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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2:24:31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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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高检刑字(1980)第66号、(80)法研字第30号、(80)公发(审)212号
1980年12月1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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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举办烟草行业审计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培[2003]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举办烟草行业审计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国家局各直属公司:
  国家局财务审计司决定于2003年8、10月恢复举办二期烟草行业审计人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若干具体准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合并报表;
  5.虚假会计信息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6.审计业务知识等。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
  培训班还将举办两期,每期130人,名额分配到各省级局(公司),额外人员,不予接待。请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选派学员。
  三、培训要求
  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认真学习。举办单位将对培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未通过考试者,国家局财务审计司将不颁发合格证书。
  各省级局(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选派学员,并将选派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位、年龄)于8月10日前通知培训单位——西北大学,同时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逾期不补。
  四、培训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1.培训地点:西北大学,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西北大学翠园宾馆(留学生楼)(可从火车站乘205路、10路公共汽车在西北大学站下车)。
  2.培训时间:
  第二期:8月24日报到,8月25日——9月5日学习;
  第三期:10月25日报到,10月26日——11月7日学习。
  3.联系方式
  (1)联系人:路欣、董国强
  (2)联系电话:(029)8302609、8302670
  传真:(029) 8303387
  4.培训费用自理,每人2600元,平均200元/人/天。
  附件: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将题目修改为《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此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名称进行了统一。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