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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1:18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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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1)7号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自2000年至2002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5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二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亦庄科技园和电子城科技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五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体现宏观导向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编制预算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织。
第六条 市财政局将经批准的预算方案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的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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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最近,有些省、市税务局询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考虑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是为了取得稳定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联合。这样做,有利于加快原材料、零部件、元器
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的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是扩大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据此,规定如下: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
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198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