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8:16  浏览:9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00二〗十七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5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自治区重点建设,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等要求。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安排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进行监督。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视察。

  九、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5年计划和长远规划需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的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拉萨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5号


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以新的措施做好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审批服务工作,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市直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办理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以协同办公、联合审批方式为有关项目和企业提供优先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可享受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市政府当年核准列入市重大项目工程及在本市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经市经贸局核定的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经市发改局认可的其他新增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市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对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工程和重点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统一接收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并负责转送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二)根据申请事项的审批需要,组织和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或办事窗口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统一联合审批意见;

   (三)督促办事窗口或部门(单位)按照“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和流转;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绿色通道”运作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定期联系市相关部门,了解最新入册的项目企业名单并印发到各部门和办事窗口,及时为有关项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对纳入“绿色通道”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主动加快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联合会审、同步审批的时间要求办结有关业务。

  第五条 重点生产、经营性企业设立、变更联合审批。

  (一)启动

  内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并确定相关承办部门参加联合会审,被确定参加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二)承办部门

  主要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委、市外汇管理局、肇庆海关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某企业设立(变更)的联合审批。

  上述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所需申请资料目录、格式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 主要运作程序

  1、统一接收申请。确定某企业设立(变更)报批启用“绿色通道”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审批部门的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的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资料齐备后即转入联审运作。

  2、联审运作: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合审批会议,组织现场踏勘,共同研究并确定审批做法,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2)联合审批会议后,根据联审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有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相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3)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的重点企业的设立审批,先由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加指导性意见,再分别按上述内、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做法实施,其中工商局暂发筹建营业执照,待环保局正式审批后,工商局再发正式营业执照。

  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负责跟踪、督办联审过程;在所有审批程序完成后负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件及缴费。

  第六条 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联合审批实施的范围、方式和召集部门(具体联合审批流程见附件):

  (一)实施范围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的范围,是包括从立项到规划、用地、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市本级政府有权最终审批决定的事项。

  (二)实施方式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主要是结合工作流程有侧重地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三大联合审批阶段,每个联合审批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均采取同步办理并兼顾前置的做法。

  (三)召集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各联合审批阶段的召集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审批的实际需要,确定该联合审批阶段涉及的相关部门并召集和主持联合审批会议,研究和确定有关审批做法,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合理划分该联合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审批时限,并跟踪、督办各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25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主要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立项核准问题。联合审批时间2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核准类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初审,审批权限内的报告表项目15个工作日,登记表项目7个工作日;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15个工作日;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土地预审20个工作日;

  上述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并同步办理,其中,报告表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报告书项目3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2、企业备案项目,由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

  3、政府投资项目,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5〕3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68个工作日):

  (一)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阶段,主要解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和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等事宜。联合审批时间68个工作日。

  (二)联合审批子环节及其承办部门

  1、规划和用地审批(36个工作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36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办理,其中市城乡规划局1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后,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申领用地批复,之后市城乡规划局在18个工作日内审定规划总平面图、拟定建筑设计要点及市政设计要点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证》在本环节总时限内审批核发。

  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土地审批领导小组或市分管领导审批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

  2、建筑方案审批(22个工作日):

  (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设计审批;20个工作日;

  (2)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批建筑方案图、市政管线综合设计方案,15个工作日(不含需报市政府相关机构审核所需要的时间);

  (3)市人防办:负责审批防空地下室报建申请,15个工作日;

  (4)市地震局:负责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20个工作日;

  (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配套绿化工程审批,4个工作日,环卫设施报建审批,4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各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审批,其中市公安消防局20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消防设计审批,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同步审批基础上再用2个工作日完成建筑方案图审批,交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市人防办审批时限可不计算在上述22个工作日时间内。但市公安消防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地震局在本环节规定的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关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10个工作日):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2)市气象局:负责办理防雷设施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5个工作日):

  (一)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主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联合审批时间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市建设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督等相关报建审查一并由建设局统筹同步完成,5个工作日;

  2、市散装水泥办:负责收缴散装水泥押金、墙体基金,即办;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办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分工:

  每个阶段的联合审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组织各承办部门办理,并协调和督促各部门的许可审批工作。

  承办部门负责做好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与否决定,并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

  (二)主要运作程序:

  各环节的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格式和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1、启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推荐,以及重点项目工程投资者的自荐,受理、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

  主要承办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2、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可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绿色通道”联合审批会议,被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3、统一接收申请和分送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该阶段(环节)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各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

  4、组织联合审批会议。申请资料齐备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协调、研究审批意见,确定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后,由各承办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并遵照联审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限内各自按权限进行审批。在各审批环节中,如有前置审批的,先考虑前置审批,其他相应实行同步审批;审批环节中没有前置审批的,则一律实行同步审批。各审批部门的具体承办时间、联合审批方式等在联审会议一并确定,并列入联审会议纪要。

  参加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的相关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授权可以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批准)与否的分管领导或负责人。

  5、统一送达审批结果。在审批期限内,各审批部门依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有关审批文件和证照等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收集并向申请人送达,涉及收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费。

  如遇个别我市没有最终审批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我市初审(或审查、审核意见)完成后并报上级审批之日起,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暂停该事项联合审批流程运作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上级作出审批结果后,我市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决定恢复未完成的联合审批程序。

  6、经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研究讨论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参加“绿色通道”具体的工作制度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对不需要联合办理又属重点服务对象的审批事项,由各个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办理,审批时限原则上比对外承诺时限压缩30%。

  第十二条 对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故意不履行联合审批承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并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0年修正)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次修正)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2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大同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修正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12月1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实施本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村)民、职工、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管教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发现被监护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五条 除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外,禁止在御河以西,沿大塘公路向西北至同左公路,沿同左公路向东至北环路,沿北环路向东北穿过同丰公路向东至御河以内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允许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地点,应遵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防火和安全的规定。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途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运往地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未及时制止的,处监护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界限不清地区的,相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均可处罚,但对同一个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行大型庆典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对燃放时间、地点、安全保卫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8日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199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