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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23:01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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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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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康复医学的发展,我部对《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综合医院要根据《指南》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逐步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

第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康复医师实施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

三、康复治疗:在康复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二)作业治疗 ;

(三)言语吞咽治疗 ;

(四)认知治疗;

(五)传统康复治疗 ;

(六)康复工程;

(七)心理治疗。

第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诊疗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规范,病历书写符合要求,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康复医学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当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残疾。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就医环境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的相关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

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

(二)年技术差错率≤1%;

(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98%;

(五)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当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置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使用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使用管理规定

2005-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规范海口市各机关公务电子信箱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haikou.gov.cn)(简称公务邮箱)是基于海口市电子政务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

  第三条 公务邮箱仅向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凡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并拥有公务邮箱,用于以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身份与他人交流信息、联系工作。

  第五条 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使用公务邮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邮箱传递密级文件。

  第六条 公务邮箱是海口市党政办公信息网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党政办公信息网统一规划进行,确保其长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 公务邮箱获取

  第七条 市属各机关应将本单位公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在党政办公信息网中登记备案。

  第八条 凡在党政办公信息网中已备案的公务人员,可以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www.haikou.gov.cn (党政办公信息网的互连网子网),自行申请注册。

  第九条 海口市各机关的单位公务信箱,例如:“海口市市长信箱”、“公安局局长信箱”,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自行申请。

  第十条 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公务邮箱。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多个公务邮箱的,应向本单位指定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第三章 公务邮箱命名

  第十一条 为方便公务邮箱的使用,公务邮箱帐号命名遵守如下规则:

  (一)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首选邮箱名为:姓名每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y;

  (二)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次选邮箱名为:姓拼音全拼,加名每一个字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anggy;

  (三)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三选邮箱名为:姓的拼音每一个字母缩写,加上名拼音全拼。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uoyou;

  (四)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四选邮箱名为:姓和名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angguoyou;

  (五)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五选邮箱名为:每个字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重复两次。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ywgy;

  (六) 姓名为两个字的首选为:姓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与名的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you;

  (七) 姓名为两个字的次选为:姓的拼音全拼和名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angy;

  (八) 姓名为两个字的三选为:姓和名的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angyou;

  (九) 姓名为两个字的四选为:姓和名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重复再次。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ywy

第四章 公务邮箱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人员使用公务邮箱对外联系,即为宣告自己海口市机关公务人员的身份。

  第十三条 公务人员履行公务的邮件必须使用公务邮箱,公务人员也可因私使用公务邮箱。

  第十四条 公务邮箱为在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必须符合国家各种政策法规,并与其机关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必须在首次登陆邮箱后立即修改密码,建议密码应至少8位,并用字母与数字组合,应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务员应及时收取邮件,邮件在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超过20兆以上的邮件。

  第十七条 连续90天未使用的公务邮箱,其邮箱内所有用户文件将被冻结,即只可查看其目录,不可阅读内容。

  第十八条 被冻结的邮箱需向单位指定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并向信息中心申请解冻,在90天内未申请解冻,将自动永久删除邮箱内所有文件。

  第十九条 用户文件被删除90天内未申请重新激活,将永久删除该公务邮箱。

  第二十条 被禁用的邮箱如需解禁,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在90天内未申请解除禁用的,将永久删除该公务邮箱。

第五章 公务邮箱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自己使用的公务邮箱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应向市政府办公厅即时举报公务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及时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它任何不正常状况。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邮箱,自觉维护公务邮箱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公务邮箱传输以下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公务邮箱终止

  第二十五条 被冻结或禁用的公务邮箱,其邮箱终止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离开本市公务员岗位的用户,其公务电子邮箱自登记办理撤消手续之日起,保留为期60天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终止其一切使用公务邮箱的权限,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进行内部的处分或教育,如触及到相关的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市领导公务邮箱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领导邮箱为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使用的邮箱,包括市领导岗位邮箱和市领导个人邮箱两种。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如市委书记邮箱,市长邮箱,为面向社会公布的市领导邮箱,用以收发社会大众与各市领导之间的各种电子邮件,由市信访局负责日常收发管理,所收邮件按现行信访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领导个人邮箱为市领导本人使用的公务邮箱,一般不向社会公布,其日常收发工作由市领导本人或其秘书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的管理参照《关于市政府网站上市长信箱管理问题的通知》(海府办[2001]7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市领导岗位邮箱还是市领导个人邮箱,均可设置邮箱转发,将发往市领导邮箱的所有信件转发到其本人最常用的其它邮箱。

第八章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为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单位公务邮箱,如公安局局长邮箱、城管局局长邮箱等。

  第三十四条 海口市各机关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不得自行设立本单位公务邮箱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由其办公室主任为指定的人员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必须在政府网站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名片、通讯录、宣传页等各种手段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海口市各机关单位应按现行信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发往机关单位公务邮箱内的电子邮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是公务邮箱的实现与保障机构,负责确保公务邮箱长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应与国家法律一致,如规定条款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

  第四十条 本使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