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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3:10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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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2号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九条 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原则上应当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垂直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须将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管理情况,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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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商商贸发[2009]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现代流通方式。由于我国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流通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网上交易的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部署下,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既可以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培育新型消费模式和消费领域,又有助于降低流通成本,加快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最终实现。因此,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是当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居民消费、保持经济增长动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目标

  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现代化为主要手段,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推广进程。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开拓适宜网上交易的居民消费领域,培育和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到“十二五”期末,力争网络购物交易额占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以上。

  三、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开拓网上市场

  鼓励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整合资源,建设一体化的电子商务平台,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实力。不断推进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向纵深发展,形成技术改进、体系升级、价值创造和资本吸引的良性循环。扶持中小流通企业通过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销售相关技术改造与管理升级,降低商品陈设和人员、库存、资金占用等运营成本,选择灵活适宜的经营模式,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和消费偏好的顾客需求。

  四、促进商品批发环节应用推广网上交易

  鼓励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进行商品批发交易,提高流通效率,扩大中间需求,带动最终需求。充分发挥大型骨干流通企业和大宗商品市场的作用,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以产业集群为依托,支持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间、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间网上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

  五、加快发展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

  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实力强、运作规范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建设交易商品丰富、服务内容多样的新型商业网站,大力发展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等适宜网上交易的商品销售,深度挖掘各类网民群体的消费需求潜力。加快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促进交易双方供需衔接和交流互动,推动企业协同运作、集约化发展,形成竞争力和灵活性俱强的企业集群。鼓励社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整合社区内各类商业服务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推动实体市场交易与网上市场交易有机结合

  鼓励流通企业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不断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促销的经营方式。利用流通企业已有的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上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以网上低成本、全天候的商品展示和交易渠道,有效促进实体店铺扩大销售。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进行相关设施改造和管理升级。

  七、完善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积极利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推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薄弱环节的改进,健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政策促进体系,推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扶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

  八、开展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示范引导工作

  推广先进地区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先进经验,选择应用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高和代表性强的流通企业,研究推广成熟运作模式和优秀解决方案,带动流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围绕电子商务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推动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九、健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按照保护市场活力和规范交易行为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开展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积极引导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诚信度,增强消费者信心。

  十、有效防范网上交易市场风险

  针对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流通方式相结合的新特点、新问题,有效维护网上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互联网虚拟性带来的各类交易风险。加强部门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完善和延伸现实市场监管体系,避免网上市场监管执法缺位。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取缔和曝光网上交易出现的不法行为,并从企业注册、网站备案、信息发布、资金流转、商品寄递等各环节防止违法行为的复制和扩张。

  十一、建立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促进工作体系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做好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解决实际经营困难。整合流通企业资源,结合节庆活动进行网上展销推介,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进企业、进家庭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活动,提高居民参与热情和实际操作能力。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迟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3号)安排,经研究,现就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定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5年3月12日、13日举行。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确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本地区价格行政部门申请核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行政部门及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及时将考试日期向社会公布,并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