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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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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3年7月2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20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市级的或者主要是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区级或者主要是县(市)、区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组织。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计划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项目,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调整,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与使用和其他前期准备工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法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六十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审计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生产经营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就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报审计机关审计而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四)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予以调整。施工单位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意见书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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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期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春运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使学校和广大师生面临各种困难。党中央高度重视做好灾害性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抗灾工作,国务院下发文件进行全面部署,全国各地众志成城,打响了一场抗灾减灾的硬仗。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师生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各项抗灾减灾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生活平稳正常,确保校园和谐稳定,确保留校师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一、把学校抗灾减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抗灾减灾工作。受灾地区教育部门要把学校抗灾减灾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第一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力量把抗灾减灾的工作做细做实。受灾地区学校可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教育教学安排,确保师生安全;要全力以赴,落实学校抗灾减灾的办法和措施,把灾害对师生生活和校园秩序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减灾第一线,了解灾害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切实解决师生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骨干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万众一心,共同抗御灾害。其他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支持抗灾减灾工作,加强后勤服务管理,安排好留校学生生活,确保校内安全稳定。

  二、全力以赴做好留校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安排好因灾滞留学校学生的生活,全面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关心、解决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问题。一旦天气和交通状况好转,要为滞留学生回程提供帮助和便利;要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醒要返乡回家的学生做好临行前的充分准备,注意与家人保持联系,选择安全可靠的时段、路段和交通工具返乡。要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学生在返乡途中遇到特殊困难、问题或突发事件。受灾地区高校要设立专项抗灾减灾资金,对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严重情况做好充分的物资准备,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做好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确保学生生活和校园秩序正常。各高校要安排好假期留校学生的生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慰问和文娱活动,丰富学生留校生活,使学生在学校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宣传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有利条件,宣传学校抗灾减灾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各地抗御灾害的事迹,增强师生战胜灾害的信心,稳定师生情绪,引导师生共同克服困难、共同抗灾减灾,形成团结友爱、积极向上,扶贫济困、共渡难关的良好风尚和氛围。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监控,及时删除各种煽动信息和言论,密切关注校园网上舆情动态,及时掌握校内学生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校内仍有人员使用的房屋建筑的安全排查,发现危险房屋,立即组织转移安置。要加强学校校舍灾后安全检查,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特别是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要加强对基础生活设施的安全和事故隐患检查,加强校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关键设施的安全保卫和防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故障和供应中断,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供应。要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除冰防滑工作,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师生摔伤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校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做好对在冰冻灾害中摔伤、冻伤或生病师生的医治和救护工作,积极做好流感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五、加强值班备勤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灾害期间和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和情况,及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时报教育部。

  未来几天,局部地区可能有暴雪、冰冻天气,可能会加剧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状况。谨向在前一阶段抗灾救灾工作中奋战在学校抗灾救灾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和师生表示诚挚的问候!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困难估计得更严重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想得更充分一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坚决打好抗灾救灾这场硬仗。

