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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1:20:59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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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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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1991年4月16日,国家教委


1982年,原教育部、原国家出版局联合发出了(82)出版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1983年,原教育部又发出(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出版学生用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1986年,国家教委、原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86)教中小材字001号《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用复习资料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然而在一些地区,滥编滥印学生用复习资料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少数地区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了中小学生的负担,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为诱发学生家长和社会不满情绪的一种社会公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的决定》,优化育人环境,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以治理。为此,特对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复习资料的编写和使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统一规划,我委正在组织编写出版满足教学基本要求、配有适量习题的九年义务教育各科课本和高中课本,以及适应教师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在新的课本出版发行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教师不得再组织编写、出版、使用除高三年级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习题集或练习册。
二、当前,由于高三和初三年级使用的教材需要补充必要的练习,为满足教学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教学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编写一套配合课本内容、习题数量要求适当、质量较高的习题集或练习册,供本省高三、初三学生使用(不得跨省发行),其他各年级练习册一律取消。一些边远和少数民族占较大比例的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教学状况,需要由教材编写单位提供习题集或练习册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提出申请,报国家教委统筹安排。
由于各地教育发展不平衡,为了满足部分地区教师教学的需要,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组织编写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中编入适量习题(不得超过全书内容的30%),供教师教学选用。
中小学生使用的寒暑假作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量、质高的原则组织编写,供本省学生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组织编写在本地区使用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各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组织审查,由省教委批准。需要跨省发行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必须经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各省组织编写的练习册、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定点出版社出版,定点印刷和发行。其定点社、厂、店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出版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各定点出版社的名单经汇总后,在中央一级报纸上公布。
练习册、习题集和假期作业的定价,根据低价微利的原则,参照课本定价标准,按印张定价,由省级教育、出版部门商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定点出版社出版学生用练习册、习题集、寒暑假作业和教学参考书,均需报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教材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需在出版物的前言中注明批准和审查单位,以备检查。
四、中小学生统一使用的课本和其他教学用书,每学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和本地区使用教材的情况确定,在本省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练习册和寒暑假作业定点发行单位必须根据目录向县级教育部门征订。各中学只能根据县级教育部门的订书目录,选用一套经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练习册或习题集。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作为教学辅导用书。各级教育部门和发行单位,不得向学校强行搭配销售目录外的出版物,学校和任课教师也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其他练习册和复习资料。违者,追求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的干部和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擅自组织和参与编写、印制、销售复习资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评聘职称和晋级提干的资格。
五、为了丰富学生课外活动,拓宽知识视野、开发智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社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各级教育部门、出版单位应积极编写和出版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向学生择优推荐,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令学生购买,也不得通过开展评比和竞赛活动变相诱迫学生购买。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要制定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于每年10月底书面向国家教委报告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国家教委每学期将派人到各地专门抽查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对于本规定贯彻不力,继续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的地区,国家教委将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编写和审查的资格,并追究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称建设银行)开办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建设银行贷款建设的投产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协助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放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由建设银行贷款支持建设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商业、旅游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 、在建设银行开立生产结算、专用基金帐户, 企业资金活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
2 、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生产所需原材料、 能源、运输等条件落实,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偿还能力。
3 、资金使用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按规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第三章 贷 款 种 类
第六条 流动基金贷款。企业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当年流动资金计划占用总额30%的,但其补充自有流动基金计划落实,并能在一、二年内补足的,可申请流动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七条 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资金超过规定比例自有流动基金部分的,可申请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临时贷款。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物资储备等原因,超过建设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用基金先用后提,已提专用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数额不超过相应期限内专用基金计划提取的数额。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时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月、季、年度供产销计划,财务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3 、年度、季度借款计划(参考表式一);
4 、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借款应填制借款申请书(参考表式二)借款申请书经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参考表式三),借款合同按贷款种类分别签订,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填制借据(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和加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物资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物资必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十天向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后按新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合并(兼并)或更改名称时,须向建设银行办理债务关系的变更手续,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变更后的当事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企业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要按法律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用借款单
位的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或由保证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归还借款。

