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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退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44:04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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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退单的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退单的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规范信用卡业务操作,现对《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附件三)中第五章信用卡退单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收单行与特约商户按照签订受理信用卡的有关协议办理收单、划款事项。
(一)收单行要做好对特约商户和收银员培训、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商户共同维护银行和商户的权益。发现商户未按规定操作程序受卡出现债务纠纷问题,收单行有权按本规定退回有关交易单据,拒绝付款;已向商户划款的,应要求特约商户退回款项。对经常违规操作造成事故
的商户要书面提出警告,并加强有关培训,帮助其限期改进。对经帮助仍无效的,报请本行领导批准后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
(二)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单据,收单行有权向特约商户退单:
1.非本行授权商户受理的信用卡、过期无效卡单据。
2.无持卡人本人签名且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或签名有重签、重描痕迹的单据。
3.信用卡凸印内容压印不清楚而无法查明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的单据。
4.持卡人投诉单据上签字与本人真实签字不符,经检查确认为被冒用的单据。
5.签购单金额超过授权限额,而没有授权号码,或签购单金额超过发卡行授权批准交易金额的单据。授权限额指总行统一规定的购物消费和取现授权限额。
6.商户漏查止付名单或已安装POS商户未划卡造成的止付卡单据。
7.分单压印单据。指在同一商户的同一收款柜台,同一持卡人同一时间的一笔购物消费,其金额超过授权限额,或接近、等于授权限额,为避免授权而将该笔交易化为多笔签购单,单据均为连号或人为错号。
8.自持卡人购物消费之日起,超过10天特约商户才送交收单行的单据,而该单据递交发卡行时,持卡人已销户。
二、各级发卡行与持卡人按照《龙卡章程》和双方订立的《领用龙卡协议》办理信用卡交易结算事项。
(一)各级发卡行要树立全行一盘棋的观念,自觉维护建行利益和龙卡信誉,凡收到收单行转寄的持卡人交易清单,原则上不得随意向收单行退单,必须首先按单计扣持卡人存款,发生透支的,按透支管理规定向持卡人进行追讨。
(二)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发卡行应先向收单行查询,查明确属收单行或特约商户责任造成被冒用的,方可向收单行退单:
1.如持卡人有确凿证据证明该笔交易非本人真实交易,发卡行应向收单行书面查询,收单行在收到发卡行查询书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回复发卡行,超过回复期收单行仍未回复的。
2.对签购单金额超过总行规定的授权限额,应向发卡行申请授权而没有申请授权的单据,或签购单金额超过发卡行授权批准交易金额的单据,而该单据经发卡行向收单行查询,查明确属收单行或特约商户责任造成被冒用的。
3.对无持卡人本人签名的单据,若持卡人书面投诉并附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交易非本人真实交易,发卡行可向收单行退单(附持卡人的书面投诉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持卡人投诉签字不符或未记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的单据,发卡行须开具县以上公安部门证明该单据非持卡人本人签字的笔迹鉴定材料,可向收单行退单。
(三)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发卡行经向收单行查询后,发卡行不得退单。
1.对收单行递交的止付卡单据,但确属持卡人本人使用,只因该商户未安装POS,在止付卡生效当天至15天(含)以内,商户未收到新一期止付名单的,发卡行在接到收单行书面回复查询书(收单行回复查询书须附证明材料)后,不得退单。如属止付卡生效15天以后,自第1
6天起发生的该卡交易单据,收单行须查明原因,承担责任。
2.对无持卡人本人签名,但收单行能提供持卡人确实用卡消费的有关商户资料的单据,发卡行不得退单,可要求收单行补寄证明资料作为对持卡人扣款的依据。
(四)以下纠纷单据,发卡行不得直接向收单行退单或转透矛盾,必须经持卡人书面投诉后,向收单行和特约商户查询查复后,得到充分证据情况下方可向收单行退单。
1.涉及商户不当或违规行为。
2.有分单压印嫌疑。
三、对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超过《龙卡章程》规定最高透支限额及最长期限的透支,发卡行均须先记扣持卡人帐户,向持卡人追讨。对有疑问的单据应在追讨3个月内,向收单行书面查询,收单行须在收到查询书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除商户责任外,属
收单行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发卡行一并向持卡人追讨。
四、发现伪造卡、作废卡(不含止付卡、过期卡)交易须报告总行。
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卡、作废卡进行交易结算,经办人员按规定操作程序未识别出来,而造成的损失由卡片资料所在行承担,发卡行收到此类单据不得向收单行退单。但经办人员应该分辨并有条件能够分辨的伪造卡、作废卡发生交易,由收单行承担责任。
五、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处理有关信用卡交易纠纷。发卡行与收单行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的,由双方同一管辖行进行调解,双方属同一个一级分行管辖的,该一级分行调解,不属同一个一级分行管辖的,先报双方的管辖一级分行调解,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再报总行调解,经总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为最终调解意见。
六、发卡行或收单行向总行申请调解,须经其管辖一级分行以正式文件报告总行,并提供有关资料。自交易日起6个月以内申请调解有效,超过6个月后申请调解无效。
七、本补充规定下发后,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建总发字〔1995〕第166号文件第四条第(四)点关于“可要求特约商户对每笔交易均向收单行信用卡业务部请求查询或授权”的规定停止执行。全行仍统一执行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关于
按商户类别确定授权限额的规定。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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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工商局


