,之后一律不得补录。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必须报经我部批准。



1999年3月23日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 根据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财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财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北京专员办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网企业)后期扶持基金进行就地征收管理,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华北电网企业后期扶持基金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华北电网企业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
(一)华北电网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北京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并报送以下资料:
1.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申报缴纳表;
2.月份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3.北京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的免征范围和金额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是农业生产用电量;(2)是否是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3)是否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2.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办理缴库手续。华北电网企业一般采取支票缴库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审核结果,北京专员办于每月15日前,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交缴款企业;
2.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七条 缴款企业应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及时足额办理入库。
(一)缴款企业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代理银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按规定开展对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并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一) 应于每月18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国库司、监督检查局报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征缴月报表》。
(二) 应根据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应缴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并上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清算表》。在4月5日前,将上年度后期扶持基金征管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企业司、综合司和国库司。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等要求,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
(二)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华北电网企业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后期扶持基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