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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1:30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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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莱索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起恢复两国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莱索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莱索托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莱索托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平初                米 泽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内罗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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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的办学经费,以适应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用于发展农村学校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征收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范围,对农业、乡镇企业等,除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要征收。
第四条 乡(镇)村办企业缴纳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乡(镇)村办企业税前利润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30%比例计征。
第五条 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计,要坚持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精神,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的标准和办法,不强求统一,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做好征收工作,并由乡(镇)财政所所在地银行、信用社设专户存储,制定专用凭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七条 乡(镇)教育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全乡(镇)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乡(镇)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情况,并接受上一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巧立明目集资或变相集资单位或个人,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条 我省过去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如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28日

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卫信息发〔2006〕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快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范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信息中心联系。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运用计算机、数据通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在卫生系统建立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等工程。
第三条 我省卫生系统编制卫生信息化工作规划,制定卫生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建设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卫生信息资源,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卫生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并发布全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是全省卫生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实施、评审与评估等工作,总结和推广信息化经验,指导各地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组织专业培训。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评估。
第二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设立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和指导;总结、推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规范,遵循并采用国际和国家标准。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四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符合机房建设、网络安全的要求,并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建立操作人员岗前培训、网络运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承接我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及行业标准证,并只能在其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六条 凡在我省卫生系统推广应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必须有版权证明,必须符合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有行业专家评审鉴定书。
第七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卫生部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项目建设前,最终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论证并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有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专职管理人员;确保项目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管理措施到位。

第四章 卫生信息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高度重视卫生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卫生信息化人才,特别要注意培养既懂医学卫生知识又懂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要采取措施调动从事卫生信息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九条 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定期接受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的专业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五章 卫生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信息化的安全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严格遵守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严格计算机网络密码和操作权限的管理,需要对外公开或发送到因特网等公共网的信息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对网络运行、安全、保密等负有主要技术责任,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灾难应急准备,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本辖区、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书面报省卫生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