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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4:28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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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39号“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外经业务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93)财外字第3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1993年2月6日

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系统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从事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企业应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的税款,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境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项目组,下同)应配备合格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章 资 金 筹 集
第六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票面价值计价;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一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配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
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境外借款。企业应对其境外机构境外借款的抵押、担保权限做出相应规定。

第三章 流 动 资 产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息净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外购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可直接认定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同类物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十七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材料等,可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十九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费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可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2%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年末,企业根据应收帐款余额计算应提的坏帐准备金大于或小于帐面实际数的数额,应计入或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境外开展业务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帐户。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应当经企业总部批准,并按照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对境外银行存款严格管理,实行“联签”提款办法。在企业任职的亲属不得联签。所有现金收支凭证,除需有经办人签字外,还要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固 定 资 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境内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境外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两个条件。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资产,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也可列作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易损易坏的,也可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境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分类及计提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 35-45年
房屋及建筑物 25-35年
其中:简易房 5-8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 10-14年
运输设备 6-10年
生活及管理设施 5-8年
企业在境外使用的固定资产分类及计提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 15年
房屋及建筑物 10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 3年
运输设备 3年
国外生活及管理设施 3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参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应当按下列方法计价:
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算公式为:
1.按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2.按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计算折旧的境外固定资产,可不计算预计净残值,以原价作为应提折旧总额。
按加速折旧法计算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折旧计算公式为:
1.双倍余额递减法: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折旧年
限到期前两年,将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
销。
2.年数总和法:
年折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100%
旧率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其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月初帐面价值。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
提;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因无后续项目而折旧又未提完的境外施工机械、生产设备,可在项目的最后一年一次提足折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费用支出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境外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卡,认真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固定资产购置、转移、变卖、报废时,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查。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律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的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物资储备、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 外 投 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数额计价。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额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
第四十八条 企业向境外投资应了解熟悉当地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好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公有企业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如有特殊需要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经企业总部批准,并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第七章 成 本 和 费 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直接为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及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项目成本;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项目成本。
第五十条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总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能直接计入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直接计入的,原则上按照境内、境外营业额分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管理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业务招待费、业务资料费、坏帐损失、佣金及其他管理费等。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列入管理费用。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费。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按下列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一)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
(三)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三条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包括销售材料物资和产品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企业的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期短、年底应当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 企业境内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七条 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以每一个独立承包工程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规模大、工期长或单位工程较多的承包合同按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若干个规模小、工期接近、费用难以划分,且在同一地点施工的承包合同,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五十八条 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其他业务原则上以每项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已结算项目成本与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成本界限;成本费用与资本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境内成本与境外成本的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企业一般应在交付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采用实物支付方式结算的,应以实物销售并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承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可以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承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应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年终应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
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境外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和费用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年已完工程(已结算项目)的盈亏情况。
对合同规定以递延付款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收入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营业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对合同规定以即期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虽已结算但期未尚未收到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 营业 投 资 营业外 营业外
= + + -
总额 利润 净收益 收 入 支 出
营业 营业 营业 营业 管理 财务 销售
= - - - - -
利润 收入 成本 税金 费用 费用 费用
国 外

所得税

营业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多种经营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承包工程成本、劳务合作成本、技术服务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多种经营业务成本。
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产品成本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数额等。
第六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索赔收入、罚款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对境内外业务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境内外的盈亏可以互抵。境外业务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实现的利润5年内全额留用,境内业务实现的利润按国内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5年期满后,境内外业务均有盈利时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境内外
一方发生亏损时用另一方的盈利抵补后,境内业务有盈余的按国内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境外业务有盈余的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九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七十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七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第七十二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汇收支与留成
第七十三条 企业境内业务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企业境外业务以当地币或美元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企业对涉及外汇收支的帐户,可以单币记帐,也可使用复币,以人民币和外币记帐。
第七十五条 企业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按帐面汇率折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记帐本位币年末帐面余额,除几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根据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换算为人民币编表。
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八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初次收到的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出业务时,外币金额按调出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汇率折合记帐本位币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调入外币时,外币金额按调入价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与按记帐汇率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用外汇所购资产的成本。
第八十条 外汇收入是指企业在国内外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业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外汇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外汇支出。外汇净收入是指企业外汇收入减外汇支出后的净额。


