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6:54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3]2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城市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属旧城改造管理范围。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检查、督促、指导旧城改造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第三条 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零星插建。

本规定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指经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符合城市规划,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四条 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国土、市政、计划、财政、经贸、环保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旧城改造片区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在项目受让人确定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实施费用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以项目出让金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前期实施费用。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和选取的项目,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按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并根据调查情况和评估价格提出旧城改造项目前期调查报告报市旧改办审核。

本决定所称“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规划设计费、招商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总和。

第六条 根据市旧改办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计划、国土、市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报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可行项目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出让(含土地出让)及实施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建设条件”是指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卫生环保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从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组织招商工作,并通过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公开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

第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鼓励居民异地购房安置。

第九条 采取各种开发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旧城改造步伐。

(一) 市人民政府和财政 、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城市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旧城改造的比例,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

(三)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作用,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

(四)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上以拆迁安置补偿费抵顶土地出让金。

(二)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其超出部分大于项目建筑安装(初装修)成本30%以上的,按实际拆迁的建筑面积减免报建费。

(三)凡旧城改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占道费、道路挖掘费、供水主管网分担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等按下列标准收取:

⒈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收取;

⒉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的,按50%收取;

⒊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平方米的,按30%收取;

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减免。

人防工程建设费减半收取。

(四)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业主手续。

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并报告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十八大即将召开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城镇节能减排任务、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促进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推动城市发展向低碳、生态、安全方向转变。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1.组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题调研,组织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会议,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安全运行。

  2.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3.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摸清地下管线基本情况。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拓展和延伸,形成信息共建互通共享的综合平台。

  4.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体系,科学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总结地方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的建设。

  6.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研究。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理论政策等专题研究。组织编写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动态。

  二、积极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7.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编发各地贯彻落实国发9号文件工作简报,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存量垃圾治理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建设。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信息系统上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城市和项目试点。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展示基地建设。

  8.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考核,对运行负荷率低、污染物削减效率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重点问题,依法严格监管,限期整改。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指导各地加强污泥安全处理处置。会同财政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作。

  9.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开展供热能耗统计试点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加大供热计量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工作。督促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0.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加快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及办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指导做好再生水、雨水的利用工作。

  11.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研究“城市绿色交通指数”,加强对城市绿色交通的宣传,倡导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

  12.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贯彻落实《“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指导地方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开展创建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工作。抓好半导体照明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半导体照明、可再生能源等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三、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13.抓好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推进供水设施改造,减少安全隐患。做好新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今年7月1日全面实施和相关应对工作。加强以水质安全为核心的供水运营监管,组织开展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制定燃气经营许可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编制《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发展,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5.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城市政府桥梁安全负责制,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16.着力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大对城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指导力度。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指导并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研究制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政策措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查的细则,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技术审查。

  17.抓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结合亚行“城市雨洪管理和内涝灾害防治”技援项目,组织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指导各地在对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进行普查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涝与排水系统,积极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18.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以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为抓手,深入贯彻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加大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城市绿地分布的均衡性。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山体、水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9.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指导各地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水平,拓展管理系统应用领域,探索数字化城管省级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20.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平台,引导推动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城市人居环境评价专题研究,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人居环境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做好联合国人居奖推荐和世界城市论坛展览工作。

  21.抓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工作机制,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和详细规划审批。以风景名胜区设立30周年纪念为契机,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监督检查。研究制订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云南澄江古生物化石群、新疆天山申报世界遗产工作。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和政策研究

  22.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做好宣贯实施,依法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饮用水水质安全监管。研究制订《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指导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推动《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推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管理。

  23.完善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国家标准,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制订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办法,编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导则》,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国家重点公园评定标准》、《动物园管理规范》等园林绿化行业标准。研究制订《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规范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风景名胜区信息监管能力建设。

  24.加强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审批制度,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升级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

  25.深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研。了解各地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研究分类指导意见。重点调研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研究加强政府监管的政策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6.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调查了解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民间投资情况以及各地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行业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意见,促进民间投资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健康发展。

  2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五、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28.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主题,把握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29.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0.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工作的廉政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评比审批工作的后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的纪律监督,防止发生腐败现象。


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1986年9月12日,化工部

实行设备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打破地区和部门界线,按照质量、价格、进度三要素的要求,择优订货,以保护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发展;有利于提高设计和设备制造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基本建设经济效益。根据化工系统的实际情况,决定先在化工设备上试行招标、投标,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招标范围
凡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的和由部属工程公司承担建设任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化工设备,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询价、报价)。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与有关的工程公司合作进行。
2.投标厂的资格审查
由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工程公司和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提出所需招标〔询价)设备清单和建议承制设备厂家,与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设备投标(报价)的合格制造厂。
3.招标(询价)
由工程公司负责编制招标(询价)文件和图纸资料,直接发至经商定的厂家进行询价,同时将招标(询价)文件和图纸资料抄送化工装备总公司。
4.投标(报价)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督促设备承制厂及时按招标(询价)文件要求,向工程公司提出投标(报价)文件,同时抄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5.评标
工程公司承包和负责设备采购的项目,以工程公司为主,会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和用户(建设单位)共同评标。按照质量、价格、进度、信誉进行综合评比,择优选定制造厂。对部属化机厂实行同等优先,如有关制造厂投标条件相近,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选定。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的项目,则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为主组织评标。
6.合同签定建设单位直接与中标的制造厂签订合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进行合同的鉴证,属于化学工业部安排任务的制造厂,由部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7.合同的执行
工程公司负责进行设备的技术交底,处理设备制造中的设计更改等技术问题,参加设备的监制、检验、试验和验收等工作。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设备制造厂合同条款的执行。
8.取费
收取承订设备总价1%-1.5%的服务费,其中暂定化工装备总公司收70%,工程公司收30%。

9.仲裁
对于在设备招标、投标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应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关键问题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部裁决。
10.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其具体办法按照《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