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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2:55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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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新体制,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发放并与借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有关金融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2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
(四)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配偶)年工资总额之和×35%×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
价的50%,最高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70%。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市房改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用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协议;
(四)批准自建住房的文件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分别办理手续:是购买住房的,签发公积金贷款承诺书,由其据以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是自建住房的,书面通知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担保:
(一)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以记名式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再到发售单位进行出资登记);
(三)在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或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同意,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并办理房产保险;
(四)将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或经注记的房屋预售、预购合同、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和有价证券、保险单等,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保管(签订住房预售、预购合同的,在房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他项权
证》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 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后,通知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由银行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内;用于自建住房的,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借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户内。

第五章 担 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用经认可的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所借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有价证券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作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
第十八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下同)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由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以所得款项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它费用;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
;所得款项超过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条 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同时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
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二十二条 因合法事由变更保证人,借款人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保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保 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或房产保险,投保期限不得低于抵押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且必须指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为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章 偿 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月还款额,逐月等额偿还,借款人可每月到银行交款,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银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月数)
公积金贷款利率×(1+公积金贷款利率)
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
偿还期限(月数)
(1+公积金贷款利率) -1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质押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期先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在与借款人协商后,按期将有价证券兑现,并将兑现价款用于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办理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的,由保险人代为清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履行贷款合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武政办〔1996〕17号)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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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贸易便利化,支持石油类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石油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工程自用设备、物资的,应当在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情况说明函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自用设备、物资出口,外汇局按不收汇办理核销,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不收汇核销”字样。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后运回原出口设备、物资的,企业应及时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交由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外汇局已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核销备查业务的,可按上述要求转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石油类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朱波尔1, 朱宏涛2
(1.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1800,
2.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1800)


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曾经在计划经济时代被忽识的教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今天已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本文根据一个鲜活真实的案例,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的方法,着重分析和讨论教案的性质、归属等若干问题。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 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 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4]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5] 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