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和在境内承包国际招标项目所得外汇净收入,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5年内全额留用。5年期满后2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
企业在境内承揽其他业务所得外汇净收入,4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
企业承包工程带动机电产品及其零配件出口所得外汇,按出口收汇金额的全额留用,出口一般物资所得外汇,2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
第八十一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在中国银行结汇后,报主管财政机关按规定核拨外汇留成额度。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先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分配,不得在未分配前参与调剂。

第十章 企 业 清 算
第八十三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额;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等。
第八十四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六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七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八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九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的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九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企业境外机构在项目结束后撤出驻在国或地区时,应对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妥善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和财务会计资料,及时办理财产清关手续,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有关报表应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反映,其中美元按企业汇总的外币折美元数填列。
第九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外汇)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二)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九十七条 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九十八条 考核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主要财务指标的公式如下: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
=---------------
帐款余额 2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条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财务制度。
第一○一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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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的修辞

洪浩

……判决的艺术必然是修辞,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是法律形式主义学派的一个缺点。
——波斯纳
法律的言语行为,如法官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这里打开了一个有意思的多学科工作领域,但在此地尚少有耕耘。
——弗里特约夫·哈夫特


一.必要的交代:问题、意义及方法
应该承认,这是一个国内学界尚未展开广泛研究的课题,笔者所能借鉴的资料非常的有限,一种拓荒性的研究所必然要求的基本概念的厘清与界定以及意义的言说则成了本文作者无以逃避的“义务”。
首先需要界定的便是修辞的含义。修辞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修辞是指一种语言现象,是对语言的加工活动,具体到本文所要言及的判决的修辞则是指根据判决的需要,选择、配置最佳语言形式,提高表达准确性,并借以增加表达效果、增强说服力的一种活动,而广义的修辞则还包括逻辑推理以及判决形成过程中所有用以增强说服力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文本上的修辞手法,正如尼采所言:“所有诱发信仰的努力都是修辞。” “修辞产生的是说服,它的全部工作就是说服人。” 根据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观点,这种修辞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 修辞并不是空洞的辞藻和堂皇的外衣,而是让枯燥的法律成为更容易吞食的胶囊或糖衣, 如果把司法判决表述为法律产品的生产,则判决的修辞就是法律产品的促销手段,只有经过修辞的判决才能为公众更好的接受。在此意义上,本文将取修辞的广义。即将判决的修辞界定为一种通过对判决文本的润色和判决推理以及判决形成过程的程序加工得到“合法性”并借此获得人们普遍、一致的信仰与服从的策略。
正如卡多佐学院的理查德·威斯伯格教授认为的那样:“判决意见中所使用的语言和修辞比判决结论更加重要,因为它们决定着所要得出的结论的对错,为了理解法律正义,我们必须考察隐藏在语言和修辞之中的法律主观领域的‘内部世界’”, 因此本文的基点正在于探求判决文本及其形成过程是如何通过修辞生成正当性的方面。这种考察将会产生如下意义:
