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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源部关于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8:38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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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源部关于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能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能源部关于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能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中国地方煤矿公司、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煤矿机电产品购销活动的特点,现发布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6),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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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沧政发[2006]15号 2006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繁荣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为沧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教材、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包括省批准的内部资料)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等。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的。
(二)教材必须是在内容和结构上有新意,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三)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四)工具书必须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五)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六)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七)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沧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一等奖,奖金1000—3000元;二等奖,奖金500—2000元;三等奖,奖金300—500元;优秀奖若干。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经费和奖金。每届评奖经费不低于15万元,与财力增长幅度相适应,适度增长,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条 获奖者的情况,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布之日起10天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18日发布的原《沧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沧政[1996]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1987年4月29日颁布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登记和换证登记的期限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办法》实施以前已发生房屋登记事项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期限为《办法》实施之日起一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各市、县房管机关确定。
二、《办法》实施以前已令取《房屋产权证》的,须办理换证登记。换证登记的期限为《办法》实施之日起一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各市、县房管机关确定。
三、《办法》实施以后,按《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为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为一年。
四、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按期前来或未能按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登记或换证登记,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或县(市),以上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登记,不作逾期登记处理。
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暂缓登记的房屋,如暂缓登记的情况消失,已具备房屋登记条件时,当事人应申请办理登记。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暂缓登记,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或县(市)以上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房管机关应予暂缓登记。
六、各地应按《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凡已制定与《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应按《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2月20日《关于各单位申办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提交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9〕14号称:
“根据各单位实施《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粤府〔1987〕43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所反映的情况,对公有房屋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时需提交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以下统称证明材料)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公有房屋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建设
单位应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供房管部门审查,登记完后原件退回建设单位归档;如证明材料原件已经编目立卷归档的,可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档案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房管部门应予办理。”



198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