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33:27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和新疆自治区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区继续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附件一:浙江省经验材料

  附件二:福建省经验材料

  附件三:安徽省经验材料

  附件四:新疆自治区经验材料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浙江省村镇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汇报

浙江省建设厅

  一、全省村镇建设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经济快速发展,村镇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不失时机地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战略决策,积极实施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一是村镇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省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年建设资金投入为370.7亿元,年竣工建筑面积达3312.8万平方米。目前,全省小城镇道路总长度86221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道路为36699公里,占42.56%。全省村镇饮用自来水总人口为2887.04万人;自来水普及率建制镇为97.47%,集镇为92.07%;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建制镇为140.19升,集镇为124.13升。建制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4.16平方米,集镇为2.99平方米。与此同时,村镇居民住宅建设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年均有16万户农民建新房,农村住宅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新竣工住宅几乎百分之百为楼房,其中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住宅的比重占到了97.55%,抗灾能力明显提高。农村住宅结构也日趋合理,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止2004年底,全省建制镇人均住宅使用面积达到25.25平方米,集镇为28.34平方米,村庄为34.13平方米,三者均居全国前列。

  二是村镇建设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依法加强对村镇建设的管理,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目前,全省各建制镇和集镇上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范畴的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基本纳入了各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处在受控状态。绝大多数工程实行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工程质量安全得到了有效监管。对农民自建住宅建设主要进行土地使用和符合村镇规划的管理,实施了“一书一证”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证书发放率达到了95%以上,还有部分县市实行了“一份图纸、一份合同、一份告知书”制度。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基本上由建房户自己负责,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了提高农民自建住宅质量,我厅先后编辑了《浙江省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图集》、《浙江省现代化新农村住宅设计优秀方案精选》等下发各地推广使用。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对个体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资格管理,比较有效地保障了村镇建设的质量安全。

  三是率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试点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我厅在省农办、国土、水利、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温州、台州市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去年“云娜”台风中遭受巨大损失的乐清市龙溪乡和温岭市滨海镇开展了农房防灾能力普查试点工作。为了完成普查试点工作,两个试点乡镇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抽调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普查组,我厅牵头成立了技术指导小组并多次组织专家赴试点乡镇进行调研指导。试点工作按照调查准备、外业调查、质量判别、信息反馈和数据管理五个阶段进行,前后历经4个月。普查结果显示,乐清市龙溪乡总共有农村住房4699间,其中住房质量较好的有768间,占16.4%;一般的有1368间,占29.1%;较差的有842间,占17.9%;差的有1721间,占36.6%。温岭滨海镇新街集镇总共有农村住房9708间,其中住房质量较好的有2980间,占30.7%;一般的有4611间,占47.5%;较差的有1231间,占12.6%;差的有467间,占4.8%。普查结束后,在我厅技术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两个试点乡镇根据调查资料,并在适当进行现场和实验室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型房屋相应抗击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对所有住房划分了等级,初步建立了住房质量数据库,向村民发放了“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并制定了对应的应急预案。在8月份的“海棠”和“麦莎”两次台风期间,该两个试点乡镇成功地启动了应急预案,顺利转移群众1900人和3272人。台风过后,尽管倒塌了不少房屋,却没有一个人员伤亡。初步显示了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拟订了《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指导意见》、《农村住房防灾能力等级认定指导意见》和《农村住房防灾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目前该三个指导意见已正式上报省政府批转。

