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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8:57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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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五日

抄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纠风办

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发展,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在新世纪开元之年,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领会、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邓小平理论结合起来,以此武装、教育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揭批“法轮功”的斗争,做好“法轮功”习练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建设系统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始终坚持以研究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职业道德建设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在广大建设职业中继续大力倡导和强化“五种意识”,即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助意识。

  认真编制和实施《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五年(2001年-2005年)规划》,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五年规划的重点,通过今年乃至五年不懈努力,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在全系统形成一定气候,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

  继续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高标准、高起点地把191个示范窗口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窗口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辐射激励作用。今年,部将对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建立动态有效管理机制。今年,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在认真抓好3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推出全国第四批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把社会服务承诺作为创建文明行业重要举措,坚持不懈,不断完善,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全面开展行业规范化服务,这既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不断提升整个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城建服务热线,今年部将召开城建服务热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推广城建服务热线的经验。

  三、按照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按照主题不变,充实内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的要求,在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求新、求实、求进上下功夫。继续围绕优美环境,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集中力量解决与群众生活关系密难点问题,积极参与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活动,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继续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并向文明施工区、文明办公区、文明民工生活区、文明职工家属区拓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开展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

  大力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于团结激励广大建设职工,推动建设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摆在(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量培育选树先进典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和朱崇跃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今年建设部将与中央企业工委联合在北京召开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先进事迹报告会。建设部将把朱崇跃同志作为全国重大典型向中宣部推荐。注意宣传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企业家等行业带头人和先进典型。把学习宣传重大典型同学习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典型结合起来,同学习身边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

  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断总结推广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教育和经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屋租赁,认真做好城镇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年,为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力度,建设部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等八部委将联合表彰“十杰百优”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及“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

  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要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结合贯彻建设部2000年制定颁发的《关于当前纠风工作的意见》(建办[2000]100号),继续抓好建筑、城市公用、房地产、城市规划和勘察设计等五个重点行业的纠风工作,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力度。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督机制。纠风工作要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与推行规范化服务有机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有机结合,与强化行业和企业管理有机结合,做到纠建结合,标本兼治。

  五、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又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进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展,愈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更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同时,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深入开展以“三优一满意”(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努力把机关建设好,树立良好形象。

  今年四季度,部将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典型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以1996年和1998年推出的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组织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对示范窗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1、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有周密的创建计划,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3、有扎实的活动内容,能够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有显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发若干组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报告请于2001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控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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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3-05-20

教学〔2003〕8号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改革项目较多,改革力度较大的一年。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对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选拔和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研究生录取工作要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继续做好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地域结构的调整。



为做好今年的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



  (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一。各招生单位在不低于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复试基本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六)在复试中,应按我部关于增加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七)在复试中,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



  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或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



  2.考生初试成绩符合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某一地区(指附件一中的一、二、三区)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可以调剂到该地区的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相近专业。具体接收调剂生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接收调剂生办法及经调剂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级招办备案。



  3.第一志愿报考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师资计划、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跨学科专业调剂,必须达到上述学科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4.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5.教育部批准的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历教育研究生招生专业代码为‘081280’,该专业与工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执行同样的复试、调剂及录取政策。这部分学生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其他问题,按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规定办理。



  6.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的规定自主确定本校内专业调剂要求。考生调剂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调剂生执行本通知统一规定。



  7.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招生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在3%之外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一般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级招办须报我部审批。



  2.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限额。



  3.往年保留入学资格在今年入学的考生及今年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指标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6月5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关于强军计划和师资计划的执行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录取。未招满的强军计划不挪用。



  符合调剂录取要求的在职人员考生,可以调剂到师资计划所列专业做为师资生。拟录取的所有师资生必须在录取前与委培或定向学校签订委培或定向合同。经省级招办报教育部批准后,师资计划可在省内高校专项调剂使用,且只能用于招收师资计划指定专业的师资委培、定向生。未招满的师资计划不挪用。师资计划不招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



  (五)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检查



  今年我部将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再进行补录。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7号)有关规定进行。录取程序要规范,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中要注重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考核,保证新生质量。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3年的招生规模。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入学考试以及未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各招生单位须在9月25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数据库文件应于9月30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8月10日前寄送我部,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附件:

