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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3:27:26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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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日)
深财企〔2007〕9号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航空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深圳货运航线,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航空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深圳货运航线,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货运航线的承运人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货运航线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货运航线资助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度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空港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货运航线资助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航空货运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年度货运航线资助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航空货运企业的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货运航线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货运航线资助资金年度决算;
  (二)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货运航线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方式

  第七条 货运航线资助的对象为:
  (一)新开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空公司;
  (二)新开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国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市注册,并以深圳市为核心基地和利润中心的航空公司。
  享受货运航线资助的基地航空公司飞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飞机。

  第八条 航空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货运航线资助:
  (一)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新开通货运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50班以上。

  第九条 申请货运航线资助的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货运航线资助:
  (一)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货运航线资助的;
  (三)申请资助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货运航线资助主要采取资金资助的方式。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为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50%。
  上述资助标准按照在深圳注册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的资助总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资助;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超过1000万元的,按每年每架飞机1000万元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对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非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为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50%。
  上述资助标准按照每个航空公司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的资助总额不足80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资助;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超过800万元的,按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800万元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对开通国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为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50%。
  上述资助标准按照在深圳注册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的资助总额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资助;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超过500万元的,按每年每架飞机500万元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获得货运航线资助的航空公司第二年、第三年实际承运的机场出港货总量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且对深圳市的航空货运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在规定的限额之内适当提高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助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的材料,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六条 申请货运航线资助的航空公司应当于货运航线运营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提出上年度货运航线资助申请。
  航空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货运航线资助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银行账号等资料。

  第十七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专家的组成及专家评审程序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市空港主管部门。经复核同意资金安排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货运航线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空港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资助年度后的30日内对被资助航空公司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额度的重要评审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航空公司违反上款规定并受到处分、处罚的,市空港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在评审、评估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货运航线资助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七条 新开通的国际和国内货运航线是指2005年7月1日以后开通的航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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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

教育部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

1983年2月23日,教育部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
三、热爱儿童,努力学习专业,立志为小学教育事业服务。
四、品德高尚,文明礼貌,诚实谦虚,艰苦朴素。
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文娱活动。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遵守学校纪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令。
八、关心国家利益,服从工作需要。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援阿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援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国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分为设备器材类、智力援助类、全额投资类和资金补助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全额投资类和设备器材类、智力援助类项目按照《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补助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器材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为地区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由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会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智力援助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为地区提供技术服务和支医、支教、支农、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由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会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额投资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全额投资建设的援阿项目,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浙江省援助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由浙江省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是指对无法集中实施的援阿项目,采取由浙江省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建设的援阿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采取由浙江省向受援地“交支票”的方式,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浙江省对口援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指挥部参与资金补助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阶段的审查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安排应符合地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浙江省援阿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地区和浙江省援阿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县(市)根据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综合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轻重缓急等,结合各县(市)实际,在地区统一指导下,会同各援助市指挥部拟定本县(市)援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和综合平衡及统筹协调后,形成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广泛征求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和地区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后,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与浙江省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衔接一致后,报浙江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援阿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分批下达计划,地区及各县(市)组织实施。

第十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按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二)项目建议书原则上由各县(市)相应受援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市)和结对市指挥部联审后,按规定权限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共同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由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可实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者比选。

(五)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六)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机构、职责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建设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八)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地区国债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依法按照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发包工程,严禁中标单位转包合同。地、县(市)两级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地、县(市)两级对口援阿指挥机构及发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援阿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地、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后,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予以清算工程尾款。

(十)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并及时向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十一)项目建成并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分别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区发改委备案,验收工作结束后方可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级对口援阿指挥机构报送援阿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工程验收决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主管单位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各县(市)有关负责人及各县(市)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援阿指挥机构等组成的地区援阿项目联席会议,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负责召集,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研究、协调、解决援阿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和浙江省对口援阿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