  二、村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全省村镇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制约,过去对农村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我省村镇建设总体上还处于低水平均衡发展阶段,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与我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率先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极不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村镇建设中还存在着许多质量安全隐患。首先是有些村庄和房屋建筑选址不当,直接面临着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其次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多的质量隐患。许多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建造房屋时根本不考虑设计因素,将管理部门推广的通用图丢置一边,凭经验造房,再加上所用建筑材料比较粗劣,外墙不加粉刷,极易在暴雨、台风的侵袭下发生倒塌事故。三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非常严重,在农民住宅建设中尤为突出。农民建造住宅一般不可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只能是委托个体工匠施工。个体工匠量大、分散、稳定性差加上素质较低,管理比较困难,许多地方由于人员经费缺少而缺乏对工匠的有效管理,培训教育不力,致使在农村建房中触电、高空坠落、落物伤人等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已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发展经济,不加分析地减免各类管理费用和减少办理各类手续,默许和支持了一些开发区或工程项目躲避质量安全监督,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村镇建设量大面广,建设项目分散,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才能进行有效地管理。但一直以来,由于受行政编制和经费的限制,我省村镇建设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无保障,严重制约了对村镇建设的有效管理。2000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我厅原有的村镇建设处被撤消,只是在城乡规划处增挂了“村镇建设办公室”牌子,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直到今年6月份,经省编委批准,我厅才得以重新恢复设置村镇建设处。此外,在县(市、区)一级,一般是在建设(规划)部门下设村镇建设管理总站,性质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乡镇一级设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管员,其中有些是属于县级总站派出的,编制和工资关系都在县级总站,有些是县级总站和乡镇各承担一半,有些完全在乡镇。但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都存在经费短缺问题,特别是涉农经费清理时原来可以收取的“村镇建设管理费”被取消后,村镇建设管理经费短缺的现象更加突出。在这种状况下,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普遍缺少具有质量、安全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没有足够力量和能力进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管。同时,因村镇建设工程分布较分散,所花费的监管成本比城市要高出很多,目前县(市、区)一级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也没有能力覆盖到全部乡镇。

  (三)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现有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上为二元结构,对于量大面广又分散的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缺乏专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尤其是一些管理制度与现有的管理资源不能配套,失去实际效用。当前特别突出的问题是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已经取消,但没有合适的技术力量和专业队伍能够及时替代,造成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对大量从事农民住宅建设的个体工匠执业情况失去控制,削弱了对农民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实际,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抓紧理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首先要改变目前大多数县(市、区)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乡镇规划建设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其次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城乡统筹管理,充分利用县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有的管理资源,建立日常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面。第三要力争由县市财政保证村镇建设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教育工作,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二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要进一步强化《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查)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三要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当前,我省农房建设绝大多数还是以亲帮亲,邻帮邻的个体建筑工匠方式承建,建筑工匠施工技能的提高在整个村镇农房建设质量管理中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我们要由以前的对建房户的管理转向对建筑工匠施工技能的管理上来,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技术培训和日常监管。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建设部恢复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许可制度。当然,在现有情况下我们也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采取建立行业协会对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行业自律或与劳动部门配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发放技术等级证书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建筑工匠的职业道德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行业自律。此外还将尝试村镇建筑工匠的新组织机构模式,依据《建筑法》和建设部87号令对劳务队伍的资质要求,将若干名工匠组建成专门从事村镇农房建筑施工的劳务专业队伍,依法对其加强管理。

  四要加大技术服务和指导力度,努力提高农房建设水平。为了广泛宣传村镇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普及农房建设的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农村房屋的建设质量和抗灾能力,我厅已正式启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要点及推广”课题研究,配套编写《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基本知识》、《浙江省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制作农村住宅建设施工知识科普宣传片。课题研究完成后,有关成果将在全省推广并免费发放给建房农户使用。另外我厅还将抓紧组织修订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并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转变。

  五要逐步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提高农房防灾能力。《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指导意见》、《农村住房防灾能力等级认定指导意见》和《农村住房防灾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由省政府批转后,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将全面启动。根据普查工作计划,温州、台州、宁波、舟山等沿海县(市、区)近200个易受台风灾害危害的重点镇(乡)要在2006年、2007年完成普查工作。通过开展农房防灾能力普查,对我省沿海现有农房划分防灾能力等级,向农民发放“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建立农房质量数据库,制定相应的防灾应急预案,力争做到灾害来临时科学决策、不死人、少伤人。同时,根据普查结果,从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入手,帮助农户改建危房,拆旧建新,确有必要的要实施“村庄避险”工程。

二○○五年九月

  附件二:

福建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工作部署

福建省建设厅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迅速推进,村镇建设的质量监管问题及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已成为全国建设系统一个普遍性问题,福建省在村镇建设方面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一些政策,探究出相关监管办法,虽然初步形成了管理模式,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现就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工作部署简要介绍如下:

  一、主要存在问题

  从2003年全省工程质量大检查情况看:村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各类开发区的工程(以下简称四个部位)违法违规建设现象普遍存在,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严峻,潜伏着大量安全隐患,已成为群死群伤事故的多发地。具体表现为:

  1、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从全省各地自查情况看,据粗略统计,四个部位工程,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占抽查总数53.1%。违反土地法规严重,各地查出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占违法违规项目总数的53.2%,有的地方违反土地法规比例更高,达70.4%。在省抽查发现的156个违法违规项目中,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项目92个,占检查项目的59%。违法违规建设在县、乡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尤为突出,如:省暗访发现,青洋镇与安海镇之间的“五里工业区”,有多达3.8万平方米厂房建设未办理土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省抽查各类开发区项目36个,发现违反法定基建程序36个,违法率达100%。

  2、质量安全隐患潜伏性较大,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查出存在安全隐患占总数的24.3%。省抽查发现的156个违法违规项目中,存在安全隐患71个,占抽查总数的45.5%。大检查中,在四个部位发现许多重大安全隐患,以抢建工业厂房设施、擅自改变设计功能,民房加层抢建和乡镇中小学校舍达标抢建等最为严重。一是抢建工业厂房设施,如:白沙仓农场厂房,共6座7000平方米,厂房跨度超过20米,无任何报建手续,无勘察设计、监理、无资质施工;彩虹染整公司无设计、无资质施工自建水坝,库容1000立方米,对下侧建筑物及人员构成严重威胁;二是擅自改变设计功能,如:凯旋大酒店,原设计为普通住房业主擅自改为酒店,楼高8层,无设计图纸,大厅框架圆柱直径仅35厘米,而梁跨度达7米左右;三是民房加层抢建,如:蔡塘村一村民自建8层楼房,无报建、无设计、无资质施工,底框砖混结构柱距6米,柱直径仅40厘米,室内只有一条70厘米宽的楼梯,出租近百个外来人员居住,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四是乡镇中小学校舍“达标”工程,如:福州市检查359个学校建筑,发现存在安全隐患159幢,占总数44%;龙岩市检查5416幢学校建筑,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1830幢,占33.79%。这些工程大部分是前些年学校“达标”而赶建的,不少乡村中小学校舍未经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存在结构性“硬伤”,建成后又因当地财力不足,一直无法加固而仍在使用。此次大检查全省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670份,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509幢,面积29.86万平方米。由于“拉网式”大检查时间较短,各地开展情况不平衡,估计实际情况比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还要严重些。

  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失管失控情况比较严重。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建设呈迅速发展趋势。同时,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区域的不断扩展,城中村数量不断增加,城乡结合部的区域范围越扩越广,“城中村”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时还难以纳入正常的城市建设管理。城乡结合部处于不断扩展的城市边缘,土地权属情况复杂,行政管理归属不清,多数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此外,各类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加上一些地方政策的特殊保护,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难以监管到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往往处于“真空”状态。这些都给原有的监管模式带来冲击,引发了新的监管问题,现有的管理模式与监管方式还远不能满足其要求,这就需要探研出一套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既能起监管指导作用,又不约束其发展。几年来我省在抓村镇建设监管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城市建设相比,差距还相当大。如:检查晋江市,发现私招乱雇项目611个,占该市自查项目总数87.5%,其中,有质量安全隐患项目达208个。漳州芗城挂车厂酸洗车间工程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严重违反基建程序,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无质量安全监督、无施工许可,是典型的“几无”工程。广大乡镇因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力量薄弱,致使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从近10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看,我省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虽呈逐年下降趋势,如1993年为71.59人,1997年降至18.6人,2000年降至9.96人,近三年都在10人以下。但近几年突发的群死群伤事故仍然存在,如1996年连江“6·27”事故(死11人、伤26人);1997年莆田江口“3·25”事故(死31人、伤79人);今年7月以来,建宁“7·25”事故(死4人、伤3人);厦门“8·9”事故(死7人、伤38人);古田县“10·27”事故(死3人、伤16人),这些事故全部都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等四个部位。事实表明,四个部位已成为建筑工程群死群伤事故多发地,而且事故发生越来越频繁之势。