一.对判决的正当修辞能在相当程度上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法国著名法社会学家卢曼提出过“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一命题,程序能使法律的变更合法化,对判决的修辞正是这一程序正当化过程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使用修辞技巧以获得判决正当性。修辞学可以成为一种“让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的手段,在许多时候,这还是唯一可能获得的手段”, 对正当修辞而言,它不仅对于“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一命题起着脚注和阐释的作用,而且开拓了判决“正当化”理论的研究视野,将修辞学、传播学、社会学以及符号学等学科知识纳入到了程序正当化研究的视域,这对于拓展程序正当化理论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学术价值;
二.而判决的不当修辞则可能损害法律正义,甚至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文字在司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着“书写”的暴政,萨义德也认为书写的语词是一种武器,“对谎言的修辞可以产生真理”, 而为了避免武器被滥用、异化为“书写的暴政”,对判决修辞的研究就成为必须。在目前学界及实务界对判决需要加强说理的片面强调中,一个令法律界难堪的二律背反现象却是:即使司法官员掌握了精确的语言表达技术和严密的形式逻辑规则等技巧,判决文书的正当性仍然可能得不到提高,一个突出的表现是:表达技术被用来伪表达,逻辑规则被用来反逻辑,判决文书的正面是堂而皇之的条分缕析,而其背后却是躲躲闪闪的掩饰技巧,枉法裁判以一种华丽的外表更具蛊惑力因而也更具危险性的方式上演了。因此,为了从更加实质的意义上推进我国判决文书的说理改革,对判决的修辞尤其是不当修辞的研究便具有了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可以深化我们对于判决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表现形式的认识,并进而制定出有效的防止判决腐败和司法腐败的现实策略。
在确定了研究的前提性概念及研究意义之后,尚需交代的还有研究的方法问题。有学者曾经说过:逻辑是不能被打败的,因为打败逻辑必须使用逻辑;语言是不能被超越的,因为超越语言必须借助语言。逻辑和语言可以说是说理的两个终极性的工具,因此,在对判决理由的锤打过程中,逻辑和语言的重要性便不言自明了。当逻辑拼命演绎却又无法自恰的时候,便由语言来填补逻辑的空白地带,而当语言苍白无力而又缺乏力量的时候,便由修辞来润色语言苍白之处。因此,对于判决叙事语言和说理逻辑修辞进行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的必须。基于此,本文并不准备按照文本结构将判决书划分为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来加以研究,而是从判决文本的功能入手将判决书划分为认知性文字及说服性文字,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判决文本的认知性修辞和说服性修辞。此外,作为判决形成过程的程序加工技术往往也在不同程度地强化被告人及判决受众对于判决文本的服从与认可程度,因此,本文也将对判决形成过程的程序加工技术予以必要的考察。
需要进一步交代的是作为本文主要分析工具的认知性修辞与说服性修辞的界定。所谓的认知,是指人对周围事物注意、感知、记忆、产生表象、形成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以获取知识的信息处理过程。早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中就阐释了隐喻的认知功能,此后修辞学的研究结果也进一步肯定了修辞所具有的认知属性。修辞的认知属性可以从话语建构和话语理解两个方面予以考察,为了建构出适当的话语,修辞的主体需要对各种修辞要素的知觉、注意、判断、分析及推理过程,进行统一的信息加工和处理,而话语接受者,则需要对话语所产生的原始语境以及现实语境进行足够的知觉、分析、判断和加工,以便为话语信息的析出和确定储备必要的参照信息系统并解析话语的语言意义、言语意义以及修辞者的言语动机等社会心理信息。 正是话语建构和话语理解两方面的认知功能使得判决的修辞得以生成合法性,基于以上考察,判决书中的认知性修辞主要是指一种叙事上的手法,指法官在判决叙事中充分运用语言的力量,在判决的叙事策略、结构安排、详略取舍、渲染烘托等方面的手法或技巧,通过它来说服读者相信一种事实;然而修辞并不仅仅是表达,它还是一种推理的方法,因此,说服性修辞也是判决修辞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因为这里的说服意味着“既不收买,也不强迫,要让某人在某一个问题上接受你的看法”, 因而这种手段必然是修辞。我们知道,在实用主义的真理观中,推理和说服日益融合并成为一个统一的过程,同时对于推理的修辞以及说理的艺术的实践与研究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这种对于法律推理的说服性修辞并没有帮助判决书的受众完成思考而是用一种逻辑的外表代替了他们的思考,直接获得了他们的认同。所以本文认为:说服性修辞则是指在无法进行逻辑证明或科学证明的领域中所采用的的所有说服性手段(包括类比等无法进行精确证明时用于证明命题正当性的所有方法)。
由于以上交代的类型划分只是一种便于学术研究与论述的理想型(ideal type)方法,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判决文本的二分只是一种观念的构造物,是一种思维图景,因而非常容易被现实中的反证所推翻,而这将使得本文的研究——事实上也将使得类似方法的研究——无法展开,故笔者有必要在此声明:本文对于判决修辞的分类描述只是一种便于学术研究的理想假说,应该承认在现实的司法裁判之中,认知性修辞与说服性修辞往往水乳交融,难分彼此, 而且正当修辞与不当修辞的界限也并非如本文所列举的那么泾渭分明,度的偏离与超越往往成为正当修辞和不当修辞的实质性分野,它们的对立并非如文本分析时所展现的那么昭然若揭,浓度可以导致色变,其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红与黑的色泽一样,存在着种种对立与转化的可能, 而这又将是一个极具学术价值与意义的研究领域,但是限于篇幅及主旨,本文无力承担对此的分析任务,而是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如下的论述上。