教育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财农[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扶贫办财务司(组):
按照财政部党组和全国农业财政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2006年,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的要求,在全国选择了160多个县开展试点,其中,中央财政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选择26个县开展试点。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安排
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财政部党组对深化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规模和范围,重点研究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体制性、机制性措施。
(一)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总结2006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总结推广各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对中央财政支持的26个试点县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奖惩。在总结2006年试点经验、做好中期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支农资金整合的体制性和机制性措施。
(二)全方位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重点研究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体制机制性措施,进一步扩大以县为主的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规模和范围,积极推进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整合工作。
1.从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一是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积极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横向方面,第一,逐步建立财政部门内部的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作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特点和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重点,统筹安排财政支持新农村资金。特别是对目前比较突出的财政支持农业发展资金分散问题,要积极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第二,逐步建立部门之间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配合协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涉农部门的沟通和协商,积极推动和支持部门开展项目支出整合,对性质大体相同、用途大体类似的支农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要逐步做到统筹分配使用。纵向方面,重点研究和探索以县为主,合理整合县级、省级、中央级等各个层次支农资金的有效途径。试点县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围绕县级发展规划,统一申报和统筹使用上级财政支农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的整合工作的指导,对2007年中央财政确定的试点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试点。二是积极推进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第一,加快资金和项目审批权的改革进程。逐步研究下放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限,中央和省级部门一般不再审批具体项目,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第二,强化支农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严厉的支农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管理上,实行追踪问效,进行效益评估。第三,积极探索奖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进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改革。
2.扩大以县为主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和规模。一是扩大资金整合渠道。要在2006年整合资金项目和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合资金的渠道。2007年,中央财政将增加支持试点的引导性资金,同时,将选择一部分地区和县级单位开展扶贫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试点。省级财政和试点县也要进一步拓宽整合的支农资金渠道,整合的资金规模要进一步增加。二是扩大试点范围。2007年,中央财政将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县的数量,试点区域将从粮食主产省区扩大到全国范围,重点是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省级财政的试点县数量也要适当增加,并加大对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力度。三是丰富试点形式。通过多样化的试点,积累经验。2007年,中央财政除了安排引导性资金支持一部分试点县外,还将确定一部分试点县,中央财政不安排试点资金,由试点县自主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对自主试点工作开展好的试点县,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奖励。
3.积极开展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2007年,中央财政将选择一部分省、区、市,开展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一是探索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有效途径。重点是整合用于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项目支出。二是深化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改革。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小型支农项目的资金要尽量“切块”下达到县。2007年,中央财政分配给试点省(区、市)的相关支农资金将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试点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支农资金,突出支持重点,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4.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整合工作。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进一步规范农口部门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合理确定部门预算的支出重点。抓紧清理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对性质相同、用途相似的项目支出要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统筹安排使用。重点项目支出的预算安排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评估论证。
(三)研究制定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关制度。从维护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支农资金和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出发,针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相关制度或管理意见,逐步建立支农资金整合机制,为整合支农资金提供制度依据。
二、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合支农资金的认识。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转变政府和部门职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整合支农资金首先要逐步建立举各方之力共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整合支农资金必然要对现有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管理方式进行一些调整,有可能触动现有的利益格局,但绝不是部门职能和利益的收缩。因此,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战略角度,充分认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商,不仅要整合支农资金,而且要统一思想认识,要将资金整合作为推动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新举措,要把各方面力量凝聚起来,集中财政支农资金优势力量办大事、办好事、办难事。试点县的党政领导及涉农各职能部门也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是一个大好的机遇,有利于充分利用好各级、各部门的支农资金,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要在整合上做文章,整合支农资金试点的核心在于整合资金、整合资源、整合力量,要在整合支农资金方面探索经验,探索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支农资金的有效途径。试点县要以整合支农资金试点为契机,从发展县域经济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围绕全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特别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开动脑筋,解放思想,采取积极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的力度,不仅要用好、管好上级财政部门支持整合试点的资金,更主要的是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各部门的支农资金,要逐步形成支农资金整合的社会氛围,加快建立支农资金整合的长效机制。省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农业处处长和分工负责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支农资金整合的意义、内涵和工作实质,要把推进支农资金整合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从明确指导思想和试点目标、完善试点方案、强化资金监管、推进试点顺利开展等方面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认真组织和实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尽管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还刚刚起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和试点县的党政领导对试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和实施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整合方案要细化,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当好参谋;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合理确定支农资金投放的重点;加强整合资金的监管,跟踪支农资金的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列入2007年中央财政支持试点的县级单位名单和试点初步方案(包括安排引导性资金、自主试点两类)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中央农口部门2008年预算项目支出整合意见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省级财政支持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方案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加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信息交流。加强信息交流有利于上下沟通,有利于相互学习和交流。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支农资金整合动态信息的报送,不仅要及时,而且要有质量。试点县的试点工作动态要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基础上,至少每两个月直接报送财政部农业司一次。
(四)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方面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另一方面,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理解,为支农资金整合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利用试点取得的成效来加强宣传,宣传资金整合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资金整合的可行性,进一步统一认识,营造整合资金的社会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