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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8:59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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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施行。

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平时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军区是省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全省的兵役工作;各军分区(警备区)以及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条 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七日发出兵役登记布告。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后,由当地兵役登记站出具兵役登记证书。
第六条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期间,农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误工补贴和交通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常评奖。
第七条 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合格,未被征集入伍的,凭当地兵役机关的体检合格证明,招工、招干、升学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八条 对农村义务兵,其责任田、责任山、责任滩等一律保留;给其家庭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中等劳力的收入。
对城镇义务兵,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和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学徒工),在服义务兵役期内,其原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优待金。
学徒工在服义务兵役期内,按期转正定级。
第十条 义务兵退伍后,应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
退伍义务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合伙、开办私营企业的,应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凭立功证书或喜报应按功等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的亲属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彰。
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书。但十八周岁或解除缓征的适龄公民在当年兵役登记布告发布前除外。

有关单位对没有兵役登记证书的,不得办理手续。如有违反,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和征集入伍的,经教育不改,按当地县、市一个义务兵三年的优待金额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十五条 新兵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集中或在集中后擅自逃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新兵原单位动员其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加重罚款,三年内不得安排工作或复工复职。
第十六条 凡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和个人,由兵役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未完成征集任务,或在新兵交接前造成责任事故及责任退兵的,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征兵工作时,不负责任,影响兵员质量,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行政处罚,兵役机关应发给处罚通知书。收取罚款时,应开给收据;所罚款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兵役机关处罚通知书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兵役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兵役部门在十日内予以复议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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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办垦[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经过50多年的开发建设,农垦已经形成了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并举,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发展格局。由于农垦具有生产规模大、涉及门类广、生产企业多、产业链条长和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空间巨大等优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农垦要进一步发挥这些优势,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示范。
一、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一)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许多垦区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中长期土地开发和利用规划,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二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产出率。垦区始终把有机肥施用和秸秆还田作为培肥地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有效地遏制了大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的趋势,很好改善了土壤的通气性、透水性和适耕性。三是转变种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垦区积极发展立体生态养殖、间种、复种等高效耕作栽培模式,挖掘了土地的潜力,增加了收益。四是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确权维护了农场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垦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农业节水成效显著
一是加大灌渠防渗改造,提高输水效率。垦区通过加强现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进行干、支渠防渗建设,有效提高了渠系水利用系数。二是积极推广膜下滴灌、地埋式滴灌、旱田喷灌、抗旱坐滤水点灌等高新节水技术,提高了田间节水效果。三是成立用水者协会,创新管理机制。
(三)投入品利用率稳步提高
一是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目前绝大部分垦区推广了配方施肥技术,收到了比较好的增产增收效果。二是大力推广节约施药。垦区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了防治效果。三是科学合理使用良种。目前农垦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种子机械加工率90%以上,年生产各类种子15亿斤。近些年,农垦系统大力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涌现出一批节本增收的典型。四是推进节能降耗。垦区加强农机日常维护和管理,稳步推进保护性耕作和复式作业等新型农艺农机技术,开展新型机具研制,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
(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迅速发展
许多垦区充分发挥了产业链条长,资源综合利用潜力大的优势,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甘蔗综合循环利用、生物质气化、稻壳发电、沼气利用成为新亮点。
总结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四条基本经验:
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经过几年的实践,垦区对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科学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已逐渐成为广大农垦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是强化管理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节约型社会建设涉及到农垦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一项工作一项工作、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地抓,才能将各项节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取得突破。
三是技术创新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垦区在生产中推行的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沼气能源建设等实践证明,要使垦区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从技术层面上解决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等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农垦优势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资源、组织、产业、科技、人才等五大优势是农垦在新时期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最有利的条件。科学开发利用各类资源,加强组织建设,依靠科技和人才,推进产业升级,农垦经济社会将会获得更快更好地发展,农垦节约型社会发展将会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二、农垦建设节约型社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将是农垦系统加快发展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时期,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面临很好的机遇。一是国家高度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谋划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蓝图,必将为农垦系统进一步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垦区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内在的需求。农垦要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高效利用资源,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道路。三是农垦系统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农垦在几十年的建设中,从自身实际出发,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多经验,有很好的发展基础。四是农垦系统建设节约型社会潜力很大。农垦系统分布面广,资源占有和使用量相对较大,产业链条长,产业化发展水平较高,为农垦在今后的发展中节约资源和挖潜创造了广阔空间。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农垦全系统的诸多产业和领域中,还有很多不够节约的地方,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环境等问题,很多先进科技成果运用还不到位,投入水平也较低,资源节约的紧迫性意识还不够强。同时,农垦还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才缺乏等问题,有效解决资源环境约束和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任务十分艰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约束瓶颈逐步显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谋划可持续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形势逼人,机遇难求。农垦系统要增强紧迫感,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乘势而上,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三、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农垦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推进节约型经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按照《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对建设节约型农业的指导意见,结合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在“十一五”时期,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长期保持基本农田规模;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规范土地流转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种植大户集中,加快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大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农垦土地确权工作;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探索土地资产增值增效新途径,努力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水平。