二.判决修辞的背景及成因分析
1.司法民主化的趋势 古代统治者笃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陈腐教条,实行司法擅断,认为判决是权力的行使,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所以无须说明理由,因此,判决并不说理, 这种现象直到很久以后才得以改变,如意大利从16世纪起,德国从18世纪起,判决说理的做法才正式确立起来,法国在1790年,德国在1879年作为一项普遍的义务强使法官在判决中说理。判决从不说理向说理的转变,不仅仅是表现形式的改变,更主要的是代表了司法民主化的趋势。司法民主化要求判决必须是基于理性而非基于恣意和擅断作出,判决修辞就是在这样一个司法民主化的背景之下登台的,它是判决说理的自然延伸,当判决理由不充分或根本没有正当理由支持判决的时候,为了赢得公众对于判决持久的信任与支持,修辞就成为无法替代的最佳选择。这一点可以从相反的角度获得理解与证明,如:我们几乎难以想象在一个神判时代,一个无须说理的司法背景中,判决有修辞的必要。与修辞结伴同行的是强力与蒙蔽的对立面——角力与说服,其背景则是由权威-服从模式向对话-服从模式转变的司法民主化趋势。
2. 法律判决的形式化趋势。 法律判决的形式化是指这样一种趋势:即法官在判决时所明确表述的理由常常不是他们的真实理由,而只是最好的法律上的理由。也就是说,法官的判决必须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即使这个理由并不是法官做出判决的真正理由。古代判决书中的“见利忘义、全无人心,此风最为薄恶”,“贫民尺地寸土皆是血汗之所致”之类的话,在现代判决书中是找不到的。判决建立在这样一种语言上,形象让位于事实,直觉让位于证据,修辞让位于现实。也就是说,在判决书中,激情也压服了理性,它追求一种稳重、庄严的风格。比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的债权与工人工资的清偿序位时,如果法官非常同情工人,在判决书中,他可能阐明煤矿工人的生活是如何的凄惨与悲凉,社会应该如何在道义上站在工人一边。他会依据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虽然这样有可能被指责为使“法律条款软化”,但这是同一话语圈子里的权力争夺问题,如故哦以生活理由支持这一判决,他根本就有可能是违法的,或者说,根本进不了讨论的机制。但是,这也发展了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修辞性技巧”,如在判决书中强化一些事实,另一方面——淡化一些事实。
3.法律的文学化运动。1973年。密歇根大学教授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出版的《法律的想象》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此后影响日渐扩大。有人称,这场运动甚至会彻底改变法律学者谈论和思考法律和作出判决的方式。法律家日益意识到了语言和修辞在撰写司法意见时的作用。他们认为“最好的法律文本是出色的文学作品。” ,“运用文学视角,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 ,美国学者波斯纳也看到了文学对于法律的巨大作用,认为文学研究对于理解判决修辞多有助益,“修辞在法律中有很大作用,因为很多法律问题无法用逻辑和实证的证明来解决” “许多法律文本(尤其是判决意见)在修辞上而不是在冷静的注解上与文学文本相似” ……正是在这些学者的宣传与鼓动下,文学中的叙事技巧、修辞艺术、隐喻手法等等被广泛地应用到了法律领域尤其是判决意见的撰写上来。法官已习惯于运用修辞和隐喻等手法来弥补法律语言的“刚硬”,甚至是法律推理的不足。 判决的修辞遂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常态。
三.影响修辞方法的因素:初步分析
1.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法律语体具有独立于其他语体的特殊风格,它既不同于追求语言形象化、生动化的文艺语体,也不同于追求以数据表格等进行烦琐论证的科技语体,法律语言的独特属性必然要求其在选择修辞手段时根据其文体特征做出适当的取舍。但是法律语体也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绝对排斥修辞,实际上,诸如准确、通顺、简洁,本身就是修辞的手段,诚然,法律语言排斥夸饰、华丽的辞藻,拒绝文学描绘手法,但它们并不是“修辞”的全部内容,以对“修辞”过于狭窄的理解而否定修辞在法律语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片面的。事实上,法律语言在词法、句法还是在章法上,须臾离不开修辞手段。“在词法上,它常常使用雅语、敬语、成语,尤其是术语;在句法上,它常运用提前、重后、简略等句式;在章法上,常用分条、总叙、结语、引用等辞格。” 显然,法律语体的特征决定了法律文本在修辞手法上侧重于对语言形式进行一定的修辞,而对其他内容进行修辞则很容易落入“正当性”责问的沼泽,因此,一般认为,法律语体比较适合消极修辞手法的运用,而对夸张、排比、反语等积极修辞手法则多采取排斥或者限制的态度,判决书所选用的积极修辞手法,往往只局限于排比、层递、对比、反复等有限的几种。
