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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2:32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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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它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者其它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等。
第四条 提倡公民举报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住址,不愿使用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接受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民的举报应当接受或者受理。
接受举报机关应当接受公民的举报,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并根据规定的职责,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在十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署名举报人。
受理举报机关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紧急或者重大的举报,接受举报机关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办理举报案件适用回避制度。
第七条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为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及其地址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不得遗失举报
材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分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地址。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举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及其亲属以辞退、变动工作、降低职务、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必须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举报捏造或者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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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3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关于简化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和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工业园区入园项目报建审批程序,规范入园项目报建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优化园区投资环境,促进园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高新科技园、新材料工业园、先锋工业园、双马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各园区工业企业项目。

第三条 园区建设项目报建时接受下列有偿服务。

(一)园区建设接受下列一次性有偿服务项目:

1、可行性咨询论证,每个园区8000元;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按50元/亩收费;

3、规划地形图测量,按80元/亩收费;

4、国土现状地形图、勘界图测量,制作技术成果报告书,按100元/亩收费;

5、土地征用调查、委托拆迁腾地,按1800元/亩收费;

6、抗震设防确认,每个园区2000元;

7、国土资源厅要求做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由各园区与服务机构自行协商。

(二)入园项目接受下列一次性有偿服务:

1、制作总平面图,按50元/亩收费;

2、宗地图、地籍图测量、建筑物落成后测图按50元/亩收费,落成前分幅不收费;

3、地质工程勘测,每栋2000元;

4、建筑工程现场放线,每栋1000元;

5、制作、绘制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由投资业主与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自行协商;

6、施工图审查,按投资额万分之五收费,最低不少于300元/次;

7、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按建筑面积1元/m2收费。

第四条 园区建设项目废止下列有偿审批审查服务项目:

(一)入园项目建设可行性咨询论证;

(二)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入园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三)项目建设规划论证咨询;

(四)入园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招投标;

(五)主干道以外,楼高在24m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六)入园项目建设地形图测量;

(七)土地价值评估;

(八)征地管理;

(九)建设项目的交易。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的园区建设一次性有偿服务费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交纳;入园项目一次性有偿服务费由项目业主负责交纳。

第六条 园区建设项目报建服务性审查审批程序:

(一)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提出拟报建项目的申请;

(二)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受理,核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一次性收取费用;

(三)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通知各服务性审查审批机构在规定工作期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服务手续;

(四)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为园区一次性办理各项审查审批手续,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将所收服务性收费一次性支付给各服务机构。

第七条 工作时限:各审批机关在接到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通知后,除征地拆迁可放宽至30天完成外,其余项目在15天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含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由各服务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园区各项报建手续如期完成。

第九条 经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园区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其服务性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2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刘瑞川院长所作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