  4、监管机制力量跟不上迅速发展的工程建设形势。首先,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分割,重城市、轻农村。受城乡二元体制、法规限制,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位于乡镇的建筑工程或疏于管理,或鞭长莫及;很多工业厂房、私人建房建在乡村或边远地带,隐蔽性大,很难发现;村镇公用建筑项目依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多数没有把这一块管起来;日常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只统计到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等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出现漏洞。其次,近年来城乡工程项目大量增加,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没有增加人员,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因没有经费来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广大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多属自收自支单位,自1993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和2001年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后,没有其它任何经费来源;不少山区的村建站已“站倒人散”,无人对乡镇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工程进行日常巡察监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建设发展迅猛,但缺乏专门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监管力量薄弱,大部分工程质量安全“失控”。第三,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管中,相互沟通不够,未能形成监管合力,也是工程质量安全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厦门“8·9”事故在事发之前,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对业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未发现、及时制止,使业主规避监管得逞,酿成重大事故。

  5、部分地方领导没有摆正发展与安全关系。一些市、县、乡镇的领导为求政绩,急功近利,认为办理基建手续太繁琐,把依法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视为改善投资软环境的障碍,这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学校达标工程等村镇公共建筑中表现最为突出。有的市、县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检查必须事先报告,获政府批准后才能进入。这些规定助长了业主进行违法建设,使违法违规项目和安全隐患急剧增多。

  6、部分业主见利妄为,逃避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表现出强烈的趋利行为,私营企业业主为扩大生产,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城中村”个人为牟求租金和拆迁补偿而违法抢建行为大量增加。由于业主蓄意逃避监管,私招乱雇,违章冒险作业,这些工程大多埋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此外,建筑市场恶性竞争造成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部分建筑企业特别是低资质中小企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粗放管理,也是施工过程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措施与对策

  (一)措施

  1、在选址上,指导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工作,邀请地质灾害专家到受灾居民点指导灾后重建工作,以避免农村居民建房遭受地质灾害损失,积极抗洪救灾。今年六月份以来,我省南平、三明市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为指导帮助灾民抗灾自救,重建家园,厅领导带领有关人员深入抗灾第一线,帮助选址规划,明确重建规划的原则。

  2、在设计上,充分考虑结构和抗震要求,确保农村居民用房安全。去年以来,组织专家深入村镇指导村民建房设计,鼓励科研、设计单位人员深入基层,为广大村镇居民服务。编制推广使用按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的《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今年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编制适合农民建房的《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集》,设计推广节能省地型农村住宅。

  3、在建设中,目前,我省省级村镇住宅试点建设小区170个,为确保省级试点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在比较大的试点小区设立工程质量安全员制度,把省级试点小区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省级抓好检查督促工作,每次到试点小区把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必查项目,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南平市针对农村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适时开展了农村居民住房安全普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收到较好的效果。

  4、村镇建设与农村奔小康建设相结合,做到奔小康新村建设统一布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形成农民建房自治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对策

  1、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变过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做到“两个坚持”结合: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强化乡镇一级政府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监管职责;二是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落实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管责任。当务之急是抓紧处理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工程,我厅已草拟完成处理违法违规工程及安全隐患工程的若干规定,建议省政府批转各地执行。

  2、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经费,做到机构不缺、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建监察队伍作用,赋予其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监察职责。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心镇,应当设立专门建设管理机构;山区经济欠发达乡镇,可以实行土地所和村建站合署,承担起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管理方法。根据四个部位的实际情况,创新管理机制,“堵疏结合”,确保质量安全。对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等管理部门要靠前服务,简化手续,做到项目既引得进留得住,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区内近期未开发的土地,允许乡镇或个人经过审批搞临时性建设,用于发展经济。对“城中村”,要抓紧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对乡镇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等工程,要强化监督,严禁业主私招乱雇。