2.判决文本的受众群体 斯威夫特说:“对一个讲不进道理的人,你也不可能跟他讲出道理。” 深刻地揭示出了受众对于判决说理方式的影响。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必须事先考虑到其预期受众的可能反应并进而决定说理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法官和受众一起完成了判决书的制作。由于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围绕着上诉审司法展开的,遵循先例的传统使得他们更加注重上级法院的意见,而非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所以,英美国家法官的判决的预期受众——至少对于上诉审法院来说——主要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关心此案的公众,而是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法官以及实务者和学者,作为完全的内部人员,他们擅长阅读纯粹的司法意见(包括听出弦外之音),他们“对于一篇司法意见的适当措辞和规范有着确定的预期”, 所以我们才经常在英美国家的判决书中发现洋洋洒洒、旁征博引的学术论文型的司法意见,在这里,由于受众的专业性,拙劣的修辞反而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故一般的认知性修辞很少被使用,而高明的说服性修辞技巧却是俯拾皆是。大陆法国家情况则恰恰相反,由于它们并不实行先例制度,法官没有造法功能,不像英美法系的法官一样关注特殊的事实构成,也不象英美法官一样注重上级法院的意见,而是更看重判决的公众(包括当事人)反应,所以为了获得这些人的认同,推理形式便不能十分复杂,严格的三段论演绎几乎是法官唯一可用的推理工具,在法律规则明确的情况下,只要对判决事实加以认知性的修辞,判决结果自然就是有了“合法性”,这也将他们对于从事冗长论证的不情愿合理化,判决书的简洁性和形式主义风格意在隐藏一种恐惧,即害怕过于详尽可能有碍于审慎周到和严守秘密,而审慎周到和严守秘密正是专家权力的要素, 故认知性修辞在大陆法国家体现的更为明显,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判决的制作中,仅仅要求载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而并无论证的要求。
3.判决对受众的说服成本。由以上分析引出的一个推论是:判决文本对受众的说服成本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判决修辞方式的选择。“有确定目标的说服者会选择对自己的成本最小化,实现目标之概率最大化的混合修辞方式,包括真实的信息、谎言、暗号以及情感感染。” 波斯纳进一步分析说,说服者往往有一系列说服目标,并且存在着一个价值序列,但是说服者也许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去盲目追求前几位说服目标,因为说服受众接受这一目标的成本也许高不可攀。由于判决所面对的不同的受众群体具有质的不同,他们保持自己信念的“顽固”程度是不同的(比如要让布鲁诺心悦诚服地接受宗教裁判所的裁判,其说服成本几乎可以用无穷大来形容),相应地,说服成本也有着巨大的差别。“听众信念的顽固程度有可能影响言者对修辞目的的选择,而距离(指言者欲灌输之信仰与听者本来具有的信仰的差别程度——引者注)有可能影响他对修辞手段的选择。” 这种分析还可以在另一个层面得到验证:即修辞还可以降低说服成本的第一个层面:受众接受信息的成本。听众吸收信息的成本越高,言者就越依赖那些对听众吸收能力要求不很高的说服形式,因此使成本最小化。在某些听众面前,哪怕是拥有最精确的知识也不容易让他们因我们的言辞而产生确信,因为那些没有受过教育的人不可能被以知识为基础的论证说服,因此,修辞必须用每一个人都有的概念,用非正式逻辑,再借助共同的知识把一些证据同听众的先前信念结构联系起来,以此来推进他们的论证,达到他们的说服目的。

