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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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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10月27日)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呼延凌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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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一九九一年考核发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一九九一年考核发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1年4月22日,能源部

根据原水电部[88]水电技字第17号文及《火力发电厂燃煤采制化人员考核发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1991年拟开始进行第二次考核发证工作。我部于今年4月在湖南省召开了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对《火力发电厂燃煤采制化人员考核发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布置了1991年开展考核发证工作的具体事宜。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1991年考核发证的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各网(省)局原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今年的考核发证工作,按修订后的《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执行(见后)。
三、工作进度安排见附表
四、各网(省)局应对参考取证人员集中办班培训,并集中设置考场按《办法》进行考核。
五、对长期从事火电厂煤质检验的采制样临时工、合同工(不含合同制工人),可参照《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通知内容,由各网(省)局自行组织考核并由网(省)局颁发岗位合格证。对于条件成熟,已做准备的网(省)局可参加本次考核,其它网(省)局全部参加下次考核。
六、地方和企业自备火电厂要求参加考核发证的单位,均由所在地网(省)局按《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通知内容,负责考核发证。

附: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1991年4月)
一、总则
1.1煤炭是火力发电厂的主要原料。煤质检验工作直接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和火电厂的经济效益。按原水电部[88]水电技字第17号文“关于对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的通知”,部授权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各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各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进行考核,颁发岗位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这是提高煤质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有力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1.2在能源部科技司、电力司、电力调度通信局(简称二司一局)的直接领导下,由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简称考委会),主持并统一管理各局考核发证工作。考委会办公室设在西安热工研究所,负责处理有关考核发证的日常事宜。
1.3各网(省)局要组织包括电力试验研究所在内的煤质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主持本局属各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1.4岗位合格证分采制样,化验和采制化三种。
1.5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
1.6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都合格者,由能源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理岗位合格证。
1.7专业理论考核试卷由考委会统一命题,西安热工研究所印发,操作技能考核用的密码标样由西安热工研究所制备和统一发放。
1.8凡从事燃煤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必须持有效岗位合格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能独立上岗,否则所采制的样品和提供的检验数据不具备其有效性。
1.9煤炭采制化人员岗位合格证,必须是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考核领取。非岗位人员取证者,一经查实即收回其证。
1.10本办法适用于火电厂(中转港、站)从事燃煤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二、对参加考核取证人员的有关规定
2.1凡从事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在学徒期满后均可申请参加考核。
2.2由其它专业转来的人员,视具体情况(指与本专业接近程度)而定。一般须在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后(由其它化学专业转来的人员在本专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考核。

2.3凡取得本专业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包括技师)者,可申请双免(免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2.4符合2.3条件人员外,一律参加专业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3.1对煤质检验人员进行考核,颁发岗位合格证的工作,由部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单数年份为考核发证年)。
3.2凡申请考核取证的煤质检验人员(含双免),于举行考核的当年四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并于当年五月底前报部考委会审核和登记注册。
3.3考委会于当年六月底前汇总完毕,并制定出有关具体考核事宜。经部二司一局和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通知各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实施。考委会和西安热工研究所根据汇总的情况,准备考核试卷和密码标样。
四、专业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及要求
4.1熟知入厂(港)煤、入炉煤采样和制样的基本知识和有关规定,并能正确进行采样和制样。
4.2熟知入厂(港)煤和入炉煤运行监督项目(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硫分、煤粉细度和飞灰可燃物等)及其测定目的意义,测定方法、原理和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且能熟练地测定这些项目。
4.3熟知燃煤的基本知识及其有关电力用煤的物理化学特性。
4.4了解燃煤管理及商品煤销售的有关规定。
4.5熟知实验室内有关的常用仪器设备的一般规定和要求,且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4.6考核范围:采制样人员为4.1,4.3,4.5。化验人员为4.2,4.3,4.4,4.5。采制化人员全部。
五、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环境条件
5.1天平室、制样室和测热室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
5.2天平、热量计、高温炉和干燥箱及器皿等必须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
5.3制样室必须备有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的破碎和粉磨设备及制样工具。
5.4对参加应考人员所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条件,经各单位自检后,再由各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认同。不符合规定要求,需经完善或更新后方可允许参加考核。
六、考核及考核评定
6.1专业理论考核一律采用密封试卷,设考场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对采制样员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对化验员采用测定密码标样方式;对采制化人员既要考核现场采制样操作,又要测定密码标样。
6.2专业理论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操作技能考核:化验员以测定密码标样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采制样员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正确及熟练程度为依据,按统一评分标准评定。
6.3专业理论考核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操作技能考核:化验员重复测定密码标样的平均值与其名义值相差小于或等于3S(S为标样特性指标测定值标准差)为合格;采制样员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6.4操作技能的考核项目有燃煤的采制样、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分和高位发热量。考核操作技能的采制、化方法均采用国标或部标。
6.5专业理论考核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6.6各网(省)局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评阅小组人员组成,报部考委会备案。考核评阅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2人。对试卷评阅有困难的单位,可提请考委会予以协助。
七、岗位合格证的颁发
7.1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者,由考委会汇总报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经两司一局批准后颁发岗位合格证。
7.2岗位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只可申请办理一次延长有效期的手续。
在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时,部考委会将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考核(理论和操作),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和不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二年后重新考核取证。
7.3各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所属各单位申请延长合格证有效期人员的办理事宜。
持岗位合格证的人员,在有效期内的最后一年四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延长合格证有效期的申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
7.4各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签注意见后于五月底前汇总报部考委会,并收齐上交岗位合格证,待抽考结束后签章延期。
八、考核经费
凡申请考核取证的煤质检验人员,包括抽考不及格重新考核的人员,均由参考人员单位交纳成本费用。
九、附则
9.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2本办法由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4年8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施行)


为了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特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征收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通过城市大桥应当缴纳过桥费,但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除外。
本通告所称城市大桥是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横跨长江、嘉陵江的大型桥梁。
二、下列机动车经市建委核准由市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免缴过桥费:
(一)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
(二)设有固定装置或标志的邮政车、环卫车、市政工程车、公路工程车等专用车辆;
(三)持有残疾人用机动车牌证的残疾人代步机动车;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缓缴过桥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三、过桥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建局拟订,经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过桥费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监章、市城建局监制。
四、过桥费是市人民政府开征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过桥费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大桥养护、管理和补充新建城市大桥及其他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五、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通告未缴过桥费或者持无效过桥费票证通过城市大桥,由大桥收费人员责令其补缴过桥费,并可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票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通告拒绝缴纳过桥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的,大桥收费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过,驾车强行通过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督促其缴纳过桥费,并可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员拒绝缴纳过桥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造成道路堵塞妨碍交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侮辱、殴打大桥收费人员或者扰乱收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罚款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解缴。
十、大桥收费人员徇私舞弊、贪污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日常收费工作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建局过去发布的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






199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