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工商局



为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确认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是有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二、北京市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凡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公司企业,除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侨商、港澳商人企业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遵守本规
定。
三、公司必须具有与其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视作公司的自有资金),并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从事提供劳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三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金;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实有自有流动资金少于注册自有流动资金的,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四、公司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包括自有的和租赁的)和必要的设备。有批发业务的,还必须有相应的仓库和仓储设备。
五、公司必须有固定从业人员。从事科技、经济、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公司,还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技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等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六、公司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会人员。
七、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设备、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明确主营和兼营,主营不得放弃,兼营必须适当。
八、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方准营业。董事长(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九、申请登记开办公司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其副本: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营公司须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须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证明,或银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公司章程。联营的公司须有联营各方责、权、利的协议书;
4、开办公司的申请登记书及公司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
十、公司的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在全市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不得重名,名称要反映其经营行业的内容和特点。非全国性的公司不准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名称。本市的公司一般不得使用“华北”、“北方”等字样的名称。除全市性的公司,
跨区县的联营公司和科技开发性的公司之外,一般公司名称应冠以所在区、县的地名,并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北京”或“北京市”名称的公司,要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十一、公司章程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录属关系、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核算形式、财产归属;
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人代表、利润分配比例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
十二、公司企业合并、歇业、改名、迁移地址、抽调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须报经原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并如实申报资金,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年末资产负债表,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本市的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不准套购国家重要物资,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以假合同、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诈骗;不准倒买倒卖国家外汇;不准买空卖空,哄抬物价,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勒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十六、以“中心”命名的企业,登记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5年4月5日

关于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通报

工商食字〔201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圆满落幕。为有效保障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六个确保”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系统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制订方案,超前谋划、提前部署,全力加强食品市场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了上海世博会“平稳有序、安全可控”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零事故”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难忘的184天里,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坚守工作岗位,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工作精神,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全国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68.09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118.63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23.9万个次,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3.6万户,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6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6件,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及时部署,切实加强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党组高度重视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专门成立了服务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主管副局长刘玉亭、王东峰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和监督检查。为切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对做好世博会期间有关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出了周密部署和安排。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工商行政管理座谈会和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总局都对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门部署。9月7日,总局又进一步召开上海市及北京、辽宁等9个省市工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要求相关地区工商局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努力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工商部门按照总局的要求,层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工商部门切实把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立足地区实际,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有力、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按照总局的部署,全国工商系统特别是上海市、北京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等9省(区、市)工商部门围绕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食品广告商标监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食品消费维权等重点环节,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有效保障了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好评。

  上海市工商部门全面落实总局和上海市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把全力服务保障世博会列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依法履职履责,尤其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扬能吃苦和能战斗的精神,加班加点,苦干实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以三级保障为重点,制订和完善了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通过规范主体资格,以督促企业签定食品安全承诺书为切入点,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先后安排300名干部驻点监管,坚持每周抽检,对供博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全程监管。加大对主要市场和关键地区的巡查力度,强化对世博标识和涉博广告的监管,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264件,共监测涉博题材广告44720条,发现违法广告208条。据上海市工商部门统计,5月1日至10月31日,上海市工商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监管供博食品约3488车次、4200个品种近4030.06吨,并共对20多大类、 4483 组样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合格率达99.7%。有6个批次的981公斤供博食品被禁止进入世博园,有1家企业因涉嫌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被立案查处,并被终止了供博资格。

  三、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全国工商部门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推进跨区域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尤其是上海及周边省(区、市)工商机关12315中心继续提供外语接线服务,及时调解消费纠纷,查处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受到地方政府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好评。据不完全统计,上海世博会期间,上海市工商机关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62727件,其中涉博申诉投诉1542件,全部及时办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与江苏、浙江三地工商局共同建立了长三角地区“异地消费维权快速通道”,进一步提升了消费维权的能力。上海市工商部门依托世博园区内56个参观者服务点、设置在该市商业街和旅游景点的130个世博消费维权服务点和6000多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上海世博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保障部分别在开园一个月和三个月后,先后多次致信上海市工商局表示感谢。

  四、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抓好流通环节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机关狠抓督查检查,认真落实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总局周伯华局长、王东峰副局长多次亲赴上海,就加强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切实做好世博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分5批派出8个检查组赴上海,对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地工商部门还进一步严格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切实防范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在加强日常市场巡查监管的同时,各地工商部门普遍加强了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超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严格应急系统检查,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从总局到省、市、区(县)工商局以及工商所安排24小时值班制度,采取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分工协作的预警与应急指挥体系;建立了严格的世博会期间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市场预警,确保及时稳妥防范和应对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目前,广州亚运会正在召开,“元旦”和“春节”日渐临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职履责,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认真总结并运用上海世博会和北京奥运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是切实抓好“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节日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三是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特别是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四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