  三、建 议

  由建设部统一制定一套适用性较广泛、较适用的村镇建设管理模式。以便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五年九月



  附件三:

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4年,我省人口6461万人,城镇化水平33.5%,县城以下建制镇915个,农村集镇1799个。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200个,其中重点中心镇63个,一般中心镇137个。

  一、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状

  我省有17个省辖市,56个县,5个县级市。每个县(市)都有建设局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并设有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制镇有专人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省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基本健全以后,部分县质量监督站在抓县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开始对一些较大的乡镇工程进行监督。90年代以后,在上级政府的要求和建委的配合下,各地将农村中小学工程逐步纳入监督范围。1991年淮河大水以后,各级政府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灾后重建工程,此后,灾后重建和移民建镇工程基本纳入质量监督范围,但多是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近年来,部分县(市)质量监督站将村镇中的公共建筑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工程和工业厂房工程逐步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去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后,我厅于今年2月作了转发,在全面布置的基础上,确定22个县作为贯彻部文的重点县。今年4月,省质安监督总站在芜湖召开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22个重点县质监站站长会聚一起,研究交流村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截止目前,22个重点县建设局均对贯彻部文作了布置。为了交流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经验,我厅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上设置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栏目,及时登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信息。

  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1、工程点多、面广、线长、规模小、造价低,管理工作成本高,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更高。

  2、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人才少、资金少,监督检测条件差。

  3、建设方工程质量意识差,设计、施工人员素质低,建筑材料质量差。

  4、我省经济欠发达,大部分村镇经济条件差,多数县财政困难。政府无钱委托有关方面提供服务,工程建设方也不愿意出钱委托服务,导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愿意承揽村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贴钱监督村镇工程。

  5、村镇工程整体质量差,安全隐患多,抗御地震、风灾、水灾和地质灾害的能力低。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集中力量抓三个重点。一是63个重点中心镇,二是22个重点县,三是省辖市管区。工作推进步骤如下:(1)63个重点中心镇的限额以上工程今年年底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2)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区管一般中心镇(共计77个)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上半年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3)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区管建制镇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底以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4)2007年以前,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管区的限额以上工程全部纳入监督范围;(5)2007年以前,探索出有效的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督促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1)仿照部的做法,确定十七个省辖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2)每半年向省厅汇报一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3)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所辖重点县、重点中心镇和区管镇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4)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指导、推动辖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3、进一步加强指导工作。(1)确定16个左右中心镇作为省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联系点,加强沟通,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2)厅村镇处、建管处、设计处、省质安监督总站要及时研究解决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3)近期出台一份厅文,对我省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进一步部署;(4)年底前召开一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请十七个省辖市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22个重点县的建设局长、16个联系点的镇长参加会议,全面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4、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文件,以取得各级政府和财政、计划、技术监督、工商、土地、交通、水利、广电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共同搞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四:

新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下发后,自治区建设厅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据2004年统计,全区共有22个市,68个县,160个建制镇(不含城关镇),623个集镇,22900个村庄,其中村委会9316个。全区村镇总人口1171.5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24.56万人;建制镇、集镇人口264.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6.83万人。

  2004年全区村镇各类建筑竣工面积1191.6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024.07万平方米,住宅中楼房建筑面积15.41万平方米,占住宅竣工面积的1.5%;公共建筑竣工面积109.72万平方米,生产性建筑竣工面积57.82万平方米。

  目前,全区已建立自治区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1个,配备工作人员3人;县、市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99个,配备工作人员233人;建制镇、集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480个,配备工作人员1238人。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有效体制机制,这是推进我区城乡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领农牧民奔小康,就必须重视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新要求,在全区建设工作会议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大力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探索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新思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村镇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由于指导思想明确,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