三.判决修辞的正当性标准
目前国内学界所热衷于讨论的判决文书的改革似乎都将视线集中在了判决书应加强说理的环节上,这里其实隐藏了一个共识的前提假设:即说理的判决才是同时也一定是正当的判决,然而,对西方国家尤其是一直强调判决说理的欧陆国家也在进行的判决文书的改革当中,我们又似乎可以对此假设之前提提出某种假设的怀疑:判决说理了是否一定意味着判决就正当了?这就牵涉到了判决修辞的正当性问题。对判决正当性理论进行一番梳理将会有助于证实或者证伪我们的怀疑。
如果把修辞看作是在一种别无选择的情况之下所进行的一套剩余的推理和说服方法的话,那么修辞似乎是个中性物,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但是正如本来“价值无涉”的科技手段也会被用做邪恶目的一样,修辞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一种手段也会服务于正当的或不正当的目的,这种手段因此也就具有了伦理的属性,因此对修辞手段进行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与研究就是一件十分必要的工作。对此,我们的论述将做如下地展开。
“论证和理由并不是一回事,论证仅仅是对判断的正当化,是一个话语和修辞层面的过程,而不能保证判断的正当,这涉及到社会共识的认可”。 马克斯·韦伯认为,被支配者并非总是从理性算计和功利角度服从支配者,其服从还源于深层的精神因素,即相信统治者有某种“合法性”,而从支配者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只有结合了对‘合法性’信仰的习俗和利害关系,才能成为一个统治可靠的基础。 由此可见,判决要想建立一种有效的支配与被支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就必须编织一张“信念之网”,达致一种正当性以获得受众的信仰,引发其“不加反省的、习惯的、无意识地认可与服从”。
为了深入分析判决修辞的正当性问题,我们将正当性划分为合法性 与合理性两个层次。合法性是正当性的表层要求,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判决的法律效力在直观的层面来自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判决的合理性所决定。结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正当性的获得是由法官与受众双方共同完成的,根据韦伯的法制权威型的合法性学说,我们可以发现其合法性建立的两个基础:1.将合法性建立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之上;2.将合法性建立在实质合理性基础之上,据此,我们可以把正当性分为三个层次:形式合法、主观合理与实质合理。一个没有说理的判决是一份形式不合法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不管如何加以包装修辞,都因为不具备正当性的基础要求——形式合法而不具正当性;而一份说理的判决,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却很有可能因为说的是“歪理”而不得不对判决的理由加以一定的修辞,使之赢得公众的认可,它至少具有表面上被人认可的合理性,此之所谓“主观合理”,但是这样的一份判决将仍然因为其不符合正当性对于实质合理的要求而不具正当性;最后,显而易见,真正具有正当性的判决修辞应该是对那种说理并不充分而需要在说理的方式方法上加以润色和加工的判决所进行的修辞,它只是使比较弱的论点似乎更强有力,在必然性论证不可能的情况下诱发人们对判决的信仰的一种手段,因为它符合了判决正当性的所有三个层次的要求:不但进行了形式上合法的说理,而且通过说理的修辞赢得了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具有了主观合理性,同时,又因为它仅仅是对于判决正当理由的补充与补强所以符合实质的合理性的要求。综上,只有同时具备了形式合法性、主观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判决修辞才是正当的修辞,而仅具形式合法性或仅仅兼具形式合法性和主观合理性的判决修辞则属于不当修辞。