第五章 贷 款 管 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行贷前调查概况、贷时审查用途、贷后检查效益的三查制度,保证贷款安全,减少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1 、不按期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的;
2 、未经建设银行同意,自行转移资金回避建设银行监督的;
3 、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4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5 、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表式,并报总行备案。
参考表式一: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年(季)度借款计划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行 │ 项 目 │上年(季) │本年(季)│较上年│增(+)减(-)│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次 │ │度际或预测│计 划 │ (季) │ % │ 财务负责人
──┼─────────────┼─────┼────┼───┼─────┤ 行政领导
1 │一、流动资金占用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2 │ 其中:储备资金 │ │ │ │ │
──┼─────────────┼─────┼────┼───┼─────┤
3 │ 生产资金 │ │ │ │ │
──┼─────────────┼─────┼────┼───┼─────┤
4 │ 成品资金 │ │ │ │ │
──┼─────────────┼─────┼────┼───┼─────┼──────────
5 │ 其它资金 │ │ │ │ │
──┼─────────────┼─────┼────┼───┼─────┤
6 │二、流动资金合计 │ │ │ │ │
──┼─────────────┼─────┼────┼───┼─────┤
7 │ 其中:国拨流动资金 │ │ │ │ │填报企业:
──┼─────────────┼─────┼────┼───┼─────┤制表人:
8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 │ │财务负责人:
──┼─────────────┼─────┼────┼───┼─────┤厂长(经理)
9 │ 投产项目结转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10 │ 其它银行借款 │ │ │ │ │
───────────────────────────────────────────────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11 │三、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 │ │ 说 明
──┼─────────────┼─────┤
12 │ 其中:应付及预收贷款 │ │1.本表由借款企业填报(商业企业等另设置相应指标).
──┼─────────────┼─────┤2."上年(季)实际或预测"根据本企业上年(季)会计报表
13 │ 临时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 │ (第1-10行,15-22行)或实际占用数(第11-14行)据实
──┼─────────────┼─────┤ 填列.
14 │ 其它可占用资金 │ │3."本年(季)计划"根据本企业生产、财务计划填列.
──┼─────────────┼─────┤4.15=1-6-11
15 │四、申请建设银行借款 │ │5.19=18/17×100%
──┼─────────────┼─────┤6.20=1/17×100%
16 │五、总产值 │ │
──┼─────────────┼─────┤
17 │六、销售收入总额 │ │
──┼─────────────┼─────┤
18 │七、销售利润总额 │ │
──┼─────────────┼─────┤
19 │八、销售利润率 │ │
──┼─────────────┼─────┤
20 │九、销售资金率 │ │
──┼─────────────┼─────┤
21 │十、全部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 │
──┼─────────────┼─────┤
22 │十一、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
──┴─────────────┴─────┴───────────────────────
参考表式二: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

─────────┬────────────
企业流动资金来源 │
其中: 自有资金 │
其它资金 │
─────────┼────────────
申请借款金额 │
─────────┼────────────
借 款 用 途 │
─────────┼────────────
还 款 时 间 │
─────────┼────────────
还款资金来源 │
─────────┴─┬──────────
申请 │
(盖章) │ 负责人 (盖章)
企业 │
───────────┼──────────
经办行审批意见 │ 审批行意见


───────────┴──────────
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据(正本)
借款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企业编号:
┌─────┬──────┬────┬───┬─────┬───────────────┐ 发
│ 贷款种类 │ │贷款帐号│ │存款帐号 │ │ 放
├─────┼──────┴────┴───┼─┬─┬─┼─┬─┬─┬─┬─┬─┬─┬─┤本 贷
│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 款
├─────┴───────────────┴─┴─┴─┴─┴─┴─┴─┴─┴─┴─┴─┤据 ,
│ 借款用途: │由 借
├───────────────────────────────────────────┤借 款
│ │款 还
│ 还款期限: │企 清
├─────────────────┬─────────────────────────┤业 后
│ │ 上述贷款,根据 号借款合同, │填 ,
│ 兹向你行借上列款项 到期由我│于 年 月 日起用,月息 ‰, │写 注
│单位主动归还,或从我单位存款中扣收,│于 年 月 日到期. │交 销
│我单位愿遵守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各 │ │银 借
│项规定. │ 经办人: │行 帐
│ │ │信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信贷部门签章) │贷 借
│ (企业公章) │ │部 据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 退
├─────────────────┴─┬───────────────────────┤签 还
│ 分 次 还 款 记 录 │ 展 期 记 录 │章 借
├─┬─┬─┬───┬─┬───┬───┼───────────────────────┤后 款
│年│月│日│金 额 │年│月 日 │金 额 │ │ , 企
├─┼─┼─┼───┼─┼───┼───┤ │交 业
│ │ │ │ │ │ │ │ │会
├─┼─┼─┼───┼─┼───┼───┤ │计
│ │ │ │ │ │ │ │ │部
├─┼─┼─┼───┼─┼───┼───┤ │门
│ │ │ │ │ │ │ │ │凭
└─┴─┴─┴───┴─┴───┴───┴───────────────────────┘
参考表式三: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
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用于___________ 。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 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
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
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 ‰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
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
息___ %。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__帐户中
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
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
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
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
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
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
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98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