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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51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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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附件一),自2000年8月25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8月25日起,除按现行规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0年8月25日起,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聚酯薄膜(PET税号39206200)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贸易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
并加强对有关货物的检查。
三、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聚酯薄膜时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以及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的,海关应按附件二所列的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署税传〔1999〕212号电)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超出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在公告发布之
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的,海关应准予退还。对于低于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聚酯薄膜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请按照《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税管〔2000〕190号)执行。
八、总署已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完成了数据调整工作。请各关按以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并按期执行:
(一)节点名:ZS31
(二)用户名:BULLETIN
(三)目录名:〔.H883 APP〕
(四)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IMPORT-S.TXT《进口附加税税率表》
(五)《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为“2000年8月25日”是最新版本。


二○○○年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分别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2000年8月2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392062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韩国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SKC公司(SKC CO.LTD.): 13%
晓星公司(HYOSUNG CORP.): 33%
可隆公司(KOLON INDUSTRIES INC.): 46%
世韩公司(SAEHAN INDUSTRIES INC.): 33%
其它韩国公司: 46%
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2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
,应按上述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附件:如文




-----------------------------------------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 率|
|---|-------------------------------|---|
| |SKC公司SKC CO.LTD. |13%|
| |-------------------------------|---|
| |(株)晓星公司HYOSUNG CORP. |33%|
| |-------------------------------|---|
|韩 国|(株)可隆公司KOLON INDUSTRIES INC. |46%|
| |-------------------------------|---|
| |世韩公司SAEHAN INDUSTRIES INC. |33%|
| |-------------------------------|---|
| |其他韩国公司 |46%|
-----------------------------------------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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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1998]36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 [1996]1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财基字[1998 ]49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基本建设计划,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拼盘项目)。  

第三条 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批准立项的用预备费或预算资金全额安排或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投资包干、超支不补的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应采取限额设计、包干施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等措施,以确保工程不突破概算。  

第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各政府职能部门,对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并实行优惠价格或给予减免;施工企业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按三类取费标准计取。  

第六条 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项装饰工程在200万元以上的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业务分工分别在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一级施工企业和甲级监理单位中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参与招标和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七条 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由市计委、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会签下发。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管理部门参与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和审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确定的条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由财政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度、质量和期限完成好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和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文件的精神,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精神,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查。为节约投资和保证工程质量,负责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各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后确定的各类费用作为办理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标的项目,其标底造价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总额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节约工程建设资金,防止工程超概算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用款时,应按《天津市财政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6]32号)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  

第十四条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勘察任务完成后付65% ,待整个工程完工后再付5% 。  

第十五条 设计任务的定金为投资估算中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及施工预算完成后付20%,整个工程完工后再付30%。  

第十六条 监理合同审核、签订后,先付监理单位合同监理费的20%,基础工程完工付合同监理费的20%,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合同监理费的20%,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给监理单位合同监理费的35%,最后预留合同监理费的5%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再拨付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根据签订的合同、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按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及每月用款计划,及时报送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拨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资金拨付程序  对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含各项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与财政资金安排的拼盘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全部自筹资金存到指定帐户,需要拨付工程款时同比例拨付,如自筹资金(含各项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或未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有权相应减少其拨款数额直至停止拨付工程款。  

1、工程开工前,财政部门可根据前期计划和项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前期费用。  

2、财政部门对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和核定的当期工程价款拨付资金。工程开工后,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可按照年度工作量的25%,拨付预付备料款,安装工程按年度工作量的10%预付工程款。预付的备料款以后按一定的比例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逐月进行抵扣。  

3、工程价款拨付方式采取月初施工单位垫支、月末结算的下拨款方式。施工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施工企业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和下月施工组织计划,报现场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定后;于月底前连同本月实际发生的二类费用明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次月1日前负责将上报的工程资料审查完毕,上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已完部位工程款及有关费用的拨款手续。  

