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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39:50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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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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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期开展全国公路局(处)长培训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期开展全国公路局(处)长培训的意见

厅公路字[201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公路局(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公路局(处)长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承担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的核心力量,把全国公路局(处)长培养成一支讲政治、懂业务、依法行政能力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公路行业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部推进“双基”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依托部属管理干部学院,对全国省、市、县三级公路局(处)长分批开展培训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国公路局(处)长培训班将以“一个核心、两个贴近”(以公路行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为核心,贴近基层、贴近实践)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干部培训;按照公路局(处)长岗位要求和行业发展特点,着力提高公路行业干部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公路局(处)长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加强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策划,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和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二、培训目标
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省、市、县三级公路局(处)长培训工作,争取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让全国各级公路局(处)长全部得到一次培训提高。通过培训工作,将部党组的战略思想贯彻到基层公路部门,实现公路行业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全国公路局(处)长的技术、政策、管理、公共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公路交通行业的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公路交通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同时,通过举办公路局(处)长培训班,建立部机关干部与基层干部沟通交流的平台,使其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实现通过培训把行业政策落实到基层,把基层问题反映到机关,把实践经验推广到行业。
三、培训内容与工作安排
(一)班次和规模
公路局(处)长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一般为2周,在培训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012年举办2期省、市级公路局(处)长培训班作为试点,逐步形成系统性的培训制度。2013年开始,培训的重点面向市、县级公路局(处)长,原则上每年举办4期公路局(处)长培训班,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年的1或2月、4或5月、8或9月、11或12月。每期培训班的人数为150人左右,每年的培训规模在500人次左右。
(二)内容和方式
培训内容采用模块组合式,主要包括宏观视野类课程、技术类课程、投资和管理类课程、领导能力类课程、政策类课程、先进经验推广类课程等六个模块,各期培训班根据培训对象和目标选择多个模块的课程授课。培训采用政策解读、专题讲授、案例教学、互动交流、实践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部公路局负责培训协调并负责派机关干部进行相关专业课目的授课与组织工作,部管理干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把公路局(处)长培训作为加强本地区公路系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培训班次通知,组织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计划安排,以确保各级公路局(处)长能够及时参加培训。所需培训费用由派人单位列支解决。
请部管理干部学院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定期组织好公路局(处)长培训工作,并向部提交相关总结报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2年10月24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标[2002]1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程造价咨询是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技术与管理的服务行业,它将在依法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自1996年以来我部积极推行和建立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并会同人事部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近两年,在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进一步确立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独立地位,促进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快速和规范发展。按照中国加入WTO所做的承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在五年过渡期内,允许外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过渡期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政府监督,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作用。按照《通知》精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督,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担负起行业日常管理的职能。目前,有的地区或部门尚未明确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有些协会尚需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其自身建设。

  二、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资质年检是实行市场准入、清除制度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改变过去资质年检工作中“重准入,轻清除”的现象,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年检,清除不符合资质年检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不断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自身建设。

  三、巩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在近期内,按《通知》中第三条的要求对其所辖(属)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一次抽查,并将结果于2002年10月底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打破封锁和垄断,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针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上存在的行业垄断和地区与部门间封锁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年底前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本部门、本地区确有阻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要进行修改,并将结果于2002年12月底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清[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基建投资管理体制尚处于转型阶段,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还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清理目标和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管理体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模式,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功能和地位,强化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把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来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让行业协会切实肩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加强行业制度建设,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和收费标准;建立完备的考试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完善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资质管理;明确执业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各类执业机构要与挂靠单位脱钩,并分类进行规范化管理

  所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与其挂靠单位彻底脱钩,特别是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外,要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统一管理。要采取措施,打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场上的行业垄断和部门封锁。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