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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0:29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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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1号令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 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范围是指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岗亭、报刊亭、电话亭、邮筒、公交站牌、店门面、桥梁、雕塑、围墙、栅栏、护栏、广告 牌、灯箱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实施。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搞好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市政公用、环卫等各类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由设施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无明显污迹;

(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等现象;

(四)建筑物附属物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色调、选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洁: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瓷砖、大理石、花岗石、粘塑类及可洗涂料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四)油漆类墙体至少每年刷漆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五)书报亭、电话亭、公交站牌、交通岗亭、路牌、指示牌、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油饰一次,每周清洗一次;

(六)金属类栅栏(不包括不锈钢)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周清洗两次;

(七)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一次,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九)广告灯箱、牌匾类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十)雨伞、遮阳蓬为布质材料的,每年更换一次,其他材料至少每年清洗两次;

(十一)因施工、装修、改造等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油饰。

第七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如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整洁美观。

第八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保洁。

第九条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色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辖区办事处委托专业清洗公司按规定进行作业,所需费用由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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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04-22

教基[2000]2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精神和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的要求,为了确保“两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量力支持,相互学习,加强交流;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要为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支教的人员,要学习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艰苦奋斗精神和朴实的工作作风,贫困地区学校教师要学习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贫困地区为支援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促进贫困地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一)“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口支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即北京市支援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四川省,山东省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辽宁省支援青海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支援贵州省。“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对口支援关系。

  (二)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各选择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各选择25所学校,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选择的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先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 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两个工程”的受援学校原则上不应重复。

  (三)受援地区原则上应是2000年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为便于工作,应适当考虑受援地区的交通、气候、语言、生活条件等因素。

  (四)选择受援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重点,集中支援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相对薄弱学校。小学校均规模一般在200人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对口受援学校规模可适当缩小。

  (五)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做力所能及的支援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两个工程”的实施暂分为两期,每期两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通过“两个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东部地区、西部大中城市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东西部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着重在基础教育方面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校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包括使用过但仍可用的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等。

  (三)双方学校可开展“手拉手”活动。支援学校学生可自愿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提供用过的课本和多余的文具、玩具及衣物等。

  (四)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费用由支援地区的财政部门负担。

  (二)受援地区应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参加支教的人员提供方便,免费提供住宿。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部门负担。

  (三)实施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到贫困地区对口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四)自东部地区支援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至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的援助物资的运输费用,原则上由东部地区支援方负担,在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内的运输费用由受援省(自治区)负担。

  (五)各有关部门对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在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地方政府遇到的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一)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由教育部牵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协助,中组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个工程”,作为东西扶贫协作和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三)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行动,与对方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抓紧制定本地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实施方案。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将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及对口支援学校名单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各地要不断地总结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迅速排除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保证中医临床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中药饮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严格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中药饮片各环节的管理,保障用药安全。
二、要严格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管理。中医医院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购入中药饮片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院。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中医医院近期要对库存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药品须立即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中医医院应加强中药饮片养护管理,设立独立的中药饮片库房,完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防止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虫蛀、变色、走油、鼠侵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中药饮片调剂管理,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五、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煎煮管理,对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满足浸泡、二煎、搅拌、先煎、后下等相关要求,煎药机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
六、各中医医院院长要作为中药饮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局已将中药饮片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并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将作为核心指标。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中医医院中药饮片管理的督导检查,切实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