  2、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针对我区区域辽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点多线长等特点,我们注重做好标准图集和地方技术标准、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印制了《农村住房抗震挂图》11000份,《抗震构造图集》2000份,《农村房屋鉴定细则》3000份,制定下发了《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各地也制定了和细化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设计了许多适合本地自然环境的农房图纸,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不合格的图纸不能进行施工,凡符合施工招标条件的,全部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从源头上控制好建房质量。

  3、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充分发挥我区现有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乡镇长和配备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增强了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健全充实各级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的县、市建设局还采取垂直管理方式,把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纳入统一管理,为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签订质量责任书,实行抗震安居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增强了各级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责任。三是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改进监督方式,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一些地区组织了技术质量监督组,不定期深入到村镇施工点进行巡查,对存在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填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有的地区全面推行了建筑工程工序管理卡制度。每个工程的工序管理卡内容包括所有关键工序的施工情况,每一道工序完工,经质监员检验合格并由建房户、施工工匠和质监员三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切实提高了抗震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在今年2月15日乌什县发生的6.2级地震中,该县所建的2470户抗震安居房无一间损毁,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

  4、加强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为保证村镇工程质量,全区各地加大了培训力度。一是组织专业人员编制符合村镇建设管理要求的教材,内容涵盖了村镇规划管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技术标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内容。针对农村工匠、村镇建设助理员少数民族居多的实际,还编制了维文版的简易施工手册,为做好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根据培训对象的情况分层次进行培训。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师资力量的培训,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干部、村镇建设助理员培训,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工匠的培训。各地根据农村工匠人数多、集中培训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乡为单位分期分批培训的方式,抽调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深入乡镇组织培训,给农村工匠手把手地讲授建筑知识。此外,各地还组织现场培训,通过建“样板房”等方式,进行现场操作,不仅使农村工匠较快地掌握了基本技能,而且充分发挥了“样板房”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据统计,近两年全区共培训各类工程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65000人次。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新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财力十分薄弱,许多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非常匮乏,加之地域辽阔,现有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范围无法覆盖到全部村镇,而村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数为少数民族,基本不了解村镇规划建设的知识,给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一定困难。

  2、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到2004年底,全疆有545个乡镇编制了总体规划,约占乡镇总数的69.6%,编制总体规划的村7007个,只占村庄总数的30.6%。同时,村镇建房中普遍存在不能严格按照“一书一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问题,给村镇建筑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

  3、村镇建筑工程施工队伍不能满足村镇建设需要。2001年,国家实施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后,取消了原有的四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自治区也相应取消了五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现有的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不愿承包规模小而零散的农村住房建设,而劳务分包企业又无独立承包资格,致使农民小规模自建住宅主要依靠农民互助形式建设,影响了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4、培训工作任务重,经费缺乏。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举措。建筑业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但由于新疆是少数民族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教材编制、师资和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农村工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很重,且经费短缺,给提高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带来很大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抓好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工作要求,把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村镇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2、结合我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所创造的新经验、新办法,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3、进一步加大标准图集、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力度,定期开展村镇建筑设计竞赛,为村镇建设工程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4、加快全区村庄规划的编制步伐,严格执行村镇建设工程“一书一证”制度,加强规划选址的防灾评估,避免建设工程选址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活动的查处力度。

  5、建议建设部统一协调解决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设置问题,并将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培训统一纳入国家“阳光工程”,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五年九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 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优待。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监察、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征兵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
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省、市、县(市、市辖区)的行政负责人和同级军事机关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中违纪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和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新兵运输的中转接待工作。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军人复工复职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其他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社会各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动员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性公民。
第十五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第十六条 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在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城镇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和农民合同制适龄工人,可以在现工作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
已经过兵役登记,未满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均应持《河北省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经兵役机关同意,可以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地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以及超龄公民注销《河北省公民兵役证》的意见,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户籍在本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招聘公务员、劳务输出、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出示兵役机关当年核发或者核验的《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目测,隐疾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情况初步审查,并择优选定预征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征对象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的送检比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送检比例,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部门必须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县(市、市辖区)一般成立一组一站,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组多站的方式进行。
体检前,卫生部门应当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
第二十二条 征兵体检实行岗位责任制。医务人员必须准确掌握体检标准,把好质量关。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准备应征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身体复查。对征集的普通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必须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潜艇、潜水兵,