4、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订购设备和材料,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所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和概算、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订货合同,列明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交货时间等,并经订货单位签章同意。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应将年度设备投资明细计划和订货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设备投资计划和订货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执行合同,对计划和合同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款。设备投资计划和订货合同一经审核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计划、合同规定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为加强财政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所需主要设备和材料要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39号)文的办法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充分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政府采购的主要设备有:电梯、中央空调和各种分体空调、锅炉、消防设备及各种专业设备等;主要材料有:石材、门窗(铝合金、塑钢、木制等)、玻璃幕墙、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及专业用材料等。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组成审查小组,通过投招标的办法直接进行采购实施政府采购职能。  

5、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造价的5%计取,即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扣除规定比例质保金后拨付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一年后由财政部门再付给施工企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局《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银行开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基[1997]3号)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开设帐户,接受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局《关于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月报的通知》(财基[1996]6号)的规定报送财务月报,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局《天津市财政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6]32号)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报送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外,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前,原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按期编报;报表是否齐全、完整;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建设成本是否真实,交付使用资产是否完整;项目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支出是否合理,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结余是否准确并按规定分配等。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财基字[1998]498号)规定的内容填报竣工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财政部门对违反基建财务规定而列报的支出给予剔除,对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基建资金的现象,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审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工程决算,以便建设单位调整帐目,办理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文件精神,非经营性项目由财政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工程价款审批单(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1984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了加强房屋的修缮技术管理,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委托西安市房地局编写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现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1.引言
1.1为加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技术管理,合理使用修缮资金,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实现房屋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房屋修缮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2.1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房屋结构、设备的过早损耗或损坏,维护房屋和设备的完整,提高完好率。
1.2.2对房屋查勘鉴定后,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确定修缮项目。
1.2.3建立房屋技术档案,掌握房屋完损状况。
1.2.4贯彻技术责任制,明确技术职责。
1.3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房屋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技术管理。
2.查勘鉴定
2.1房屋查勘鉴定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所管房屋的完损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编制房屋修缮计划的依据。
2.2各类房屋的查勘鉴定均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2.3房屋查勘鉴定分以下三类:
2.3.1定期查勘鉴定,即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逐幢普查,全面掌握完损状况。
2.3.2季节性查勘鉴定。即根据当地气候特征(雨季、台汛、大雪、山洪等)着重对危险房、严重损坏房进行检查,及时抢险解危。
2.3.3工程查勘鉴定。即对需修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确定单位工程修缮方案。
2.4查勘鉴定的责任落实:
2.4.1房屋查勘鉴定的负责人,必须是取得职称的或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2.4.2定期或季节性查勘鉴定,均由基层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抽查或复查。
2.4.3凡需进行工程查勘鉴定,应由经营管理人员填写报告表,若因未填报而发生事故的,经营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2.4.4查勘鉴定负责人,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2.5发生下述情况,必须先作技术鉴定:
A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时;
B房屋可能发生局部或整体坍塌时;
C房屋需改建、扩建或加层时;
D毗邻房屋出现破损,产权双方对破损原因有异议时。
2.6在房屋查勘鉴定后,按照完损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护或修缮。
3.房屋维护
3.1各类房屋均应按设计功能使用,用户应遵守有关使用规定。
3.2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所管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日常维护。