四.判决的正当修辞
(一).认知性修辞的正当形态
1.庄重得体 判决书因为是法律活动的最终产品,所以,应以经过筛选净化的最为庄严肃穆的语言加以制作。为使判决语言显得尽可能的庄重、神秘和高贵,英美法官甚至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这不仅是法律语体风格的要求使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乾隆时期著名幕府王又槐说:“供不可野,如骂人污辱俗语及奸案秽浊情事,切勿直叙,只以‘混骂’等字括之,犯者必于申饬。” 清代另一位著名学者兼幕府李渔也认为判决书“更宜慎重,切勿用绮语代庄,嬉笑当骂,一涉于此,则非小民犯奸之罪状,仅是官府诲淫之供招矣。” 一些对人格毫无顾忌加以贬损的语词如“不念旧恩,嚣然吠主”、“城狐社鼠,昼伏夜动”和“背本忘义,虽禽兽之不若”等均违背了判决书制作应庄重得体的修辞要求。
2.语体修辞 尽管对于语言的修辞被认为并不具有直接的说服作用,但是有一点却是没有疑问的:即优雅的文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受众更乐意于仔细研读判决文本,并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亲近感,这种修辞因为起到了犹如包裹药物的糖衣一样让药物更易吞食——起码不至于反胃——的效果而发挥了判决说服功能的前提性功能,这样,让读者读到结尾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也附着在判决文本的说服目的之上而成了判决修辞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领域,一种极端的表现是:即使“我们可能已经对一篇司法意见讨论的法律问题丧失了兴趣,但是这篇意见的风格可能还是让我们想读它。” 中国古代历来更是倾向于把判词作为一种文学作品加以制作,这使得“判词摆脱枯燥乏味等缺点,增强判词本身的可读性,此外,文学作品多样性的表达方式,准确凝练的语言特色,也是高质量的判词所必须具备的要求。” 尤其是古代判词追求语言艺术化,判决多句式整齐、节奏明显、铿锵有声、顺口悦耳,“弃官式语言之呆板、圆滑而以优美、典雅之文风极力阐释自己独特见解,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含深刻法理,兼容极高艺术性之判决不断奉献于世人面前,使人领略到五彩斑斓的法律判决之美而倾心研读关注。” 虽然在当代,判决不再像古代那样片面追求“字字超群、句句脱俗”、“下语如铸”,而是更为重视法理的宣示、更加侧重于判决的法律属性,其文学性的一面则降到了相对次要的地位,但是各种判决的修辞方式仍然经常被加以应用,以达到判决“规范美、庄严美、简洁美、质朴美和流畅美”的“五美”要求。
3.模糊表述 一般来说,法律语言应尽可能的追求准确、明确的表意效果,尽可能地少用模糊词语,但是为了完成特殊的表达任务或者实现特殊的表达目的,模糊表述往往具有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如一份刑事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人公然散播反动言论,并向海外敌特机关提供机密情报……” 本来“反动言论”和“机密情报”的指涉范围非常之广,如果一味追求准确明确,则似应在“反动言论”和“机密情报”之前加上必要的限定,或写明具体的内容,但是这样又会与保密和防止扩散的考虑相冲突,于是这份判决便以抽象和概括程度较高的共名词语“反动言论”以及“机密情报”来表达一种模糊的语义,有效的化解了这一难题。 另外,在判决事实和理由分离的判决书制作格式当中,在判决理由部分对于事实的叙述必然是具有高度总结性的,以避免和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发生重复,这时,模糊语词也会成为不可缺少的修辞手段。
4.简练概括 法律语言“贵乎精要,意少一字则义缺,句长一言则辞妨。” 法国判决书制作是这一特点的典型例证,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说:“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而紧凑……那种游离于正文之外的闲文漫笔从来不能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发现,在下级法的判决书中也很难找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也提出了“力求语言精练”的要求。显而易见,这种简练概括的表述要比冗长繁复的表述更能吸引并支配判决受众的注意力,以进一步发挥其说服功能。另外,简练概括的事实表述可以使得关键性表述较为集中,从而能够强有力地发挥其认知功能,强化受众对该事实的认可程度,如果表述过于冗长,而使得这些关键性表述也因此更分散、更繁杂,甚至是隐藏在限制、注释、引用乃至判决书中的其他冗长繁复的地方,那么这种强有力的认知性功能就会丧失殆尽。当然,精练概括只是一般性的要求,它仅适用于当事人及公众能够理解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致产生疑惑不解并质疑判决正当性的情况,而对双方有分歧的争议较大的案件,判决仍应不避冗长,详加论证。
5.剪裁事实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讲故事的特定形式” ,所有的判决中的事实其实都是一种经过了剪裁与拼贴的叙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案卷中的叙事是一种虚假的叙事。正是这种叙事使得(不同的事件——引者注)……得以跨越不同的事件序列,而进入到一种法律体制的逻辑和关系中去。” 吉尔兹也曾说过:“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 这种对于事实的裁剪,是在法官的指导下构建的,是一种对于判决叙事的修辞,目的在于获得基于剪裁事实基础上的法律话语的正当性,其最终是为了影响法律之运作。此外,由于民间尤其是基层乡土社会发生的大量纠纷很难被纳入现有的且主要是移植过来的法律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而法官为了解决事实争议又必须用现有的法律概念系统将其包装、剪裁和拼贴,以使其在这个合法的概念体系中找到自己对应的位置。所以,“为了法治的统一(其中必然包括法律概念术语的统一),为了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法律必须对非格式化的现实予以某种构建。” 而剪裁事实便是这种构建的有力工具和手段之一,它使得法官可以在格式化的事实基础上最终形成自己的格式化了的司法意见,这样,剪裁事实也就成为了判决活动的必须。

