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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7:29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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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以下简称《五条禁令》(国土资发[2004]11号)),结合国办印发的《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2004年度建设任务书》(国办秘函[2004]27号)的具体要求,要充分利用对外信息网站,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


利用信息技术方便、快捷、覆盖面广的特点,开展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是落实《十项措施》和《五条禁令》的具体实践与重要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具体要求。通过信息网站,把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事务和主要措施向全社会公开,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网上信访、网上举报的渠道,以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直接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到便民、利民、为民,促进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把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等工作事项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和控制时限进行办理,以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二、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在网站上设立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动态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十项措施》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告以下内容:


——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二、设立网上查询窗口,建立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除涉及保密以外的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三、在网站上建立信访接待和举报专栏,为社会提供网上反映情况和举报的渠道。


——建立网上信访接件专栏和信访信息管理系统,限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网站上设立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公告栏目,及时公开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通过网上举报专栏,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探矿权项目、采矿权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出现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等情况进行举报。同时,限时处理电子举报信箱的举报案件,及时公开发布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四、建立网上办事窗口和网上交易窗口,为社会提供网上信息提交与信息访问的渠道。


——在网站上设立办事窗口,建立网上业务受理信息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网上报件、行政审批查询等服务;


——在网站上设立交易窗口,建立网上互动式的交易信息提供和查询系统,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便捷、公开的交易渠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保证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外信息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强化信息网站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网站性能和运行效率,开发相关信息服务系统。对于暂时没有建成对外政府网站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把政务信息提交到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站上进行统一发布。


三、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研究确定需要网上公开的具体内容。《十项措施》中规定的内容要在网上公开。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审查认定,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与更新、网上意见处理与反馈的相关制度,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形成网上信息及时更新与发布、网上意见及时处理与反馈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查制度与程序,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将在今年三、四季度,通过互联网对各地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按规定在网上公开有关信息,或不及时更新的进行通报。


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为契机,加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和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加快国土资源网络体系和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信息化标准政策的制定与推广,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



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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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 乡镇企业局


广东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 乡镇企业局


(1988年3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企业,系指镇(乡)、村、联户企业和个体户工业;镇(乡)、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农村的其它集体企业。
第三条 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乡镇企业消防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落实上级对消防工作的指示;
(二)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安排专职、义务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定人、定时 、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四)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派人保护火灾现场;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七)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务指导,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八)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评比和表彰先进。
各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岗位、确定每个职工的防火责任。
各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岗位,确定每个职工的防火责任。
第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乡镇企业;生产、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协助防火责任人处理日常消防事务,其它企业应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第七条 各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学习消防知识,做好灭火准备。
第八条 乡镇企业对职工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新吸收的职工,应结合他们所从事的工种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 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职工,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消防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位。
从事电工、烧焊工、锅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许从事操作。
第十条 健全防火安全逐级检查、用火用电、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巡逻值班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开发新经济区或改造旧墟镇时,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法规的要求,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原有的消防设施不适应消防要求的应进行改建。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装建、搭棚等建筑工程,应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和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许施工。
第十三条 凡经过公安机关审核的工程,需要改变原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审核机关的同意,竣工后应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消防要求方许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建筑物时,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的用途,出入口、通道、楼梯应保持畅通。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各部位防火安全的要求,悬挂国家劳动部门统一颁布的消防安全标志牌。
第十六条 生产场地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油棉纱、油抹布、油手套、木屑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生产镇流器、稳压器、门铃、应急灯等电器产品及易燃易爆产品,要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必须取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并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产品方可出厂。
第十八条 生各类防火产品或消防器材,必须经公安部门鉴定认可,方许进行生产。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有关防火性能的数据、耐火等级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的防火产品和灭火器材需要刊登或播放广告时,应有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的鉴定证书。
第二十条 物资仓库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使用、贮存、经营、装卸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物资仓库和禁止明火的生产场地吸烟、生火。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火或焊接、切割时,应事先报请企业防火负责人批准,并在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工作完毕后应即清理现场,检查确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和施工,确保质量。平时对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电工应指导职工安全用电。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的生产部位和贮存物资的性质,各生产经营场地和仓库均应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年终时,应总结评比消防管理工作,对在防火和灭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由企业或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1988年3月30日

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府发〔2004〕8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旅游服务,提高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成都市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房 屋属农村居民住宅,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农家乐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志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质监、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企业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建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应当以成都市地方标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DB510100/T005-2004)为依据。
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五星级和四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区(市)县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帮助经营者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七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联合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情况;
(二)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诉的;
(三)未定期发布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