综合采取农艺、农机、工程、生物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完善不同用途耕地的质量建设标准,搞好田间水利沟渠、机耕道路、防护林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加大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力度;加强对东北垦区黑土地的保护,结合国家“沃土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建立黑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西北垦区要结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旱作节水工程和其它工程的建设,加强耕地和草原草场的管理,不断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提高耕地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和土地利用规划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总结和探索不同地区土地集约利用模式及配套措施;科学布局,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优势产业区建设;改革传统耕作制度,提高耕地综合产出效率;合理规划建设小城镇,继续做好“撤队并场”工作,积极开展旧址土地的复垦。
(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积极做好参建和自建的水利工程建设,搞好流域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垦区旱田节水灌溉工程和邻近江河湖泊垦区的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努力做好垦区内大型灌区建设,加快解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问题;搞好垦区境内水库、堤坝的削险加固,提高建设标准;优化农田灌溉水系布局,大力开展灌溉渠道防渗建设,减少输水损失。
全面推广田间节水灌溉高新技术。改革传统漫灌方式,根据地区和作物不同,鼓励畦灌、沟灌、低压管灌等低损耗地面灌溉技术,推广喷灌和滴灌技术;完善不同作物节水控制灌溉技术,并加大推广力度。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建设水资源监测体系,科学制定基本用水定额;严格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和未经处理的家畜禽粪便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积极开展养殖业和工业废水生态净化处理,进行二次利用。
(三)提高农业投入品利用效率
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建立起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化验室、田间试验网络为一体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体系;探索测土配方施肥的技物结合模式,建立“测、配、产、供、施”体系;进一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的精度,细划土壤小区,建立土壤档案,并依据种植作物、产量情况和田间监测结果,不断修订完善配方,做到定物、定点、定时精准施肥;在搞好垦区自身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也为周边农村农民提供服务。
大力推广节约型施药技术。坚持低毒、低残留、低浓度和生物防治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植物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推广使用新型施药机械和喷雾助剂,完善技术规范,加强技术培训;在大型垦区提高飞机航化作业水平,努力降低农药用量,提高利用率。
科学合理使用良种。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种子加工技术和良种供应能力;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的用种量,全面推广麦、豆、棉、玉米等大宗农作物的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加快推广橡胶籽苗芽接和小苗芽接技术。
千方百计降低农业装备能耗。推进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大农机装备更新力度,推广大型农机具保护性耕作和复式联合作业;积极推广使用节油和抗磨添加剂。
(四)加快建立集约化养殖生产模式
加快养殖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行集约化、标准化养殖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养殖业生产水平。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现代化集约养殖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大户和加工企业建立养殖厂,不断创新经营方式,加速实现规模养殖的进程;积极实施草食家畜全舍饲、半舍饲工程,缩短养殖周期,提高生产效率;推广绿色高效生态畜禽水产养殖技术,加快养殖业良种化步伐,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单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改善饲料品种结构,发展人工牧草、青贮玉米种植,进行天然草场改良;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动物饲养,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加强疫病防治,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提高防治手段和疫情防控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努力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切实加强工业和建筑企业节能工作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农垦工业水平。做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工作,重点扶持技术起点高、工艺先进、污染物排放可有效控制的建设项目;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推广锅炉改造、水泥窑炉改造、蔗糖压榨技术升级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和工艺;进一步开展节能监测工作,实施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全面推行环境管理ISO14000企业认证;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把节能降耗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考核体系,把每一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农垦小城镇建设和撤队并区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抓好建筑工程节材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和民用建筑标准,搞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六)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继续培育循环经济集成利用技术创新能力,壮大和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节约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植胶垦区要在完成天然橡胶集中加工规划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新建加工厂的工艺设计,提高天然橡胶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改良烘干技术,节省燃料电力开支;结合“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的实施,积极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源;逐步开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使大多数群众用上洁净能源;积极开发农膜回收利用和可降解技术,确保耕地不受污染;鼓励有条件的垦区进行小规模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试点,挖掘现有资源的利用潜力。
(七)努力创建垦区节约型机关
积极开展垦区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普及节约知识,强化节约意识,细化节约措施,重点做好垦区用水、用电、用材节约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照明、采暖、制冷、办公设备、用车管理工作;发展电子政务,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改革会议组织方式。垦区机关要带头倡导节约风尚,在全系统逐步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
四、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其他各项建设规划的编制,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排,强化措施,逐步形成发展节约型经济的制度体系,使垦区经济尽快走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管理经验,树立资源忧患和节约意识。加大技术和典型交流工作力度,推广成熟技术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发展节约经济的良好环境,并向垦区周边示范推广。
(三)加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力度。要充分发挥农垦资源、规模、科技、产业和人才优势,因地制宜,在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加强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完善以标准化为核心的各种农业生产模式,加快主导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创性地推进节约型经济的发展。
(四)增加投入,狠抓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农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产品更新换代。搞好重点项目建设,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优先考虑资源节约型项目,鼓励节约型技术的应用,把节约资源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垦区要加强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强化机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扎实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沿海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保障本省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沿海港口、港湾和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本规定,接受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检查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海南省公安边防机关是本省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设立在沿海地区的边防工作站(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对沿海地区及港口的船员(民)和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的边防治安秩序。