(二).说服性修辞的正当形态
1.判决异议 传统的司法权威主义认为法院只持一种意见可以达到与秘密表决相近似的神秘效果,但是司法民主化的趋势已经推动了传统上持上述观念的大陆法国家逐渐认可了判决书中呈现不同意见的做法,在一些国家如阿根廷、芬兰和瑞典,这种异议展示已经达到了相当充分的程度。“判决异议被称为“法官懒惰的解药”,它可以保证法官们不会仅在其中某一个法官的意见后盖上自己的图章。” 判决异议的说理方式展现了判决从演绎证明到对话证明,从封闭推理到开放推理,从威权主义到司法民主化的趋势,总的来说判决异议不是降低了判决的权威,而是恰恰相反,它巩固并加强了判决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赢得了更为广泛的认可与服从。
2.情理交融 判决除应晓之以理,还应动之以情,并作到情理交融。如清代张问陶在一起顶凶卖命案的判词中,对于将儿子卖于他人顶凶而险些酿成冤案的王桂林的责任认定就连用了4个比喻,说理十分形象。判词是这么写的:“熏蚊虻以烧艾炷,恐坏罗惟,剔蚯蚓于兰根,虑伤香性,治恶僧须看佛面,挞疯狗还念主人”,将“本府为爱护孝子心”的抽象思想,表达的形象可感而又便于理解和接受。判词还以饱含感情的笔触愤怒斥责了行凶之人,情理交融,收到了非常好的表达效果。如“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又如,判词指出凶手屈培秋第一次行凶“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 道德力量在我们国家往往比生硬的法律理由更令人信服,因此在说理时,如能辅以道德情感来褒贬案件的是非责任,往往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缺省三段论 早在古希腊修辞学发端时期,亚里斯多德就十分重视缺省三段论的应用。所谓的缺省三段论是指:在一般三段论的演绎模式基础之上由于某个前提众所周知而不予表述,从而直接推导出结论的一种三段论模式,比如,这样一个三段论:所有人都会死,张三是人,所以张三也会死。在这里由于作为推论的前提人所共知,所以在进行逻辑演绎时往往省去这一前提的表述,在判决制作领域,法官们在制作判决时往往利用缺省三段论来达到某种修辞效果,以便于在前提可能真实也可能并不十分确定真实时起到增强判决合法性的修辞效果。
4.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性 “只有一切参与者的利益至少被卷入讨论中,合意才具有意义。” 因此,判决中对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话情景的再现程度以及再现的平等性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双方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一场至少在形式上被尊重了的对话被认为在至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结果。因此,有经验的法官为了减少上诉,往往不厌其烦地在判决书中大量引用双方的论点及论据,给人以当事人的逻辑代替了法官的逻辑的印象。而我们现有的判决书往往简单声称:“经本院查明……”、“有……证据为证”或“原告所诉本院不予认定”,由于判决书中仅仅表述法院的认证,而对双方举证质证情况不加反映,双方的主体性地位及其对于裁判结论的形成施加有效影响的主观感受受到了损害,因此这样的判决文本往往难以令当事人和公众信服。这样,法院认证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了其可接受的合法性。另外由于控辩双方主体地位地确立,法官在判决说理时亦应注意不能对双方的诉讼主张采取批驳或反驳的态度,如“被告人所称纯属无理狡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无稽之谈”。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方法之外,法官还会在判决中“通过坦率披露那些反对自己结论的事实和权威、通过语气上表现得具有试验性和让步,甚至通过对自己结论的正确性坦诚表示怀疑”,以比喻性修辞代替逻辑论证等,借此增加判决的可信度和正当性。 等等诸如此类的方法不一而足,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以一种更为多元的状态呈现在判决之中,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加以舍弃。
五. 判决的不当修辞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教人函〔2004〕3号


  为加强对“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项目”(简称“985工程”)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教育部、财政部决定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现将人员组成通知如下:

  一、“985工程”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周济  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张保庆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成员: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郑树山 教育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兼办公厅主任

      李卫红 教育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

      李萍  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

      赵路  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

      牟阳春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李志军 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主任

      杨周复 教育部财务司司长

      张尧学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

      靳诺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林蕙青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

      谢焕忠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司长

      曹国兴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

      周其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985工程”建设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吴启迪

  副组长:赵沁平

  成员: 李志军

      张尧学

      谢焕忠

      周其凤

      宋秋玲 财政部教科文司处长

      王旭明 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

      韩进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

      陈维嘉 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吕玉刚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崔邦焱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司长

      刘大为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

      张秀琴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

      郭新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助理巡视员

  三、“985工程”办公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周其凤

  副主任:赵 路

      谢焕忠

      崔邦焱

      陈维嘉

      郭新立(负责日常工作)

  四、“985工程”办公室地点设在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