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28:26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安部等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可接受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机构,必须是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习期间,按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获准实习的台湾应当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来往祖国大陆的有效证件及签注,到实习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期限的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手续。
获准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直接持来往内地的有效证件入出境。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九、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方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予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已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如果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实习。
十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二、从2002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 安 部
国务院台办
国务院港澳办
二○○一年九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日内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2001年12月21日,日内瓦)

适用范围
1、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二条所指的情况,其中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任何情况。
2、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除了适用于本条第1款所指的情况外,还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三条中所指的情况。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不适用于内部骚乱和紧张情况,诸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和性质类似的其他行为,因为它们不属于武装冲突。
3、如果缔约方之一的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冲突各当事方应遵守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禁止和限制规定。
4、不得援引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任何条款影响国家主权或影响政府通过一切正当手段维持或重建国家的法律与秩序或者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职责。
5、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均不得援引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任何条款作为借口,直接或间接干涉一缔约方领土内发生的武装冲突或干涉其内部事务或对外事务。
6、如果冲突当事方不是已接受本公约或所附议定书的缔约方,则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条款对此种当事方的适用不应对其法律地位或对有争议领土的法律地位造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改变。
7、本条第2至第6款的规定不影响2002年1月1日以后通过的附加议定书,此种附加议定书可适用、不适用或修改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

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应抵扣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应抵扣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据反映,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应缴所得税中抵扣新开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在1986年对中央级建安企业重新核批调整所得税率方案时,已经考虑了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因素,相应给予了降低所得
税税率照顾。如再允许抵扣所得税,则影响了国家收入。现对此明确如下:中央级建安企业不得再在所得税中抵扣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已经抵扣的要调整过来,追补已抵扣的所得税款。



198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