由市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
市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所属县(市、市辖区)体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必须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必须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重点审查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文化程度、户籍、年龄等情况。
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隐瞒应征公民的政治表现。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县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逐个进行政治审查。
第二十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负责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初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审;县(市、市辖区)负责终审。
对预定新兵,公安部门应当组织联审。

第六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八条 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条件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有专长的入伍。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应当严格执行当年的征兵命令,不得突破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第三十条 审定新兵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的方法。
县级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共同协商,集体审定。
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可以在县(市、市辖区)范围内择优选定;潜艇、潜水兵,可以在市范围内择优选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预定新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经查确有问题和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予以调换。
第三十二条 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粮食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粮油关系,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运输
第三十三条 交接新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县级征兵办公室必须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接兵部队,并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新兵的被装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兵被装,由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被装必须在起运前三天发给新兵。
第三十六条 铁路、交通部门必须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新兵运输任务。
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及时组织新兵起运。
第三十七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协助接兵部队搞好新兵编队、安全乘车教育等工作。军供站应当做好新兵运输中的饮食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八章 退兵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并逐级上报。因身体条件不合格的退兵,应当予以接收;因政治条件不合格的退兵,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接收。退兵的时限,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九十天,属于身体
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四十五天。
第三十九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因退兵发生争议时,由市征兵办公室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定。
第四十条 部队退回的新兵,公安部门必须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

第九章 优 待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经本人同意,原承包的责任田(山、林、荒坡)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当继续保留。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采取统筹的办法,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优待金,并在宅基地划分、招工、申请营业执照等
方面给予优先办理。义务兵本人除农业税外,免除其它提留、摊派和义务工。
第四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学徒工和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农民合同制工)的,在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平均奖金,档案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工龄和相同级别的在岗职工。原单位撤销、破产的,其工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撤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单位分房时,义务兵必须计入家庭分房人数,并给予优先照顾。是轮换制、合同制职工的,经义务兵本人同意,原单位应当按服现役年限顺延原轮换期、合同期。
第四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每年发给义务兵家属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对补入高寒、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制定特殊优待办法。

第十章 兵役征集经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筹措,从兵役征集费项下列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兵役征集经费由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公室逐级下达,县级以上兵役机关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保障。
第四十六条 兵役征集经费的标准、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征兵办公室另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七条 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及家属支持鼓励其子弟应征,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经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对农业户口的,由县级兵役机关处以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额一至三倍的强制金。对非农业户口的,处以二千元至六千元的强制金,并提请有关部
门和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工的,给予留用察看两年以下处分;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三)是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在三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得招收为一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不得招聘为公务员,不予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四)要求出境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被处理人员履行服兵役义务后,处理机关应当终止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抵制、阻挠应征公民服兵役,经教育不改的,由县级兵役机关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和录用有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男性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威胁、恫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完不成征兵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当选“双拥模范城”、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资格,并对其行政负责人和兵役机关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

处分。
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少一个名额,由市或县级兵役机关处以六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对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设置障碍的;故意隐瞒应征公民政治表现的,由县级兵役机关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其行政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罚款和强制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兵役、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作处理而未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拒不处理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在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六十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北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是个体工商

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删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地区)”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条例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6月29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6]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为绵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四川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明确值班工作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承担本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干部值班,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

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政府系统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端正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爱岗敬业,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反应敏捷,办事认真,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

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市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值班网络。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外出情况及联系方式;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三)主动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编报《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市政府值班周情报告》;

(四)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五)提出作息时间安排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

(六)负责政府系统值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值班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和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履行市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本单位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单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单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第九条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公务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如不能当即答复,可记录后转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网络处理。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在每班《值班日记》中明确,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及个人重要的基本情况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市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信息接报。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发《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领导报告,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市应急办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办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事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办按规定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归档保存。值班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快报、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本规范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班机构或履行值班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