公安边防海上巡逻大队负责维护本省海域边防治安秩序。
第四条 沿海地区、港口的一切部门、单位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所有人员应当遵守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义务协助公安边防机关搞好边防治安管理。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五条 船舶、船员(民)出海必须持有公安边防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出海生产作业的船舶(包括在近海、港口从事各类活动的小型船舶)及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监、港监等有关机关申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有效证件,否则需另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必要时渔监、港监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
边防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受理查询。
第七条 船舶报废、买卖、转让,船员(民)调动或停止出海的,应当及时向证件签发机关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缴销手续。
第八条 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犯罪嫌疑者,案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出海的未处理完结的重大事故责任者,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出海的人员,有关机关不应发给出海证件。
第九条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根据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由市、县公安边防机关签发。

第三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出海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刷制、标示船名、船号,并保持清晰。禁止使用活动船牌。
第十一条 出海船舶必须有船长或负责人,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确定治安保卫人员,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船长或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船长或负责人应当持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进出港检查。
第十三条 船舶在港、岸停靠,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泊。沿海乡、镇村庄的船舶,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停泊。
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岸停泊期间,大船要有人值班,自行看管;小船和舢板集中看管。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可以成立群众性的“船舶管理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船舶看管、检查工作,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 与香港、澳门、台湾渔船经营劳务合作业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主办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指定的公安边防机关申领登船证件。经批准登船的劳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港口上下船,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出海的船舶和人员不得非法进入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海域或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不准携带与航行、生产无关的内部文件、资料出海;不准私自留用、处理漂浮的违禁物品。
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贩运武器、弹药和抢劫、盗窃、嫖娼、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及一切损害国家主权、尊严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出海船舶因台风、机械故障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进入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港口,或搭靠外国船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询问。
第十九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应当立即向发生事件(故)所在地和出海证件申领地的公安边防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设有公安机构的单位的出海船舶和出海船员,可由该单位公安机构按照本规定自行组织管理,接受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和指导。未设有公安机构单位的出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由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统一实施边防治安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主管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赃款、赃物及违禁物品、拘留、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或携带出海证件出海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的;
(三)涂改、转让、冒用出海证件的;
(四)船舶停港期间不在规定区域停泊或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影响边防治安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或私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及使用活动船牌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口申报、登记手续的;
(三)船舶在非指定位置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以逃避边防检查管理的;
(四)私自雇用或载运无证人员出海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海域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的;
(二)携带非航行、生产所必需的内部文件、资料出海的;
(三)违反规定搭靠外国船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船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留用和扩散拾到的违禁物品以及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其他物品的;
(二)向外国船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船舶索要或接受违禁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登外国船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船舶或载运无关人员登上述船舶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靠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港、岸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一)拒绝、阻碍公安边防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二)伪造、贩卖出海证件的;
(三)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开动、扣押他人船舶或非法扣押他人及其财物的;
(四)在海上强行买卖渔获物,故意破坏、冲撞他人船舶、网具、船舶设施,危害海上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走私活动的,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走私货物、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专门用于走私活动的船舶,可以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 利用船只组织、载运他人非法入境、出境、嫖娼、卖淫、赌博或载运违禁物品,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赃款、赃物及违禁物品,收缴《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分别处罚。

第五章 处罚的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条 处罚权限:警告、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由当地边防工作站(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公安边防海上大队裁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赃款赃物及违禁物品、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由当地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分局、海上公安边
防分局裁决;处以拘留的,由当地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由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当场执行。其他处罚,公安边防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边防机关在执行处罚时,应当向被处罚者送交处罚裁决书。受罚款处罚者应当将罚款当场交给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或者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交给指定的公安边防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按日增加罚款1元至5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处罚者,强制执行并
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三条 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收到罚款或没收、扣押的物品,应当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或扣押物品清单。
罚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边防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边防工作站裁决的,由所在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分局复议;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分局裁决的,由该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
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公安边防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船舶或人员有违反海上交通管理、渔政渔监管理等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移交或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边防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由主管机关给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罚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