4.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
4.1工程查勘必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并应充分听取用户意见,使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尽趋合理、可行。
4.2根据修缮工程的特点,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承担制定修缮方案(含部件更换设计)的任务,但较大的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经审查批准领有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4.2.1修缮方案应包括:
A房屋平面示意图(含部件更换设计),并要注明座落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B应修项目(含改善要求)、数量、主要用料及旧料利用要求;
C工程预(概)算。
4.2.2修缮设计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4.3凡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具备以下资料:A批准的计划文件;
B技术鉴定书;
C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定点)图;
D修建标准及使用功能要求;
E城市水、暖、气、电的管线等资料。
5.工程监督
5.1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要签订承发包合同鼓励实行招标、投标制。
5.2工程开工前,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邀集有关单位或人员,向修缮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作出交底记录或纪要。
5.3经技术交底后,经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甲方代表)与修缮施工单位建立固定联系,监督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实施。
5.4若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或因施工技术条件、材料规格、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时,修缮施工单位应及早提出,经制定修缮方案或进行修缮设计的单位同意签证并发给变更通知书以后,方可变更施工。
5.5从修缮工程特点出发,凡不改变原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结构不降低)和不提高使用功能及用料标准的条件下,在征得甲方代表同意鉴证后,可酌情增减变更项目,其允许幅度为:大中修和综合维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10%以内;翻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5%以内。
5.6修缮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5.7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
5.7.1修缮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要通知经营管理单位验签。否则,不得掩埋。
5.7.2修缮施工单位若不通知并未经经营管理单位验签而自行掩埋隐蔽工程造成损失时,修缮施工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7.3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修缮施工单位通知后,不按规定期限验签而造成损失时,经营管理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8发生修缮工程质量事故,甲方代表应向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并联系有关部门,配合修缮施工单位认真查处。
6.工程验收
6.1工程验收的一般依据:
A项目批准文件;
B工程合同;
C修缮设计图纸或修缮方案说明;
D工程变更通知书;
E技术交底记录和纪要;
F隐蔽工程验签记录;
G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6.2工程验收的标准:
6.2.1符合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要求,满足合同的规定。
6.2.2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凡不符合的,应进行返修直到符合规定的标准。
6.2.3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齐全、完整准确。
6.2.4窗明、地净、路通、场地清,具备使用条件。
6.2.5水、暖、卫、气、电等设备调试运行正常,烟道、沟管畅通。
6.3工程验收的组织。
6.3.1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6.3.2工程检验合格,应评定质量等级,并由经营管理单位签证。
6.3.3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返工,返工合格后,得给签证。
7.技术档案
7.1房屋的技术档案除应包括新建期间所形成的及本规定6.1条提出技术资料外,凡属中修及其以上的工程,一般还应提供:
A工程质量等级检查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B工程决算资料;
C竣工验收签证资料;
D旧房淘汰或改建前的照(底)片。
7.2经营管理单位均应配备人员,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8.技术责任制
8.1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逐步实现各级技术岗位都有技术负责人,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形成有效的技术决策体系。
8.2大城市的经营管理单位均应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所(站)长和地段技术负责人等技术岗位;中小城市的技术责任岗位层次,可适当减少,但必须实现技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8.3各级技术岗位负责人分别接受上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全面管理本级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8.4经营管理单位的各级修缮技术岗位的职责规定如下:
8.4.1总工程师
8.4.1.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1.2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研计划。领导科技情报工作,组织审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建议或成果。
8.4.1.3审批下级呈报的技术文件、报告。
8.4.1.4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选定、会审和技术核定。
8.4.1.5组织拟定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和制度。
8.4.1.6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4.1.7领导技术培训,并对所属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培养、晋级、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4.2主任工程师
8.4.2.1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2.2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年度科研、革新计划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执行。
8.4.2.3领导房屋查勘鉴定。
8.4.2.4审定修缮方案。
8.4.2.5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较大的技术问题,处理较大的安全事故。
8.4.2.6领导编制提高房屋完好率的各项技术措施。
8.4.2.7审定年度修缮项目,从技术上保证修缮资金的节约和合理使用。
8.4.2.8组织技术培训。
8.4.3技术所(站)长
8.4.3.1组织本所(站)房屋、设备的查勘鉴定,划分房屋完损等级。
8.4.3.2按照《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提出分类修缮意见。
8.4.3.3拟定大中修方案和负责修缮工作的变更签证。
8.4.3.4组织抢险解危,保证住用安全。
8.4.3.5组织修缮方案的技术交底和工程验收。
8.4.3.6处理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技术问题。
8.4.4地段技术负责人
8.4.4.1参加房屋查勘鉴定。
8.4.4.2指导小修工人进行房屋的日常养护。
8.4.4.3申报房屋修缮项目计划。
8.4.4.4参加房屋工程验收。
8.4.4.5掌握房屋险情,实施抢险解危。
8.4.4.6负责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