1.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参加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略)

2.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略)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1日)

深药监法〔2002〕1号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坚持依法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鼓励采取收购、兼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药品连锁经营。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
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及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
前款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药品专柜。
第二章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特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中级药学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1名驻店药师或具有药士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宝安区、龙岗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1名驻店药师或药士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执业药师和2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商场内开设药品专柜经营非处方药或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具有药士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第五条 特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
宝安区、龙岗区各城镇中心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龙岗、宝安的偏远地区开设药店,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特区内大型住宅区及居民特别集中的老城区确需开设药店,其店堂面积难以达到120平方米的,最小不得少于80平方米。
综合性商场内独立开设药店的,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内设立药品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店堂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店堂面积40-120平方米之间的,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或药品储备供应公司统一配送药品的,可不设立仓库。
第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不得是违章建筑,属临时建筑的,其有效使用时间自申请验收之日起不得低于二年。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物,符合卫生要求。
药品仓库必须具备摆放药品的货架以及通风、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和消防安全等设施。
店堂和仓库必须配备控制温、湿度的设备;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衡器。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计算机,实行计算机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总部与门店间的电脑联网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现行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常用药物手册。
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申办者可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办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三)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
(四)提供由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的药学技术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五)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六)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地企业在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填写《外地企业登记表》。
第十一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需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变更地址的,需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所要求的资料,并对新经营场地验收合格的;
(二)变更名称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企业任命文件复印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负责人变更的,需原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
(四)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配置资料及场地、设备证明,并验收合格的。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属经营地址变更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拥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符合连锁经营条件的,可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成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时应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简历表及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药学技术人员一览表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组织机构图;
(九)配送中心概况及平面布置图、场地使用证明;
(十)配送中心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一)下属门店一览表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与该药品批发企业共用配送中心及其设备设施,无须前款(九)、(十)项资料,但需提交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依据申办者的申请和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及药学技术人员配置状况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要继续经营的,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符合换证条件的,予以换证。
第四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是指药品零售企业所有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和从事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执业药师、驻店药师以及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从业必须佩戴标明姓名、性别、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职称等内容的上岗胸卡。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药品质量有独立的管理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购进或配送到店的药品检查验收,核对原始购进单据和文件,做好购进记录;
(二)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和驻店药师可调剂处方,负责销售国家公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对消费者进行用药指导和咨询。
药士作为药师(含中药师)的技术助手,在药师(含中药师)不在岗时,药士可受其委托调剂处方,同时必须做好记录,事后由药师(含中药师)复核。
第十九条 药学技术人员辞职或因故离店的,该药品零售企业应收回其上岗胸卡和《上岗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药学技术人员辞职或离店可能影响药品零售企业正常营业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先配备新的药学技术人员,再办理辞职、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单位收回其上岗胸卡和《上岗证》: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劣药品而仍然销售的;
(二)提供虚假学历、职称等材料的;
(三)质量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的。
第五章 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定期检查和考核。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GSP认证。
第二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当班的执业药师和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的《上岗证》,必须悬挂在店堂的显著位置。不当班时,必须取下其《上岗证》。无药学技术人员当班时,不得经营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第二十六条 经营场所内应按药品、非药品分区。在药品区内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并在相应区域上方悬挂明显的分区标识牌和警示语。
非处方药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进行分类并标示。
第二十七条 销售含有麻醉药品成份的复方处方药,不得超过3日用量或最小包装单位。
销售毒性中药,必须凭医生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的正式处方方可调配,每次处方的调配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原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连锁药店可用总部的配送调拨单作为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进货日期、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和复核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经营进口药品,必须备有加盖供应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的复印件。连锁药店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可由总部保管。
第三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假、劣药品和药品公报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时,应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不得接纳药品推销员在店内从事处方药的推销或促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故歇业3个月以上的,须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遗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失备案,并在深圳市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登出后3日内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交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加盟店必须按照连锁企业直营分店的要求统一经营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同一投资主体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经营同类药品,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加盟店: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资金或固定资产作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投资,使用连锁企业统一商号,由连锁企业总部实行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供复印件时必须出示原件核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店堂面积不包括仓库面积。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