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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6:55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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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城市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医药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情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六日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诊时,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
(二)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其中,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1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费,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对“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者,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家庭年收入50%的,所在单位应当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额度应不低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三、医疗救助办法
(一)各区县指定1至2 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负责本地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任务。城市低保对象患病时需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中,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治疗。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时,应当征得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患危重病且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低保对象如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就医,应得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患危重病的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比例救助。
四、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补助和对困难区县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的补助。
(二)各区县应根据上年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数,按照每人每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5%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资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四)本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医药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按时编制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民政部门应结合城市低保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责任制,确保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本市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廉价门诊,为困难群众提供优惠医疗服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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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1]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是指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颁发的,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是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身份证明,表明持证人可以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

第四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持证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享有与律师相当的查阅案卷资料、了解案情等权利。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和核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件的具体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可以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由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

(三)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可以直接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

(二)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证书的;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

第九条 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条件的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其组织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三)考试合格后,统一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每两年度须注册,加盖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注册培训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应当收回其《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复议应诉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承办机构及职责,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档案。在每年注册培训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宿州市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宿州市关于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精神,切实抓好扩大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宿州市关于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市计委、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外经贸局、人事局、编办、人行宿州中心支行。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新增城镇就业岗位和农村新增劳务输出任务完成情况;市直有关单位扩大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
1、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情况;
3、通过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情况;
4、各级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情况;
5、清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下岗职工的情况;
6、组织劳务输出新增人员情况;
7、其它。
(二)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扩大就业采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1、成立扩大就业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本地区的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扩大就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大力促进社区就业。各县、区抓好1—2个社区就业典型,在60%以上的社区建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在城市社区广泛开展创建“促进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活动。
3、完善落实扩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已经出台的就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对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县、区对口部门提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4、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市直、灵璧县、泗县、砀山县劳动力市场建成未运转的,下半年必须运转,萧县明年上半年建成并运转。在社区普遍建立就业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5、增加市和县、区政府对扩大就业的资金投入。市本级和县、区财政将促进就业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作出安排,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扩大就业的投入;今年要在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用于促进社区就业、扶持非正规组织就业和购买公益性岗位。
6、加强再就业培训。认真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再就业培训,确保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以上。
7、优化扩大就业的社会环境。重点考核各县、区政府是否将扩大就业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市直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全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营造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考核的办法
(一)建立报告(通报)制度。从2002年7月份起,全市实行扩大就业工作月报告制度,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二)组织专项督查。今年第三季度,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扩大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县、区新增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就业政策、社区就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安置、就业经费的落实等情况。督查情况作为对各县、区扩大就业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
(三)进行年终考评。今年12月份,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对照市政府下达的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查,并于2003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2002年扩大就业工作的自查报告,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复核意见。市政府最后确定各县、区政府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位次。
四、对考核结果的奖惩
(一)对完成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2名的县、区政府和在扩大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当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做好就业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扩大就业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扩大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扩大就业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对实现全市扩大就业目标均负有一定责任,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认真落实就业工作目标,以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件:1、市直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工作考核内容
2、各县区政府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附一:

市直有关部门扩大就业工作考核内容
注: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即是市直有关部门对县区对口部门检 查、督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